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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案件律师阅卷笔录

来源:www.lvshiweituo.com 时间:2022-09-04 02:15:14 作者:贵阳刑事辩护律师

刑事案件进入侦查程序后辩护律师可以查阅案卷申诉律师的达到批准后可以阅卷。进入公诉阶段或审判程序后辩护律师可以查阅所有案卷。刑事申诉案件的申诉人不能直接查阅本案刑事案,律师办理刑事案件时卷宗多达上千页证据材料内容又相对分散如果办案携带所有卷宗材料并不现实、也无必要。所以紧紧围绕定罪量刑情节对证据材料进行筛选、简化和归纳制作出一份阅,律师阅卷笔录刑事案件编号案件阶段承办人联系方式当事人情况当事人委托人 下面由贵阳刑事辩护律师为您介绍刑事案件律师阅卷笔录相关法律知识,希望能够帮助到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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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文书的含义及作用
阅卷笔录是律师在阅读案件卷宗的过程中,把案情事实和认定事实的证据、确定案件性质的依据以及对案件所作处理及其贵阳刑事辩护律师为您整理法律依据如下等加以分类和整理,并进行摘录的文字材料。阅卷笔录可以帮助律师从繁多的卷宗材料中理出头绪,深入了解案件实际情况,为下一步辩护词的制作和庭审做好准备。
2.文书制作要点
阅卷笔录的格式一般并无严格规定,通常以使用方便为准。在将材料分类、整理过程中,大致有以下几种:
(1)事实类
一起案件,除了相对比较简单的以外,大多在制作笔录时均以案件事实进行分类。刑事案件宜将犯罪嫌疑人所涉及到的一种罪名列为一种事实;民事案件和经济纠纷案件,宜将一个法律行为和一个法律事件列为一个事实,或以具体某个环节、某个情节列为一个事实。
(2)证据类
所谓证据是指司法人员在诉讼过程中可用于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各种事实。律师在制作阅卷笔录时可将证据分为有利于当事人、犯罪嫌疑人的证据和不利于当事人、犯罪嫌疑人的证据,依照诉讼法规定的程序,经过查证属实的合法证据和取证方式违法,未经查证属实的违法证据;在刑事案件阅卷笔录中又可将证据分为书证、物证、视听资料、证人证言、鉴定结论等。
(3)贵阳刑事辩护律师为您整理法律依据如下类
无论刑事案件还是民事、行政案件,在其审理过程中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律师通过阅读案卷,应查找出与案件有关的事实证据,同时应注意案件在适用法律上是否适当。在制作笔录时,律师可根据具体案情的需要将案件所依据的法律分为刑事、行政、民事等几个类别,或根据司法人员适用法律的行为分为适用法律正确、不正确、有待商榷几类。
(4)主张立场类
多见于律师制作的民事案件阅卷笔录中,一般为原告方当事人主张立场与被告方当事人主张立场两类。有第三人的,将第三人的诉讼主张罗列其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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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案件律师阅卷笔录怎么做

辩护律师阅卷内容可以告诉犯罪嫌疑人的家属,但不能泄露审判秘密。
辩护律师应当认真研读全部案卷材料,根据案情需要制作阅卷笔录或案卷摘要,阅卷时应当重点了解以下事项:
1、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个人信息等基本情况;
2、嫌疑人、被告人被认定涉嫌或被指控犯罪的时间、地点、动机、目的、手段、后果及其他可能影响定罪量刑的法定、酌定情节等;
3、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的事实和材料;
4、人、鉴定人、勘验检查笔录制作人的身份、资质或资格等相关情况;
5、害人的个人信息等基本情况;
6、查、审查起诉期间的法律手续和诉讼文书是否合法、齐备;
7、定材料的来源、鉴定意见及理由、鉴定机构是否具有鉴定资格等;
8、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有关情况;
9、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关联性,证据之间的矛盾与疑点;
10、能否证明起诉意见书、起诉书所认定涉嫌或指控的犯罪事实;
11、存在非法取证的情况。
【贵阳刑事辩护律师为您整理法律依据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四十条 辩护律师自人民检察院对案件审查起诉之日起,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案卷材料。其他辩护人经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许可,也可以查阅、摘抄、复制上述材料。《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办理刑事案件规范》第三十五条 对于以下案卷材料,辩护律师、代理律师应当及时查阅、复制:
(一)侦查机关、检察机关补充侦查的证据材料;
(二)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根据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辩护律师的申请向侦查机关、公诉机关调取在侦查、审查起诉期间已收集的有关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的证据材料;
(三)人民法院根据被告人、辩护律师的申请调取的检察机关未移送的证据材料以及有关被告人自首、坦白、立功等量刑情节的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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