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百三十六条债权人代位权的提前行使债权人的债权到期前债务人的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存在诉讼时效期间即将届满或者未及时申报破产债权等情形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代位权是债权的一种法定权能。无论当事人是否约定,债权人都享受此权利。就债权人的代位权的行使有如下条件:1、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债务人与次债务人之间存在合法、到期的债权债务,民法典第三编第五章第535条规定: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或者与该 下面由张掖债权债务律师为您介绍债权人代位权法律规定相关法律知识,希望能够帮助到您。
民法典债权人代位权法律规定
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对次债务人的债权,影响到了债权人到期债权的行使的,对债务人享有到期债权的债权人有权以自己的名义代为向次债务人主张权利,但是相应权利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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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五条,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影响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相对人的权利,但是该权利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
债权人代位权法律规定条文
代位权是指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影响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相对人的权利,但是该权利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
张掖债权债务律师为您整理法律依据如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三十五条
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影响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相对人的权利,但是该权利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
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到期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相对人对债务人的抗辩,可以向债权人主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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