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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以下列哪项为基础遵循科学透明和个案处理

来源:www.lvshiweituo.com 时间:2022-10-03 15:18:50 作者:营口知识产权律师

453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以下列哪项为基础遵循科学、透明和个案处理的原则进行A食品安全风险监测B监督管理信息C科学数据以及其他有关信息D以上都是,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以下列哪项为基础遵循科学、透明和个案处理的原则进行A食品安全风险监测B监督管理信息C科学数据以及其他有关信息D以上都是,第五条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以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和监督管理信息、科学数据以及其他有关信息为基础遵循科学、透明和个案处理的原则进行 下面由营口知识产权律师为您介绍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以下列哪项为基础遵循科学透明和个案处理相关法律知识,希望能够帮助到您。

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以下列哪项为基础遵循科学透明和个案处理

  第一条为规范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依照食品安全法有关规定组织的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工作。
  第三条卫生部负责组织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工作,成立国家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专家委员会,并及时将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结果通报国务院有关部门。
  国务院有关部门按照有关营口知识产权律师为您整理以下法律法规和本规定的要求提出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的建议,并提供有关信息和资料。
  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风险所在的环节协助国务院有关部门收集食品安全风险评估有关的信息和资料。
  第四条国家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专家委员会依据国家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专家委员会章程组建。
  卫生部确定的食品安全风险评估技术机构负责承担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相关科学数据、技术信息、检验结果的收集、处理、分析等任务。食品安全风险评估技术机构开展与风险评估相关工作接受国家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专家委员会的委托和指导。
  第五条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以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和监督管理信息、科学数据以及其他有关信息为基础,遵循科学、透明和个案处理的原则进行。
  第六条国家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专家委员会依据本规定及国家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专家委员会章程独立进行风险评估,保证风险评估结果的科学、客观和公正。
  任何部门不得干预国家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专家委员会和食品安全风险评估技术机构承担的风险评估相关工作。
  第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卫生部审核同意后向国家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专家委员会下达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任务:
  (一)为制订或修订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提供科学依据需要进行风险评估的;
  (二)通过食品安全风险监测或者接到举报发现食品可能存在安全隐患的,在组织进行检验后认为需要进行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的;
  (三)国务院有关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十二条要求提出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的建议,并按规定提出《风险评估项目建议书》(见附表1);
  (四)卫生部根据营口知识产权律师为您整理以下法律法规的规定认为需要进行风险评估的其他情形。
  第八条国务院有关部门提交《风险评估项目建议书》时,应当向卫生部提供下列信息和资料:
  (一)风险的来源和性质;
  (二)相关检验数据和结论;
  (三)风险涉及范围;
  (四)其他有关信息和资料。
  卫生部根据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的需要组织收集有关信息和资料,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农业行政、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等有关部门应当协助收集前款规定的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信息和资料。
  第九条对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卫生部可以做出不予评估的决定:
  (一)通过现有的监督管理措施可以解决的;
  (二)通过检验和产品安全性评估可以得出结论的;
  (三)国际政府组织有明确资料对风险进行了科学描述且适于我国膳食暴露模式的。
  对做出不予评估决定和因缺乏数据信息难以做出评估结论的,卫生部应当向有关方面说明原因和依据;如果国际组织已有评估结论的,应一并通报相关部门。
  第十条卫生部根据本规定第七条的规定和国家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专家委员会的建议,确定国家食品安全风险评估计划和优先评估项目。
  第十一条卫生部以《风险评估任务书》(见附表2)的形式向国家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专家委员会下达风险评估任务。《风险评估任务书》应当包括风险评估的目的、需要解决的问题和结果产出形式等内容。
  第十二条国家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专家委员会应当根据评估任务提出风险评估实施方案,报卫生部备案。
  对于需要进一步补充信息的,可向卫生部提出数据和信息采集方案的建议。
  第十三条国家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专家委员会按照风险评估实施方案,遵循危害识别、危害特征描述、暴露评估和风险特征描述的结构化程序开展风险评估。
  第十四条受委托的有关技术机构应当在国家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专家委员会要求的时限内提交风险评估相关科学数据、技术信息、检验结果的收集、处理和分析的结果。
  第十五条国家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专家委员会进行风险评估,对风险评估的结果和报告负责,并及时将结果、报告上报卫生部。
  第十六条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卫生部可以要求国家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专家委员会立即研究分析,对需要开展风险评估的事项,国家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专家委员会应当立即成立临时工作组,制订应急评估方案。
  (一)处理重大食品安全事故需要的;
  (二)公众高度关注的食品安全问题需要尽快解答的;
  (三)国务院有关部门监督管理工作需要并提出应急评估建议的;
  (四)处理与食品安全相关的国际贸易争端需要的。
  第十七条需要开展应急评估时,国家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专家委员会按照应急评估方案进行风险评估,及时向卫生部提交风险评估结果报告。
  第十八条卫生部应当依法向社会公布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结果。
  风险评估结果由国家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专家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本规定用语定义如下:
  危害:指食品中所含有的对健康有潜在不良影响的生物、化学、物理因素或食品存在状况。
  危害识别:根据流行病学、动物试验、体外试验、结构-活性关系等科学数据和文献信息确定人体暴露于某种危害后是否会对健康造成不良影响、造成不良影响的可能性,以及可能处于风险之中的人群和范围。
  危害特征描述:对与危害相关的不良健康作用进行定性或定量描述。可以利用动物试验、临床研究以及流行病学研究确定危害与各种不良健康作用之间的剂量-反应关系、作用机制等。如果可能,对于毒性作用有阈值的危害应建立人体安全摄入量水平。
  暴露评估:描述危害进入人体的途径,估算不同人群摄入危害的水平。根据危害在膳食中的水平和人群膳食消费量,初步估算危害的膳食总摄入量,同时考虑其他非膳食进入人体的途径,估算人体总摄入量并与安全摄入量进行比较。
  风险特征描述:在危害识别、危害特征描述和暴露评估的基础上,综合分析危害对人群健康产生不良作用的风险及其程度,同时应当描述和解释风险评估过程中的不确定性。
  第二十条食品安全风险评估技术机构的认定和资格管理规定由卫生部另行制订。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由卫生部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以下什么情形不属于应当进行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的情形

  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和评估信息收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厂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和风险评估工作,及时、准确地发现食品安全问题,为食品安全决策提供科学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和评估应本着代表性、客观性、准确性和及时性的原则进行。
  第三条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的范围包括对本单位区域性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中生物性、化学性和物理性危害进行的评估。
  第四条 办公室负责全市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和风险评估的组织领导及综合协调工作,及时将监测和评估结果报企业负责人。
  办公室负责本厂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和风险评估日常管理工作。组织开展调研,并向企业负责人提出工作建议,执行相关决议;制定、组织实施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和评估方案;负责对监测结果进行分析,及时向上级报告监测情况,根据监测结果,认为有需要进行风险评估的,下达风险评估任务。
  第五条 食品风险监测和评估所获得的数据、结果、结论等相关信息实行保密制度,在批准公布前,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擅自引用或对外公布。
  第二章 风险监测和实施
  第六条 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分日常监测、专项监测和应急监测。
  日常监测是各相关部门根据有关营口知识产权律师为您整理以下法律法规和规定而开展的常规性监测活动。
  专项监测是各相关部门结合我厂实际情况或根据需要及主管部门的规定而开展的专项监测活动。
  应急监测是针对突发性食源性疾病信息、食品安全热点问题、突发食品安全事故和新发现的食品安全问题等而开展和实施的应急监测活动。
  第七条 食品安全风险监测遵循优先选择原则,兼顾日常监测范围和年度重点,将以下情况作为优先监测的内容:
  (一)健康危害较大、风险程度较高以及污染水平呈上升趋势的;
  (二)易于对婴幼儿、孕产妇、老年人、病人造成健康影响的;
  (三)使用范围广、流通过程长、消费量大的;
  (四)以往导致食品安全事故或者受到消费者关注的;
  第八条 办公室于每年12月底前制定并印发下年度食品安全风险监测方案。
  第九条食品安全风险监测方案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承担监测任务的部门;
  (二)具体监测的内容,包括样品种类、数量、采样来源、检验项目;
  (三)样品的采样、封装、运输及保存条件;
  (四)采样方法、检验方法及依据;
  (五)结果汇总及报送机构;
  (六)监测完成时间及结果报送日期。
  第九条 承担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工作的部门应根据要求,完成监测方案规定的监测任务,按时向办公室报送监测数据和分析结果,保证监测数据真实、准确、客观。
  第十条 办公室负责对监测数据进行收集和汇总分析,及时向企业负责人报告监测数据和分析结果。
  第三章 风险评估原则和实施
  第十一条 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以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和监督管理信息、科学数据及其他有关信息为基础,遵循科学、透明和个案处理的原则进行。
  第十二条承担风险评估任务的部门应独立开展风险评估,保证风险评估结论的科学、客观和公正。
  第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市企业负责人审核同意后,由办公室组织组成评估委员会下达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任务:
  (一)为制订或修订食品安全标准提供科学依据需要进行风险评估的;
  (二)通过食品安全风险监测或者接到举报发现食品可能存在安全隐患的,在组织进行检验后认为属于区域性污染,需要进行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的;
  (三)主管行政部门根据营口知识产权律师为您整理以下法律法规的规定认为需要进行风险评估的其他情形。
  第十四条 办公室组织组成评估委员会进行风险评估,对风险评估的结果和报告负责,并及时将结果、报告上报市食安办。
  第十五条 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办公室组织组成的评估委员会应立即成立临时工作组,制定应急评估方案。
  (一)处理重大食品安全事故需要的;
  (二)公众高度关注的食品安全问题需要尽快解答的;
  (三)有关部门监督管理工作需要并提出应急评估建议的;
  (四)其它需要通过风险评估解决的食品安全事故的。
  风险评估结果由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管理办法用语定义如下:
  食品安全风险监测,指通过系统和持续地收集食源性疾病、食品污染及食品中有害因素的监测数据及相关信息,并进行综合分析的过程。
  食品安全风险评估,指对食品、食品添加剂中生物性、化学性和物理性危害对人体健康可能造成的不良影响所进行的科学评估,包括危害识别、危害特征描述、暴露评估、风险特征描述等。
  食品安全,指食品无毒、无害,符合应当有的营养要求,对人体健康不造成任何急性、亚急性或者慢性危害。
  食品安全事故,指食物中毒、食源性疾病、食品污染等源于食品,对人体健康有危害或者可能有危害的事故。
  食品污染,是指根据国际食品安全管理的一般规则,在食品生产、加工或流通等过程中因非故意原因进入食品的外来污染物,一般包括金属污染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真菌毒素及食源性致病微生物、寄生虫等。
  食品中的有害因素,指在食品生产、流通、餐饮服务等环节,除了食品污染以外的其他可能途径进入食品的有害因素,包括食品中自然存在的有害物、违法添加的非食用物质、超范围或超限量使用的食品添加剂及被作为食品添加剂使用的有害物质。
  危害,指食品中所含有的对健康有潜在不良影响的生物、化学或物理因素或食品存在状况。
  危害识别,指对食品中可能产生不良健康影响的某种危害的定性描述。
  第三十四条 本管理办法办公室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发布日期:2022年5月1日

下列选项中不属于国家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内容的是

食品安全风险评估指对食品、食品添加剂中生物性、化学性和物理性危害对人体健康可能造成的不良影响所进行的科学评估,包括危害识别、危害特征描述、暴露评估、风险特征描述等。
第一条 为规范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依照食品安全法有关规定组织的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工作。
第三条 卫生部负责组织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工作,成立国家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专家委员会,并及时将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结果通报国务院有关部门。
国务院有关部门按照有关营口知识产权律师为您整理以下法律法规和本规定的要求提出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的建议,并提供有关信息和资料。
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风险所在的环节协助国务院有关部门收集食品安全风险评估有关的信息和资料。
第四条 国家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专家委员会依据国家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专家委员会章程组建。
卫生部确定的食品安全风险评估技术机构负责承担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相关科学数据、技术信息、检验结果的收集、处理、分析等任务。食品安全风险评估技术机构开展与风险评估相关工作接受国家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专家委员会的委托和指导。
第五条 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以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和监督管理信息、科学数据以及其他有关信息为基础,遵循科学、透明和个案处理的原则进行。
第六条 国家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专家委员会依据本规定及国家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专家委员会章程独立进行风险评估,保证风险评估结果的科学、客观和公正。
任何部门不得干预国家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专家委员会和食品安全风险评估技术机构承担的风险评估相关工作。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卫生部审核同意后向国家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专家委员会下达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任务:
(一)为制订或修订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提供科学依据需要进行风险评估的;
(二)通过食品安全风险监测或者接到举报发现食品可能存在安全隐患的,在组织进行检验后认为需要进行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的;
(三)国务院有关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十二条要求提出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的建议,并按规定提出《风险评估项目建议书》(见附表1);
(四)卫生部根据营口知识产权律师为您整理以下法律法规的规定认为需要进行风险评估的其他情形。
第八条 国务院有关部门提交《风险评估项目建议书》时,应当向卫生部提供下列信息和资料:
(一)风险的来源和性质;
(二)相关检验数据和结论;
(三)风险涉及范围;
(四)其他有关信息和资料。
卫生部根据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的需要组织收集有关信息和资料,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农业行政、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等有关部门应当协助收集前款规定的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信息和资料。
第九条 对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卫生部可以做出不予评估的决定:
(一)通过现有的监督管理措施可以解决的;
(二)通过检验和产品安全性评估可以得出结论的;
(三)国际政府组织有明确资料对风险进行了科学描述且适于我国膳食暴露模式的。
对做出不予评估决定和因缺乏数据信息难以做出评估结论的,卫生部应当向有关方面说明原因和依据;如果国际组织已有评估结论的,应一并通报相关部门。
第十条 卫生部根据本规定第七条的规定和国家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专家委员会的建议,确定国家食品安全风险评估计划和优先评估项目。
第十一条 卫生部以《风险评估任务书》(见附表2)的形式向国家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专家委员会下达风险评估任务。《风险评估任务书》应当包括风险评估的目的、需要解决的问题和结果产出形式等内容。
第十二条 国家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专家委员会应当根据评估任务提出风险评估实施方案,报卫生部备案。
对于需要进一步补充信息的,可向卫生部提出数据和信息采集方案的建议。
第十三条 国家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专家委员会按照风险评估实施方案,遵循危害识别、危害特征描述、暴露评估和风险特征描述的结构化程序开展风险评估。
第十四条 受委托的有关技术机构应当在国家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专家委员会要求的时限内提交风险评估相关科学数据、技术信息、检验结果的收集、处理和分析的结果。
第十五条 国家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专家委员会进行风险评估,对风险评估的结果和报告负责,并及时将结果、报告上报卫生部。
第十六条 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卫生部可以要求国家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专家委员会立即研究分析,对需要开展风险评估的事项,国家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专家委员会应当立即成立临时工作组,制订应急评估方案。

进行食品安全风险评估时,下列说法错误的是

《食品安全法》相关规定:
第十一条 国家建立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制度,对食源性疾病、食品污染以及食品中的有害因素进行监测。
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实施国家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根据国家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结合本行政区域的具体情况,组织制定、实施本行政区域的食品安全风险监测方案。
第十二条 国务院农业行政、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等有关部门获知有关食品安全风险信息后,应当立即向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通报。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对信息核实后,应当及时调整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
第十三条 国家建立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制度,对食品、食品添加剂中生物性、化学性和物理性危害进行风险评估。
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负责组织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工作,成立由医学、农业、食品、营养等方面的专家组成的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专家委员会进行食品安全风险评估。
对农药、肥料、生长调节剂、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等的安全性评估,应当有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专家委员会的专家参加。
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应当运用科学方法,根据食品安全风险监测信息、科学数据以及其他有关信息进行。
第十四条 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通过食品安全风险监测或者接到举报发现食品可能存在安全隐患的,应当立即组织进行检验和食品安全风险评估。
第十五条 国务院农业行政、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等有关部门应当向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提出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的建议,并提供有关信息和资料。
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及时向国务院有关部门通报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的结果。
第十六条 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结果是制定、修订食品安全标准和对食品安全实施监督管理的科学依据。
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结果得出食品不安全结论的,国务院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据各自职责立即采取相应措施,确保该食品停止生产经营,并告知消费者停止食用;需要制定、修订相关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应当立即制定、修订。
第十七条 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应当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根据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结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信息,对食品安全状况进行综合分析。对经综合分析表明可能具有较高程度安全风险的食品,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及时提出食品安全风险警示,并予以公布。
第二十一条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制定、公布,国务院标准化行政部门提供国家标准编号。
第五十七条 食品检验机构按照国家有关认证认可的规定取得资质认定后,方可从事食品检验活动。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食品检验机构的资质认定条件和检验规范,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
第六十三条 进口尚无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食品,或者首次进口食品添加剂新品种、食品相关产品新品种,进口商应当向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关的安全性评估材料。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作出是否准予许可的决定,并及时制定相应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第七十二条 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接到食品安全事故的报告后,应当立即会同有关农业行政、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进行调查处理,并采取下列措施,防止或者减轻社会危害:
(一)开展应急救援工作,对因食品安全事故导致人身伤害的人员,卫生行政部门应当立即组织救治;
第七十三条 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立即会同有关部门进行事故责任调查,督促有关部门履行职责,向本级人民政府提出事故责任调查处理报告。
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涉及两个以上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依照前款规定组织事故责任调查。
第七十四条 发生食品安全事故,县级以上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当协助卫生行政部门和有关部门对事故现场进行卫生处理,并对与食品安全事故有关的因素开展流行病学调查。
第八十三条 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农业行政、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获知本法第八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需要统一公布的信息,应当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由上级主管部门立即报告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必要时,可以直接向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县级以上卫生行政、农业行政、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相互通报获知的食品安全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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