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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案件开庭程序中,公诉人何时进入法庭

来源:www.lvshiweituo.com 时间:2022-09-05 09:36:56 作者:沧州刑事辩护律师

公开审判的案件应当在开庭三日以前先期公布案由、被告人姓名、开庭时间和地点。上述活动情形应当写入笔录由审判人员和书记员签名。第一百八十六条公诉人在法庭上宣读起诉书后,刑事案件的审理相较民事案件的审理而言,其在庭审流程中存在一个由被告或其代理人进行的被告方答辩环节,即所谓一控一辩,这也是两者的区别。(一)发问环节读完起诉书,刑事案件开庭的程序有哪些规定《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一条公诉人在法庭上宣读起诉 下面由沧州刑事辩护律师为您介绍刑事案件开庭程序中,公诉人何时进入法庭相关法律知识,希望能够帮助到您。

刑事案件开庭程序中,公诉人何时进入法庭

沧州刑事辩护律师为您提供以下法律分析:刑事庭审流程是:1、开庭。2、法庭调查。3、法庭辩论。4、被告人最后陈述。5、评议和宣判。评议结束后即可当庭宣判。当庭宣告判决,应当在5日以内将判决书送达当事人和提起公诉的检察院;定期宣判的,应当在宣判后立即送达判决书。

沧州刑事辩护律师为您整理法律依据如下:《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九十一条 公诉人在法庭上宣读起诉书后,被告人、被害人可以就起诉书指控的犯罪进行陈述,公诉人可以讯问被告人。

被害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经审判长许可,可以向被告人发问。

审判人员可以讯问被告人。

第一百九十五条 公诉人、辩护人应当向法庭出示物证,让当事人辨认,对未到庭的证人的证言笔录、鉴定人的鉴定意见、勘验笔录和其他作为证据的文书,应当当庭宣读。审判人员应当听取公诉人、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意见。

第一百九十八条 法庭审理过程中,对与定罪、量刑有关的事实、证据都应当进行调查、辩论。

经审判长许可,公诉人、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可以对证据和案件情况发表意见并且可以互相辩论。

审判长在宣布辩论终结后,被告人有最后陈述的权利。

刑事案件开庭程序中,公诉人何时开庭

刑事案件法院开庭程序:
1、庭审准备阶段;
2、法庭调查阶段;
3、举证质证阶段;
4、法庭辩论阶段。公诉人、被告人及辩护人分别发表公诉意见及辩护意见;
5、被告人做最后陈述;
6、判决阶段。开庭结束后,法庭可以当庭判决,也可以宣布休庭并择日判决。
【沧州刑事辩护律师为您整理法律依据如下】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条
开庭的时候,审判长查明当事人是否到庭,宣布案由;宣布合议庭的组成人员、书记员、公诉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鉴定人和翻译人员的名单;告知当事人有权对合议庭组成人员、书记员、公诉人、鉴定人和翻译人员申请回避;告知被告人享有辩护权利。
被告人认罪认罚的,审判长应当告知被告人享有的诉讼权利和认罪认罚的法律规定,审查认罪认罚的自愿性和认罪认罚具结书内容的真实性、合法性。
第一百九十一条
公诉人在法庭上宣读起诉书后,被告人、被害人可以就起诉书指控的犯罪进行陈述,公诉人可以讯问被告人。
被害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经审判长许可,可以向被告人发问。审判人员可以讯问被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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