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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由谁提名?

来源:www.lvshiweituo.com 时间:2022-10-21 05:38:55 作者:漯河医疗纠纷律师

”同年的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第十七条也相应规定:“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列席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会议,如果对审判委员会的决议不同意,有权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查处,1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检察院第一任检察长是罗荣桓。2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检察院第二任检察长是张鼎丞。3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检察院第三任检察长是黄火青,北京青年报记者了解到,这次会议是2022年以来最高检再次专门以基层检察院建 下面由漯河医疗纠纷律师为您介绍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由谁提名?相关法律知识,希望能够帮助到您。

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由谁提名

  1. (1)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和最高人民检察院院长的选任是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的。

    (2)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62条第七款,第八款。

     (3)法条:第六十二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修改宪法;

    (二)监督宪法的实施;

    (三)制定和修改刑事、民事、国家机构的和其他的基本法律;

    (四)选举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副主席;

    (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的提名,决定国务院总理的人选;根据国务院总理的提名,决定国务院副总理、国务委员、各部部长、各委员会主任、审计长、秘书长的人选;

    (六)选举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根据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的提名,决定中央军事委员会其他组成人员的人选;

    (七)选举最高人民法院院长;

    (八)选举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九)审查和批准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和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

    (十)审查和批准国家的预算和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

    (十一)改变或者撤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不适当的决定;

    (十二)批准省、自治区和直辖市的建置;

    (十三)决定特别行政区的设立及其制度;

    (十四)决定战争和和平的问题;

    (十五)应当由最高国家权力机关行使的其他职权。

  2. (1)省级人民法院院长和人民检察院院长由省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但选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须报上级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提请该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

    (2)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101条第二款。

    (3)法条:第一百零一条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分别选举并且有权罢免本级人民政府的省长和副省长、市长和副市长、县长和副县长、区长和副区长、乡长和副乡长、镇长和副镇长。

    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并且有权罢免本级人民法院院长和本级人民检察院检察长。选出或者罢免人民检察院检察长,须报上级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提请该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

谁选举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一、各级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选拔
根据法律规定,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实行选举制,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提出人选,经各代表团酝酿协商后,再由主席团根据多数代表的意见确定正式候选人名单,提交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实行选举和任命结合制,由本级人大主席团或者10名以上代表联合提名,经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选出后,报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提请该级人大常委会批准。
检察长由选举产生或者主要由选举产生的制度优势是:有利于保证检察长产生的公信力;有利于保证检察长依法独立履行职责。为保证检察长的专业素质,《检察官法》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人民检察院的检察长、副检察长应当从检察官或者其他具备检察官条件的人员中择优提出人选。”这一规定隐含了以下几层含义:检察长应当主要从检察官中产生,在检察官中没有合适人选的情况下,也可以从其他具备检察官条件的人员中择优提出人选;检察长应当是检察官中的优秀者或者优于普通检察官的人员。
二、各级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任免
根据宪法和法律规定,检察长的任免分4种情况:1.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和罢免。2.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即省、市、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由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和罢免,但须报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提请该级人大常委会批准。3.省级人民检察院分院和派出检察院检察长,由其主管检察院检察长提请本级人大常委会任免。在上一级人大常委会批准之前,下一级人大的选举不能生效。如果上一级检察院检察长提请不予任命或该级人大常委会不予批准,则下一级人大的选举无效。4.军事检察院检察长的任免适用特别程序,其中,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事检察院的检察长,由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任免;大军区以下的各级军事检察院检察长,经上级军事检察院检察长同意,按军队干部任免权限和程序任免。
为了保证检察长等检察官符合法律规定的任职条件,《检察官法》第十五条、第十七条特别赋予上级检察院监督纠正权,对于违反法定程序被选举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有权提请该级人大常委会不批准;最高人民检察院和省级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可以建议本级人大常委会撤换下级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副检察长和检察委员会委员。

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和罢免;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和罢免。检察官实行两种任免方式,即选举制和任命制。
漯河医疗纠纷律师为您整理法律依据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组织法》
第三十七条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和罢免,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和检察员由检察长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
第三十八条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和罢免,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和检察员由检察长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
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任免,须报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分院检察长、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和检察员,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第二十六条全国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根据本级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建议,可以撤换下级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副检察长和检察委员会委员。任免权是宪法赋予人大的重要职权任免检察人员是宪法赋予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的一项重要职权。按照宪法规定,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提请,任免最高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和军事检察院检察长,并且批准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任免。我国的政体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是地方国家权力机关,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是人民代表大会的常设机构。按照宪法规定,由人民选出人民代表大会,人民代表大会来组织一府两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负责。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对产生它的国家权力机关和上级人民检察院负责。法院、检察院的相关人员由权力机关选举、罢免和任免,是权力机关代表人民行使赋予他们的权力。检察官任职条件与免职事由有哪些法律是如何规定任免检察人员事由的高检院相关部门负责人告诉记者,《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官法》(下称检察官法)对检察官的任职条件有明确的规定,既有国籍、年龄等客观条件的限制,又有专业知识、法律工作经历等主观条件的要求,同时还有禁止性规定,比如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和曾被开除公职的人员不能任职检察官。由于检察工作具有较高的专业性,相比其他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任职条件,法律要求检察官任职人员需有一定的法律工作经历。普遍要求任职检察官具有法律专业知识,从事法律工作满二年,担任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官,从事法律工作需满三年;对于获得法律专业硕士学位、博士学位或者非法律专业硕士学位、博士学位具有法律专业知识的,会适当放宽法律工作经历年限。“这些仅仅是最基本的条件。”这位负责人强调,“在任职人员的选定上,初任检察官采用严格考核的办法,按照德才兼备的标准,从通过国家统一司法考试取得资格,并且具备检察官条件的人员中择优提出人选。人民检察院的检察长、副检察长应当从检察官或者其他具备检察官条件的人员中择优提出人选。”检察人员免职检察官法对检察官免职事由的规定也非常清晰具体,共有八种:丧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调出本检察院的、职务变动不需要保留原职务的、经考核确定为不称职的、因健康原因长期不能履行职务的、退休的、辞职或者被辞退的以及因违纪、违法犯罪不能继续任职的。其中,因为到退休年龄而免去法律职务是最常见的情形。另外,因职务变动免去法律职务也是比较普遍的情形。2022年6月下旬召开的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次会议,同意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提请批准免去一名省级检察院检察长职务。“这名同志的免职事由是工作调动,不需保留原职务。”这位负责人解释说。免职与撤职有什么区别检察官的免职,很容易让公众联想到公务员处分的“撤职”。记者查阅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其中对撤职案的提起主体和程序作出了规定。那么,由人大常委会审议的撤职案和免职案,又有什么不同呢在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法律体系下,撤职和免职都是各级人大常委会依法解除有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职务的手段。撤职与免职有着本质区别撤职是一种最具惩戒性的解职手段,只有在有关国家机关人员有“重大过错”,如严重违反纪律、工作严重失误,甚至有违法犯罪等行为存在时,才有必要启动撤职程序。而免职一般不具有惩戒性,免职可适用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因工作变动、任职期满、退休退职等情形,也适用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非“重大过错”行为。检察人员撤职案和免职案的程序也是不同。任免案的提出主体是检察长,其他主体无权提出。而撤职案的提出主体不仅仅是检察长,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常委会五分之一以上的组成人员书面联名都可以提出。在议案的理由说明方面,撤职案要求更为详细。撤职案提出以后的处理程序也较为复杂,免职案的处理程序相对简单,一般直接列入常委会会议议程,常委会组成人员审议后即予表决。检察人员任免要经过什么样的法律程序检察官职务的任免,实践操作过程中,是严格依照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任免权限和程序办理的。按照宪法和法律规定,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和罢免,高检院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以及军事检察院检察长都是由高检院检察长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任免的。如2022年12月28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通过的任免名单,涉及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员职务的任免,都是由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提起的。此外,省一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和罢免的本级检察院检察长,也要由高检院检察长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任免。如2022年1月宁夏回族自治区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选举出该自治区检察院新任检察长。根据法律规定,此任命须报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据了解,该提请批准任命的议案目前已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等待审议。提出的任免案应当附有拟任免人员的基本情况和任免理由。任免案由高检院检察长提出以后交由委员长会议决定提请常委会会议审议。所有进入会议审议的议案都要由常委会全体组成人员的过半数通过,人事任免案也不例外。表决的结果由会议主持人当场宣布。在地方上,各级检察院检察长是由同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和罢免;选举出的检察长人选须报上级检察院检察长提请同级人大常委会批准。地方检察院的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和检察员也是由本院检察长提请同级人大常委会任免。高检院和地方各级检察院的助理检察员是由本院检察长任免的,不需经过权力机关的批准。地方检察院检察长和法院院长的产生有何不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出的检察长需由上一级检察院检察长提请同级人大常委会批准,而地方法院院长的产生只要经过选举程序即可,这是检察系统和法院系统的不同之处。法律为何作出如此规定在组织设置上,检察院上下级之间是领导关系。上级检察院领导下级检察院的工作,也体现在对人事权的享有上。法律规定检察长由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这是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人民行使权力的过程,但是上级检察院如果认为下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出的检察长有不适合担任职务的情形,也可行使向同级人大常委会提出不批准任命案的权力。法院系统上下级之间是监督与被监督的关系。最高人民法院监督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和专门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上级人民法院监督下级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地方各级人民法院院长由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从实践看来,检察长向同级人大常委会提请不批准下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出的检察长,“这个程序不仅仅是形式上的规定,实质上带有真正的制约味道,也体现了检察机关上下级的领导关系”。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第二十三条:
  自治州、省辖市、县、市、市辖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和罢免,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和检察员由自治州、省辖市、县、市、市辖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
  自治州、省辖市、县、市、市辖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任免,须报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提请该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

县级检察院院长什么时候选出,任命,上任?县级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由县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并报市级人民检察院提请市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
《宪法》第一百零一条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分别选举并且有权罢免本级人民政府的省长和副省长、市长和副市长、县长和副县长、区长和副区长、乡长和副乡长、镇长和副镇长。
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并且有权罢免本级人民法院院长和本级人民检察院检察长。选出或者罢免人民检察院检察长,须报上级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提请该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

县级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由县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并报市级人民检察院提请市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
《宪法》第一百零一条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分别选举并且有权罢免本级人民政府的省长和副省长、市长和副市长、县长和副县长、区长和副区长、乡长和副乡长、镇长和副镇长。
  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并且有权罢免本级人民法院院长和本级人民检察院检察长。选出或者罢免人民检察院检察长,须报上级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提请该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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