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刑事辩护 > 刑事立案 > 滥用职权罪司法解释

视频:滥用职权罪司法解释

来源:www.lvshiweituo.com 时间:2022-09-04 03:13:33 作者:吉林刑事辩护律师

滥用职权罪司法解释

滥用职权罪司法解释造成经济损失怎么计算

福建省滥用职权罪司法解释依据有《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渎职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因不具备徇私舞弊等情形,不符合刑法分则第九章第三百九十八条至第四百一十九条的规定,但依法构成第三百九十七条规定的犯罪的,以滥用职权罪或者玩忽职守罪定罪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渎职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一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规定的“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
(一)造成死亡1人以上,或者重伤3人以上,或者轻伤9人以上,或者重伤2人、轻伤3人以上,或者重伤1人、轻伤6人以上的;
(二)造成经济损失30万元以上的;
(三)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四)其他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情形。

上一篇:投放危险物质罪与故意杀人罪

下一篇:刑拘和逮捕的区别是什么

声明:《滥用职权罪司法解释》一文由律师委托(www.lvshiweituo.com)注册用户吉林刑事辩护律师自主发布上传,不代表本站观点,版权归原作者本人所有,转载请注明出处,如有侵权、虚假信息、错误信息或任何问题,可发邮件到81156344@qq.com处理!

最近更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