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这一问题,湖北安腾律师事务所律师游淋认为,水景或者喷泉属于小区的公共设施,在开发商将小区交给物业管理后,该小区的公共设施所有权即属于全体业主,随后记者来到了海林花园小区小区出入口道闸设有牌电梯内张贴的是两张框架在小区物业服务中心门口设有醒目公示栏上面公示有该小区物业基本服务收,随着大批居民小区,包括商业住宅小区使用年限超过建设单位保修期,小区内的公共管线、设施设备经过长期使用已经趋于老化,但这 下面由深圳医疗纠纷律师为您介绍小区的公共设施有哪些?这些公共设施是谁设置的?相关法律知识,希望能够帮助到您。
小区的公共设施有哪些?这些公共设施是谁设置的?
小区内的道路,绿地,属于业主共有。建筑区划内的其他公共场所、公用设施,属于业主共有。其他公共场所、公用设施,认定标准是这些公共场所、公用设施不属于某一单个的人所有。物业服务用房属于业主共有。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电梯、水箱属于业主共有。
深圳医疗纠纷律师为您提供以下法律分析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某些房屋如属于国家及地方规定开发商应配套修建并明确其产权归属的配套公共设施,则该部分房屋产权按国家及地方有关规定确定。在没有规定的情况下,商品房买卖合同如约定会所整体或其中的某些房屋产权归属的,按约定执行。没有规定也没有约定的情况下,如果被列入小区公摊面积范围,则其产权归全体业主。其他情形下,关于产权的归属,应当区分各种投资情况而具体确定,基于谁投资、谁所有、谁受益的原则 。小区公共配套设施所有权看具体情况,不能一概而论。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应当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应当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
深圳医疗纠纷律师为您整理法律依据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百七十五条 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
小区的公共设施有哪些?这些公共场景
包含,但不限于下面的设备设施、场地等等:
1、绿化及小品(如亭台楼阁、水池喷泉、公共座椅)等等
2、公共照明设备
3、公共消防设备、消防楼梯、通道
4、公共安全设备(围墙、摄像头、护栏、园区大门、档杆等等)
5、公共场地及公共道路
5、公共给排水设施(公共给排水管道、下水渠道、管井、各类水泵、管道阀门、雨水管、污水篦子等等)
6、公共配电设施(高低压配电室、配电箱、配电柜、电力管井、电闸箱、表具、线槽等等)
7、公共弱电设施(有线电视设备、电信设备、网络光纤设备、弱电管井、派接室、派接箱等等)
8、公共健身及儿童娱乐设施
9、建筑物楼顶屋面及共用的外墙
10、电梯、电梯等候厅
11、公共楼道、楼梯、单元门厅、共用的楼宇大堂、公共卫生间(非必要)
12、建筑物的地基等基础设施
小区公共配套设施包括哪些
房屋以外的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只能为房屋所有人共同所有,都属于小区的公共财产。公共设施主要包括教育、医疗卫生、文化体育、商业服务、行政管理、社区服务等设施。比如:绿地、道路、路灯、地下(上)线路和管道、停车场(库)、配电房(室)及电器设备、水泵房(室、井)及水泵、会所、门卫室、人防用房及设备、消防用房及设备、电梯、假山(水)、健身娱乐设施、公告牌等等。
小区的公共设施指的是哪些
供水系统,供电系统,热力系统,弱电系统(通讯,有线电视,网络等)
公共照明,公共电梯
公共绿地(包含小品建筑,喷泉景观等),公共道路,公众停车场
消防通道,消防设备设施(灭火器,消防栓,消防工具,火灾报警器,消防喷淋等)
设备间,设备房,设备管井,物业用房,安防设备设施(摄像头,红外越墙,门禁等)
公共健身设施(指全民健身项目中的器械),儿童娱乐设施,及上述设备设施场地。
小区常见的公共设施有什么
1、绿化及小品(如亭台楼阁、水池喷泉、公共座椅)等等。
2、公共照明设备。
3、公共消防设备、消防楼梯、通道。
4、公共安全设备(围墙、摄像头、护栏、园区大门、档杆等等)。
5、公共场地及公共道路。
6、公共给排水设施(公共给排水管道、下水渠道、管井、各类水泵、管道阀门、雨水管、污水篦子等等)。
7、公共配电设施(高低压配电室、配电箱、配电柜、电力管井、电闸箱、表具、线槽等等)。
8、公共弱电设施(有线电视设备、电信设备、网络光纤设备、弱电管井、派接室、派接箱等等)。
9、公共健身及儿童娱乐设施。
10、建筑物楼顶屋面及共用的外墙。
11、电梯、电梯等候厅。
12、公共楼道、楼梯、单元门厅、共用的楼宇大堂、公共卫生间。
13、建筑物的地基等基础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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