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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承法案例分析1500字
<<继承法>>第十条 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第十一条 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位继承。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他的父亲或者母亲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
根据<<继承法>>的规定:
1 乙与妻子共建瓦房12间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即夫妻各6间.1970年乙死亡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即乙母,乙妻,丙.其6间各继承2间.
2 乙母1974年去世后,只有甲,乙有权继承她的遗产,而乙已去世后,丙代位继承.乙母继承乙的2间遗产由甲和丙继承,各继承1间.
3 1975年乙妻去世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只有丙有权继承她的遗产.其6间由丙继承.乙妻继承乙的2间由丙再继承.
4 丙继承最多.继承乙的2间;代位继承乙母的1间;继承乙妻的8间共11间.
继承法案例分析的总结报告
我国继承法:
第九条
继承权男女平等。
第十一条
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位继承。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他的父亲或者母亲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
第十二条
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岳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
第十三条
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
所以说在遗产分割时,由于大女儿有直系晚辈血亲(即她的子女)她的直系晚辈血亲可以代位继承张某李某的财产,而王某虽然对岳母尽了抚养义务,但是不是主要的赡养义务,所以可以不参加遗产继承,但是他的子女是有权继承财产的,原则上说其应该继承的财产应该和李某的儿子的份额是相等的,但是也可以协商具体的份额。
继承法案例分析及判决书
(1)妻子、儿子、母亲继承乙的遗产,他们都是第一顺序继承人,各个做为第二顺序继承人,无权继承。由于是与妻子共同建房,有一半即6间为妻子的财产,乙的遗产是6间。6间房3个继承人,一般是平均分配,即一人2间。
(2)母继承儿子的两间房,第一顺序继承人是自己的子女,即乙的哥哥甲。根据继承法,对公婆尽赡养义务的丧偶儿媳可做为第一顺序继承人,但本题中母亲和儿子甲居住,乙妻子不享有继承权。
(3)妻子有自己的6间房,加上继承丈夫的2间,共8间房,由自己的父母和儿子继承,若自己无父母,则全部房屋由儿子继承。
(4)最后,孩子丙最多,有房10间,哥哥有房2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