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规定,本法所称商标的使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规定,本法所称商标的使用
商标使用不当是指商标注册人在使用注册商标的过程中,违反了商标法中有关义务性规定的情形。商标使用不当主要包括以下情形:
(1)自行改变注册商标的;
(2)自行改变注册商标的注册人名义、地质或者其他注册事项的;
(3)自行转让注册商标的:
(4)连续三年停止使用的;
(5)使用注册商标,其商品粗制滥造,以次充好,欺骗消费者的。使用注册商标,有前四种情形之一的,由商标局责令改正或者撤销其注册商标;出现最后一种情况的,由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分别不同情况,责令限期改正,并可以予以通报或者处以罚款,或者由商标局撤销其注册商标。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条经商标局核准注册的商标为注册商标,包括商品商标、服务商标和集体商标、证明商标;商标注册人享有商标专用权,受法律保护。
本法所称集体商标,是指以团体、协会或者其他组织名义注册,供该组织成员在商事活动中使用,以表明使用者在该组织中的成员资格的标志。
本法所称证明商标,是指由对某种商品或者服务具有监督能力的组织所控制,而由该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使用于其商品或者服务,用以证明该商品或者服务的原产地、原料、制造方法、质量或者其他特定品质的标志。
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和管理的特殊事项,由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