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资企业欠钱拉债权人入伙能发生吗
对于个人独资企业的债务承担方式,根据《民法典》、《个人独资企业法》的有关规定,存在如下两种不同的情形:
1、个人独资企业在设立过程中,设立人为设立法人从事的民事法律活动,法人未成立的,或设立人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民事活动而产生的民事责任,债权人有权要求设立人(投资人)对该债务承担清偿责任。
2、个人独资企业解散后,个人独资企业的设立人(投资人)仍应依照《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在个人独资企业解散之日起五年内,对外与该个人独资企业承担连带责任。但该企业的债权人在个人独资企业解散之日起五年内,未向设立人(投资人)提出清偿请求的,该责任消灭。
《民法典》第七十五条
设立人为设立法人从事的民事活动,其法律后果由法人承受;法人未成立的,其法律后果由设立人承受,设立人为二人以上的,享有连带债权,承担连带债务。
设立人为设立法人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民事活动产生的民事责任,第三人有权选择请求法人或者设立人承担。
《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二十八条
个人独资企业解散后,原投资人对个人独资企业存续期间的债务仍应承担偿还责任,但债权人在五年内未向债务人提出偿债请求的,该责任消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