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检察院应当按照《人民检察院民事行政抗诉案件办案规则》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的规定终止审查;人民检察院向人民法院提出抗诉后又得知人民法院已依据当事人的申请或,2001年9月30日最高检第九届检察委员会第九十七次会议通过《人民检察院民事行政抗诉案件办案规则》(已失效),并于发布之日起施行。这一时期没有独立的行政诉讼监督规则,由于原审判决不论在送达、还是先刑后民的审判程序上均存在错误,所以申请人根据 下面由黄山医疗纠纷律师为您介绍人民检察院民事行政抗诉案件办案规则是否废止相关法律知识,希望能够帮助到您。
人民检察院民事行政抗诉案件办案规则2022年
黄山医疗纠纷律师为您提供以下法律分析:1、不服人民法院判决、裁定的申诉符合下列条件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受理:
(1)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2)有具体的申诉理由和请求。当事人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应当提交申诉书、人民法院生效的裁判文书,以及证明其申诉主张的证据材料。
2、对民事、行政申诉案件,人民检察院控告申诉检察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七日内分别情况作出处理:
(1)不服同级或者下一级人民法院生效民事、行政判决、裁定的,移送本院民事行政检察部门审查处理;
(2)下级人民检察院有抗诉权的,转下级人民检察院审查处理;
(3)依法属于人民法院或者其他机关主管范围的,移送人民法院或者其他机关处理。下级人民检察院有抗诉权的案件,上级人民检察院认为案情复杂或者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可以直接受理。
黄山医疗纠纷律师为您整理法律依据如下:《人民检察院民事行政抗诉案件办案规则》
第一条 为保障人民检察院依法对民事审判活动和行政诉讼活动实行法律监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组织法》和其他有关法律,结合检察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人民检察院依法独立行使检察权,通过办理民事、行政抗诉案件,对人民法院的民事审判活动和行政诉讼活动进行法律监督,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维护司法公正和司法权威,保障国家法律的统一正确实施。
第三条 人民检察院办理民事、行政抗诉案件,应当遵循公开、公正、合法的原则。
人民检察院民事行政抗诉案件办案规则2001版
第四十九条 人民检察院应当按照《人民检察院法律文书格式(样本)》的要求制作民事、行政检察文书。
人民检察院立案审查的民事、行政案件,应当按照本规则附件一的要求建立民事、行政检察案卷。
第五十条 人民检察院办理民事、行政抗诉案件,不收取案件受理费,复制费用可以由当事人承担。
第五十一条 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民事审判监督程序抗诉工作暂行规定》、《关于执行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的暂行规定》、《人民检察院办理民事行政申诉案件公开审查程序试行规则》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