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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对死刑犯不引渡的态度

来源:www.lvshiweituo.com 时间:2022-10-15 20:18:49 作者:达州刑事辩护律师

死刑犯不引渡原则在进一步保障个人生命权、维护司法正义的同时也为尚未废除死刑的国家带来了冲击产生了“同罪不同罚”的负面后果一定程度上干预了国家的司法主权因此我们应当正确认识该原,二、死刑犯不引渡的理论依据主要从国家主权和人权保障的角度探究死刑犯不引渡的理论依据。三、死刑不引渡原则与我国引渡外逃贪官概要阐述了我国贪官外逃的现状、原因及危,如依法判处死刑的罪犯逃亡到境外但是依据别国的刑法是将死刑废除的如 下面由达州刑事辩护律师为您介绍我国对死刑犯不引渡的态度相关法律知识,希望能够帮助到您。

我国对死刑犯不引渡的态度有哪些

达州刑事辩护律师为您提供以下法律分析:所谓死刑犯不引渡原则,是指根据请求方法律,被请求引渡人可能因引渡请求所针对的犯罪被判处死刑,除非请求方作出被请求方认为足够的保证不判处死刑,或者在判处死刑的情况下不执行死刑”,否则,被请求方应当拒绝引渡。

达州刑事辩护律师为您整理法律依据如下:《中华人民共和国引渡法》

第一条 为了保障引渡的正常进行,加强惩罚犯罪方面的国际合作,保护个人和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秩序,制定本法。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外国之间的引渡,依照本法进行。

第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外国在平等互惠的基础上进行引渡合作。

引渡合作,不得损害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主权、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

第五十条 对于量刑的承诺,由最高人民法院决定。

我国对死刑犯不引渡的态度是什么

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了中国与西班牙签署的引渡条约。条约中确定了“死刑犯不引渡”的原则和先例。条约规定:“根据请求方法律,被请求引渡人可能因引渡请求所针对的犯罪被判处死刑,除非请求方作出被请求方认为足够的保证不判处死刑,或者在判处死刑的情况下不执行死刑”,否则,被请求方“应当拒绝引渡”。
有人认为,这一原则“不会对我们现行的司法框架构成威胁,相反,它只会加强我国司法钳制犯罪的能力,扩展我国司法的约束边界”;认为“纠结于某一条款当仁不让,从而延宕整个国际司法合作的进程,实属不智之举”。中西引渡条约谈判中方代表团团长、外交部条约法律司参赞徐宏说:“现在我们首先面临的并不是要不要判死刑的问题,而是能不能把他们抓回来的问题。”外交部副部长武大伟认为,引渡条约“作出这样的规定,并没有改变中国现行法律关于死刑制度的规定”。
笔者不敢苟同。个人认为,这是在对外司法合作史上开了一个极端错误的先例,其直接的结果,就是破坏了中国自己确定的法治原则,这与“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宪法要求及引渡的初衷是背道而驰的。
我国刑法的基本原则是:罪责刑相适应、罪刑法定、刑法面前人人平等。
“死刑犯不引渡”,就是说如果犯罪嫌疑人被引渡回国后将被判处死刑或被执行死刑,则会被拒绝引渡。
在我国没有废除死刑的情况下,如果仍然严格依法判刑,就会被有关国家拒绝引渡要求。这与没有引渡条约或者有引渡条约而不接受“死刑犯不引渡”原则的效果是一样的。因此,从这一角度来看,承认此一原则意义不大。
如果为了能够将该判死刑的犯罪嫌疑人引渡回国,而刻意承诺或保证不予判处死刑,则将严重违反“罪责刑相适应、罪刑法定、刑法面前人人平等”的刑法基本原则。承认“死刑犯不引渡”原则,极有可能引起的后果是,那些自知可能被判死刑的犯罪嫌疑人,从这一原则中得到“鼓励”,想尽办法潜逃国外。即使被引渡回国,这一原则也会成为一道免死金牌。同样条件下,没有逃跑出国的反而受到死刑制裁。这在普通民众看来,只要能逃跑出国就能获得一种变相的特权,这是一种恶劣的示范。这使刑法丧失了尊严和公正,失去了积极的教育和预防作用。果真如此,则刑法典的权威性、严肃性就会受到严重的损害,就是明显地“有法不依”。我国本来就十分脆弱的法治精神将受到沉重的打击,对我国现行的司法框架就构成了现实的威胁。
在司法上付出如此沉重的代价,以换取少数潜逃国外的犯罪嫌疑人能被引渡回国,能够获得更广泛的司法管辖,真的值得吗?
出现这一困局的症结在于,中国存在死刑制度。姑且不论我国当下废除死刑是否符合我国的国情,是否具有现实可行性,如果中国废除了死刑,死刑犯不引渡原则造成的引渡障碍就不存在了。
有人认为,废除死刑、保护人权,是世界潮流、国际惯例,我国也可以废除死刑。
诚哉斯言。
实行死刑的历史证明,死刑对于那些罪大恶极的罪犯其实并没有多强的威慑作用,他们自知罪恶深重,难逃一死,死刑立即执行却恰好满足他们的期望--长痛不如短痛;死刑缓期执行其实就是劳动改造二十几年,就可以被释放。从这个意义上说,死刑并没有起到它原本意义上的作用。
愚以为,废除死刑,不失为很好的解决办法。但有人认为,废除死刑,不符合中国的国情。笔者的看法是,对于严重暴力犯罪,中国人有一命抵一命的观念,但并不是不能改变的;法律是滞后的,但并意味着法律处处都是被动的,它可以引导和纠正人们的某些观念和意识;对于严重经济犯罪,单靠判处死刑剥夺生命的极端制裁方式,并不能有效遏制腐败的发生和蔓延,国内腐败现象禁而不止,屡屡发生,就是明证。遏制贪腐犯罪最终取决于制度的健全和法律环境的完善。
在废除死刑的同时,可以改变刑法中规定的数罪并罚原则(“吸收原则”、“限制加重原则”),效法美国改用多罪累加原则,并对罪恶深重者规定不予减刑或赦免。这样,死刑造成的引渡障碍自然消除,累加刑期既可以体现罪刑的轻重,也可以对严重的犯罪施以严厉的惩罚,让罪大恶极者无望地在监狱中度过余生,其惩戒和威慑作用一定比死刑更好、更有效。

死刑犯不引渡是一项国际法原则

一,这是西方一些发达国家的法律规定,他们认为生命权是基本人权,是不可以被剥夺的,因此在这些国家废除了死刑,他们也从这方面考虑,不将死刑犯引渡到还在实行死刑的国家去。赖昌星案,加拿大就有这一方面的考虑。

我国对死刑犯不引渡的态度是

引渡请求所针对的罪犯,依照请求方的法律应当判处死刑,除非请求方作出被请求方认为足够的保证不判处死刑,或者在判处死刑情况下不予执行的承诺,否则被请求方可以拒绝引渡——但谁都知道,法方、澳方已经废除死刑,条约规定的这条“义务”,其实就是为中方“量身定制”的。

我国对于死刑犯不引渡的态度

国际法 是说 很多国家没有死刑 而在中国有死刑 在中国犯死刑的罪犯 逃逸到其他国家 中国要求其遣返 但由于其逃逸国没有死刑 可以不遣返该罪犯的一种行为 国际认可的称为“死刑犯不引渡”

我国每年有多少死刑犯

所谓的死刑不引渡就是死刑犯不引渡原则,是指根据请求方法律,被请求引渡人可能因引渡请求所针对的犯罪被判处死刑,除非请求方作出被请求方认为足够的保证不判处死刑,或者在判处死刑的情况下不执行死刑”,否则,被请求方“应当拒绝引渡”。
在今年的中西引渡条约中明确规定:“根据请求方法律,被请求引渡人可能因引渡请求所针对的犯罪被判处死刑,除非请求方作出被请求方认为足够的保证不判处死刑,或者在判处死刑的情况下执行死刑”,否则,被请求方“应当拒绝引渡”。简而言之,就是要求一方对嫌犯不得判处或者至少不得执行死刑,否则,对方将不予引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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