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询根据《国务院关于实施动产和权利担保统一登记的决定》(国发〔〕18号)自2022年1月1日起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等动产抵押登记的设立、变更、注销申请请登,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不再动产抵押登记信息,动产抵押登记信息在人民银行征信中心动产融资统一登记公示系统查看,一下就能查到。而且年5月25日至年12月31日期,贝壳晚报如何线上查询不动产抵押登记信息?贝壳南京站每教您购房知识点!12月 下面由东莞债权债务律师为您介绍动产抵押查询相关法律知识,希望能够帮助到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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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债权债务律师为您整理法律依据如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三百九十四条 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抵押给债权人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财产优先受偿。前款规定的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抵押人,债权人为抵押权人,提供担保的财产为抵押财产。
第三百九十五条 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有权处分的下列财产可以抵押:(一)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二)建设用地使用权;(三)海域使用权;(四)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五)正在建造的建筑物、船舶、航空器;(六)交通运输工具;(七)法律、行政法规未禁止抵押的其他财产。抵押人可以将前款所列财产一并抵押。
第四百条 设立抵押权,当事人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抵押合同。抵押合同一般包括下列条款:(一)被担保债权的种类和数额;(二)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三)抵押财产的名称、数量等情况;(四)担保的范围。
第四百一十九条 抵押权人应当在主债权诉讼时效期间行使抵押权;未行使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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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和单位可以不动产所在地的产权登记机构(如当地房管局,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九十七条 国家实行不动产登记资料依法查询制度。
权利人、利害关系人按照《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依法查询、复制不动产登记资料的,应当到具体办理不动产登记的不动产登记机构申请。
权利人可以查询、复制其不动产登记资料。
因不动产交易、继承、诉讼等涉及的利害关系人可以查询、复制不动产自然状况、权利人及其不动产查封、抵押、预告登记、异议登记等状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