该病例新生儿死亡与产程中胎儿窘迫未采取缩短产程措施有因果关系婴儿与医院的医疗争议构成一级甲等医疗事故。法院认为鉴定认定双方的医患纠纷构成了医疗事故适用《医疗事故处,对医疗费2400元无异议,死亡赔偿金无异议,丧葬费应按元计算,交通费无异议,请法院酌情考虑。鉴定费应按比例承担,精神抚慰金按50000元计算。医疗事故鉴定费2500元不应由我方,2、新生儿出生时轻度窒息医方予清理呼吸道、吸氧等处理但缺乏 下面由保定医疗纠纷律师为您介绍关于新生儿死亡医疗事故赔偿案例相关法律知识,希望能够帮助到您。
关于新生儿死亡医疗事故赔偿案例分析
保定医疗纠纷律师为您提供以下法律分析:医疗事故婴儿死亡赔偿标准 1.医疗费赔偿金额已发生医疗费用(不含原发病医疗费用)预期医疗费用 2.误工费赔偿金额误工时间×收入标准(患者因误工减少的固定收入) 3.住院伙食补助费住院时间×医疗事故发生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 4.陪护费赔偿金额陪护天数×陪护人数×医疗事故发生地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 5.伤残生活补助费赔偿伤残等级×医疗事故发生地的居民年平均生活费×赔偿期限 6.残疾用具费赔偿金额普及型器具的费用 7.丧葬费赔偿金额本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6个月 8.被抚养人生活费赔偿金额被抚养人的人数×当地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抚养年限 9.交通费赔偿金额实际必需的交通费用单据数额之和 10.住宿费赔偿金额住宿天数×医疗事故发生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住宿补助标准1 1.精神损害抚恤金赔偿金额医疗事故发生地居民年平均生活费×年限(死亡最长不超过6年,残疾最长不超过3年)典型案例
保定医疗纠纷律师为您整理法律依据如下:《医疗事故处理条例》 第三十四条 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可以收取鉴定费用。经鉴定,属于医疗事故的,鉴定费用由医疗机构支付;不属于医疗事故的,鉴定费用由提出医疗事故处理申请的一方支付。鉴定费用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卫生行政部门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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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事故婴儿死亡赔偿标准:
(一)医疗费:按照医疗事故对患者造成的人身损害进行治疗所发生的医疗费用计算,凭据支付,但不包括原发病医疗费用。
(二)住院伙食补助费: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计算。
(三)陪护费:患者住院期间需要专人陪护的,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计算。
(四)丧葬费: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规定的丧葬费补助标准计算。
(五)精神损害抚慰金: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居民年平均生活费计算。造成患者死亡的,赔偿年限最长不超过6年。
【保定医疗纠纷律师为您整理法律依据如下】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五十条,医疗事故赔偿,按照下列项目和标准计算:
(一)医疗费:按照医疗事故对患者造成的人身损害进行治疗所发生的医疗费用计算,凭据支付,但不包括原发病医疗费用。结案后确实需要继续治疗的,按照基本医疗费用支付。
(二)误工费:患者有固定收入的,按照本人因误工减少的固定收入计算,对收入高于医疗事故发生地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3倍以上的,按照3倍计算;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计算。
(三)住院伙食补助费: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计算。
(四)陪护费:患者住院期间需要专人陪护的,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计算。
(五)残疾生活补助费:根据伤残等级,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居民年平均生活费计算,自定残之月起最长赔偿30年;但是,60周岁以上的,不超过15年;70周岁以上的,不超过5年。
(六)残疾用具费:因残疾需要配置补偿功能器具的,凭医疗机构证明,按照普及型器具的费用计算。 (七)丧葬费: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规定的丧葬费补助标准计算。
(八)被扶养人生活费:以死者生前或者残疾者丧失劳动能力前实际扶养且没有劳动能力的人为限,按照其户籍所在地或者居所地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计算。对不满16周岁的,扶养到16周岁。对年满16周岁但无劳动能力的,扶养20年;但是,60周岁以上的,不超过15年;70周岁以上的,不超过5年。
(九)交通费:按照患者实际必需的交通费用计算,凭据支付。 (十)住宿费: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住宿补助标准计算,凭据支付。
(十一)精神损害抚慰金: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居民年平均生活费计算。造成患者死亡的,赔偿年限最长不超过6年;造成患者残疾的,赔偿年限最长不超过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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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医法汇
产妇宋女士(41岁)怀孕后一直在中医院处进行产前检查,因停经9+月,阴道流水3+小时,入住中医院待产,初步诊断为胎膜早破,40+5周妊娠G3P1头位。因胎膜早破行催产素引产3天,宫口开大6cm,见血性羊水,胎心减慢,最低至60-70次/分,考虑胎盘早剥、胎儿窘迫,医院建议立即行剖宫产术结束分娩,经产妇及家属同意后,行腰硬联合阻滞麻醉下子宫下段剖宫产术。麻醉成功后,孕妇取平卧位,听胎心50次/分,后以头位娩出一男婴,出生后无哭声、肌张力、呼吸,全身皮肤苍白,Apgar评分0分。经抢救50分钟无自主呼吸、无心率、肌张力,全身皮肤颜色苍白,宣布临床死亡。家属在《住院病人告知书》上签字:拒绝尸检,尸体由中医院处理。
宋女士及家属认为,医方对胎儿在宫内的情况未尽到不良结果的预见义务,未能及时行剖宫产术结束分娩,导致新生儿死亡,起诉要求医院赔偿75万余元。
司法鉴定意见认为,宋女士虽为经产妇,但是属于高龄产妇,引产前Bishop宫颈成熟度评分2分,中医院在对产妇诊疗过程中存在单用催产素引产效果不佳时,没有重新评估,并调整有效治疗方案;在催产素引产3天过程中,已诱发规律宫缩,但宫口未扩张,先露不下降时,没有查找原因,并积极予以处理;当胎盘早剥时没有及时发现,病历没有记录,直至胎心下降,胎儿窘迫时才实施剖宫产术结束分娩的过错,该过错与宋女士之子的死亡之间存在因果关系,为主要原因力。
中医院认为宋女士所产的是死胎,申请对宋女士在中医院处所产的是死胎还是活胎进行鉴定,一审法院先后委托的四家司法鉴定机构均因委托事项超出技术能力范围,不予受理。
一审法院认为,中医院未明确向患方告知胎儿系死胎及如双方对是否系死胎有争议的情况下对尸体进行解剖检验的意义,鉴于患方与中医院对医学知识掌握不对等,中医院应尽到说明义务,故新生儿尸体未经检验即处理的主要责任应由中医院承担,且中医院的病历中对宋女士之子记录为新生儿,且在宋女士剖宫产手术后,亦有对新生儿抢救的记录。中医院仅以新生儿Apgar评分为0分主张死胎的理由不充分,不予采纳。综合分析本案现有证据,应认定宋女士之子系新生儿死亡,酌定中医院承担70%的责任,赔偿69万余元。
中医院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案双方争议焦点是宋女士剖宫产出的男婴是死胎还是出生后死亡的问题,该争议直接关乎原告方能否主张死亡赔偿金。《民法典》第十三条规定,自然人从出生时起到死亡时止,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第十六条规定,涉及遗产继承、接受赠与等胎儿利益保护的,胎儿视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但是,胎儿娩出时为死体的,其民事权利能力自始不存在。由此可知,除了涉及遗产继承、接受赠与等胎儿利益保护的情形外,自然人的民事主体资格从出生时开始。因此本案中,若宋女士之子系出生后死亡,其在出生时已经具备民事权利能力,如因医院的过错行为造成了新生儿死亡的严重后果,患方可以要求被告医院承担死亡赔偿金,这其中的差别是非常大的,也正是因为这个原因,法院才认为鉴于患方与中医院对医学知识掌握不对等,中医院应尽到说明义务,要明确向患方告知胎儿系死胎及如双方对是否系死胎有争议的情况下对尸体进行解剖检验的意义。
发生医疗纠纷后,患者死亡的,医疗机构除应当告知患者或者其近亲属解决医疗纠纷的合法途径;有关病历资料、现场实物封存和启封的规定;有关病历资料查阅、复制的规定外,还应当告知其近亲属有关尸检的规定。《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均对尸检作出了具体规定,拒绝或者拖延尸检,超过规定时间,影响对死因判定的,由拒绝或者拖延的一方承担责任。依据医法汇《2022年全国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件大数据报告》数据,2022年患方败诉案件中,不能证明医方的诊疗行为存在过错、医方的过错诊疗行为与患方的损害后果之间有因果关系的案件比例高达63%,排列第二的败诉原因是未进行鉴定,占比20%,因未尸检导致鉴定不能从而造成患方败诉的案件占9%,是导致患方败诉的第三大原因,因此,患方应当摒弃传统的“全尸”思想,重视尸检的问题,在接到医疗机构的告知后,如果对患者的死亡原因存在异议,应当按照保定医疗纠纷律师为您整理以下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申请尸体检验,以明确患者的死亡原因,避免在诉讼中处于不利的境地。
另外,阿氏评分是一种临床上评价新生儿窒息程度的方法,共五项,每项0-2分,共10分,8-10分正常,4-7分为轻度窒息,0-3分为重度窒息,故阿氏评分是评价新生儿窒息程度的标准,并非确定死胎的标准。本案据法院查明事实记载,宋女士在正式临产前后,病历记录均有胎心存在,而医方未按照《孕产期保健工作管理办法》的规定,严密观察产程进展,正确绘制产程图,当胎盘早剥时没有及时发现,病历没有记录,直至胎心下降,胎儿窘迫时才实施剖宫产术结束分娩。结合术后诊断记录为“新生儿死亡”等证据,法院认定男婴系出生后死亡。产程图,即在头位分娩过程中,以曲线形式记录宫颈扩张和胎头下降的相应关系、同时还要观察宫缩及胎心变化。产程观察记录表、产程图及分娩记录表等是医务人员对产妇实施助产措施的重要依据,缺失相关记录就可能导致医方被认定存在产程监护不力的过错。因此,在临床工作中,医务人员应按照规范严密观察并记录产程进展,及时识别和处理难产,正确绘制产程图,避免因记录不足而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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