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划拨土地使用权管理暂行办法是否废止

来源:www.lvshiweituo.com 时间:2022-10-24 03:22:57 作者:昆明拆迁律师

原国家土地管理局《划拨土地使用权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土地管理局〔1992〕第1号令)一九九二年三月八日发布施行现没有被废止依然有效。国土资源部站《划拨,土地出让金的扣减比例,目前还没有统一的法律法规规定,实践中多数还沿用失效的《划拨土地使用权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六条的标定地价的40%的比例,新疆的出让金的比例为不低于20%,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因企业改制、土地使用权转让或者改变土地用途等不 下面由昆明拆迁律师为您介绍划拨土地使用权管理暂行办法是否废止相关法律知识,希望能够帮助到您。

划拨土地使用权管理暂行办法2022年废止

划拨土地使用权 管理暂行办法最新 法规 有什么? 法规条款编辑第一条 为了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 土地使用权 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加强对划拨土地使用权的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划拨土地使用权,是指土地使用者通过除出让土地使用权以外的其他各种方式依法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 第三条 划拨土地使用权(以下简称“土地使用权”)的转让、出租、 抵押 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依法对 土地使用权转让 、出租、抵押活动进行管理和监督检查。 第五条 未经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批准并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交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土地使用者,不得转让、出租、抵押土地使用权。 第六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经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批准,其土地使用权可以转让、出租、抵押: (一)土地使用者为公司、企业、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 (二)领有国有 土地使用证 ; (三)具有合法的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产权证明; (四)依照《条例》和本办法规定签订 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向当地市、县人民政府交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或者以转让、出租、抵押所获收益抵交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第七条 土地使用权转让,是指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单独或者随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转移给他人的行为。 原拥有土地使用权的一方称为转让人,接受土地使用权的一方称为受让人。 第八条 土地使用权转让的方式包括出售、交换和赠与等。 出售是指转让人以土地使用权作为交易条件,取得一定收益的行为。 交换是指土地使用者之间互相转移土地使用权的行为。 赠与是指转让人将土地使用权无偿转移给受让人的行为。 第九条 土地使用权出租,是指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单独或者随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租赁给他人使用,由他人向其支付租金的行为。 原拥有土地使用权的一方称为出租人,承租土地使用权的一方称为承租人。 第十条 土地使用权抵押,是指土地使用者提供可供抵押的土地使用权作为按期清偿 债务 的担保的行为。 原拥有土地使用权的一方称为抵押人,抵押 债权人 称为 抵押权 人。 综上所述,各个建设单位或者工程项目在开发使用土豆豆额时候,要严格遵守国家的相关规定,不得违规使用土地,做一些违法犯罪的事情。在开发使用土地的时候,要取得相关部门的同意,依法进行土地的开采、使用。土地不仅仅包括我们狭义上的土地,也包括其他广义上的土地。

划拨土地使用权管理暂行办法是否有效

昆明拆迁律师为您提供以下法律分析: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年限届满,土地使用者需要继续使用的,应当至迟于届满前一年申请续期。续期的,应重新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土地使用权划拨,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在土地使用者缴纳补偿、安置等费用后将该幅土地交付其使用,或者将土地使用权无偿交付给土地使用者使用的行为。土地划拨到期的做法为: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年限届满,土地使用者需要继续使用的,应当至迟于届满前一年申请续期。续期的,应重新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昆明拆迁律师为您整理法律依据如下:《划拨土地使用权管理暂行办法》 第二条 划拨土地使用权,是指土地使用者通过除出让土地使用权以外的其他各种方式依法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第二十一条 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年限届满,土地使用者需要继续使用的,应当至迟于届满前一年申请续期。续期的,应重新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第二十三条 土地使用权划拨,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在土地使用者缴纳补偿、安置等费用后将该幅土地交付其使用,或者将土地使用权无偿交付给土地使用者使用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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