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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管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适用

来源:www.lvshiweituo.com 时间:2022-09-30 11:48:51 作者:遂宁刑事辩护律师

第六十四条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编造虚假计税依据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纳税人不进行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四条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编造虚假计税依据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纳税人不进行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国税函〔2005〕190号)规定如果纳税人虚假申报虚报亏损造成不缴或少缴应纳 下面由遂宁刑事辩护律师为您介绍征管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适用相关法律知识,希望能够帮助到您。

征管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适用条件

遂宁刑事辩护律师为您提供以下法律分析:《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64条是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编造虚假计税依据,不进行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处罚规定。该规定列明了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应该承担的相关法律责任。扣缴义务人编造虚假计税依据,不进行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都需要交罚款。

遂宁刑事辩护律师为您整理法律依据如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第六十四条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编造虚假计税依据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纳税人不进行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征管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适用情况

遂宁刑事辩护律师为您提供以下法律分析:这一条款是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编造虚假计税依据,不进行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处罚规定。该规定列明了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应该承担的相关法律责任。

遂宁刑事辩护律师为您整理法律依据如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第六十四条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编造虚假计税依据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纳税人不进行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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