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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法修订七大亮点,2.0)

来源:www.lvshiweituo.com 时间:2022-09-03 08:54:42 作者:潍坊拆迁律师

为确保新旧法律平稳过渡防范土地征收成本大幅提高新《土地管理法》对征收土地补偿标准并没有采用市场价而是综合考虑了土地原用途、土地资源条件、土地产值,新《土地管理法》删除了原法第43条关于“任何单位和个人进行建设需要使用土地必须使用国有土地”的规定允许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在符合规划、依法登记并经本,新修改的土地管理法要求政府在征地之前开展土地状况调查、信息公示还要与被征地农民协商必要时组织召开听证会与农 下面由潍坊拆迁律师为您介绍(土地法修订七大亮点,2.0)相关法律知识,希望能够帮助到您。

2022年新版土地管理法亮点

新《土地管理法》亮点:

亮点之一:让利于民

长期以来,低价征地累积大量社会矛盾,广受社会诟病。新《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条提出“保证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并在合理确定征地补偿标准、保障农民房屋财产权、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等方面都做了明确规定,进一步完善合理规范的多元保障机制,保证被征地农民能更多分享土地增值收益。新《土地管理法》特别对农村村民住宅的补偿提出要求,明确对因征收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等费用也要予以补偿。同时,删除补偿最高标准的限制。为确保新旧法律平稳过渡,防范土地征收成本大幅提高,新《土地管理法》对征收土地补偿标准并没有采用市场价,而是综合考虑了土地原用途、土地资源条件、土地产值、土地区位、土地供求关系、人口以及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等因素测算区片综合地价。

亮点之二:限制权力

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里,加强对权力的制约和监督,是保障权力在正确的轨道上运行的重要方式。在土地征收过程中,地方对宪法中规定的“公共利益”理解太宽、太泛,再加上集体建设用地不能直接入市,导致征地规模不断扩大,农民利益遭到损害,社会风险加速累积。新《土地管理法》在借鉴各地试点经验的基础上,采用列举法,明确界定了公共利益的范畴:军事和外交、政府组织实施的基础设施、公共事业、扶贫搬迁和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等。意味着未来除了这六种情形能够采用征收外,其他的增量集体建设用地不经过征收,也可以直接入市。除此之外,在土地征收的程序上,将原来的征地批后公告改为征地批前公告,对“多数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为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召开听证会,并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听证会情况修改方案”,充分保障了被征地人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进一步限制了基层政府自由裁量权。

亮点之三:同等入市

原有的法律规定,除乡镇企业破产兼并外,禁止集体经济组织之外的单位或个人直接使用集体建设用地,导致城乡二元建设用地市场,同地不同权、同地不同价的问题突出。实践中,城乡结合部大量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严重挑战法律权威。与其堵,不如疏。新《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三条提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确定为工业、商业等经营性用途,并经依法登记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土地所有权人可以通过出让、出租等方式交由单位或者个人使用”,奠定了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的法律基础,推进了城乡统一建设用地市场的建设。

亮点之四:还权赋能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历次土地制度改革,均伴随土地权利的细分。如,城市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分离,推动了城市土地制度改革;承包地所有权、承包权和经营权的分置,促进了农用地的流转。新《土地管理法》的修正也遵循了该思路,分置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所有权和使用权,赋予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互换、出资、赠与或者抵押等权能,并且明确规定“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的出租,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出让及其最高年限、转让、互换、出资、赠与、抵押等,参照同类用途的国有建设用地执行”,向城乡建设用地同地同权迈进了一大步。当然,由于宅基地所有权、资格权、使用权“三权分置”改革试点时间短,在理论界和实践界还有不同意见,本次法律修正尚未做出明确规定,也为改革预留空间。

亮点之五:简政放权

为规范新增建设用地的管理,引导地方利用存量建设用地,国家制订了繁琐的土地审批制度,导致建设用地审批层级高、时限长、程序复杂,加大了制度性交易成本,地方反映非常强烈。在各部门、各地方大力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特别是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大背景下,新《土地管理法》积极推进简政放权改革,加快构建权责对等的现代政府管理体系。新《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条规定“永久基本农田转为建设用地的,由国务院批准”,永久基本农田以外的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按照是否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内,分别规定由不同层级政府审批。同时,按照权责对等的原则,明确“谁审批谁负责”,取消省级征地批准报国务院备案的规定。对农村村民宅基地审批,新《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第四款指出“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由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批准”。

亮点之六:完善体系

2006年开始实施的国家土地督察制度,在防范违规违法用地方面发挥了重要的作用。在新一轮机构改革完成后,土地督察制度的内涵将更加丰富、内容将更加广泛。在全面依法治国的大背景下,赋予土地督察制度应有的地位,对完善土地管理体系具有重要的意义。新《土地管理法》第六条规定“国务院授权的机构对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以及国务院确定的城市人民政府土地利用和土地管理情况进行督察。”由此,土地用途管制制度、土地规划制度、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制度、土地调查制度、土地统计制度、土地督察制度等构成较为完善的土地管理体系。

亮点之七:注重衔接

国家新一轮机构改革到位后,国土资源的管理也面临着大变局。特别是《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建立国土空间规划体系并监督实施的若干意见》明确提出“将主体功能区规划、土地利用规划、城乡规划等空间规划融合为统一的国土空间规划,实现“多规合一”后,国土空间规划将逐步取代土地利用规划,成为管理各类自然资源保护开发的重要依据。新《土地管理法》为强化两大规划的衔接,强调“经依法批准的国土空间规划是各类开发、保护、建设活动的基本依据。已经编制国土空间规划的,不再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同时,在附则中明确“编制国土空间规划前,经依法批准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继续执行”。

总体而言,新《土地管理法》既充分吸收试点经验,又主动加强顶层设计,是上下结合修法的典范。如,新法中把“基本农田”上升为“永久基本农田”,也是政府强化顶层设计的结果,意味着未来对基本农田的管理更加规范、更加严格。但新法过渡性痕迹也较为明显,如,土地利用规划、土地用途管制的篇幅依然较大,宅基地试点中的“三权分置”和有偿使用尚未涉及。新情况、新问题在不断涌现。新时代,土地管理制度建设永远在路上!

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修改亮点

新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独家解析、五大方面、十一个亮点
2022年7月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43号发布,新修订的《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正式出台,2022年9月1日起施行,
《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修正牵动着亿万农民的心,此次修正是基于《土地管理法》大修之后对实施条例的大修,对于耕地保护、土地征收、宅基地管理、均有重大调整,土地征收制度主要调整亮点如下:
第一、土地征收方面
1、土地征收预公告:
明确了需要征收土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发布征收土地预公告,并开展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
2、制定补偿安置方案征求公众意见: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依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结果,结合土
地现状调查情况,拟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并且征求公众意见,征求公众意见的期限不得少于30日。多数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为拟定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听证。
3、由批后补偿变为批前补偿
由审批后签订补偿协议变为审批前签订协议,进一步降低征地矛
盾,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确定以后,市县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与土地所有权人和使用权人签订征地补偿安置协议,改变以往的只和村委会或者村民小组签订补偿协议的规定,签订协议不能忽略被征地农民。

4、由县级政府作出补偿决定,官司可以达到最高院了
对个别确实难以达成征地补偿安置协议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在申请征收土地时如实说明。在获得审批后由市县政府作出补偿安置决定,这意味以后起诉征地补偿安置可以直接到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级别上升。
5、补偿资金不到位,不得批准征地
征地补偿安置资金必须足额到位,专款专用: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农村村民住宅以及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社会保障费用等不落实到位的,不得批准征收土地。
总之本次《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的修订使得土地征收的规定更
加的健全和科学,与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原则和精神基本接近一致,这次修订对于被征地农民权益保障真的是一次巨大的进步。
第二、耕地保护方面
6、强化耕地责任
明确规定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耕地保护负总责,其主要负责人是本行政区域耕地保护的第一责任人。耕地总量省内保持不得减少,明确将省级政府主要负责人作为耕地保护第一责任人,强化责任,加强耕地保护力度。建立考核制度,耕地保有量和永久基本农田保护任务分解下达,落实到具体地块,由国务院对省级政府进行考核。
7、严格控制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实行耕地特殊保护
新增规定建设用地占用基本基本农田,耕地耕作层的土壤应当用于
新开垦耕地、劣质地或者其他耕地的土壤改良。
严格将耕地转为非耕地农用地, 国家对耕地实行特殊保护,严守耕地保护红线,严格控制耕地转为林地、草地、园地等其他农用地,并建立耕地保护补偿制度,耕地应当优先用于粮食和棉、油、糖、蔬菜等农产品生产。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将耕地转为林地、草地、园地等其他农用地的,应当优先使用难以长期稳定利用的耕地。
非农业建设可以利用非耕地的,不得利用耕地。
第三 农村宅基地管理方面
8、进一步明确和简化宅基地申报和审批程序,农村集体讨论、公
示、乡镇政府审批
农村村民申请宅基地的,应当以户为单位向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提
出申请;没有设立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应当向所在的村民小组或者村民委员会提出申请。宅基地申请依法经农村村民集体讨论通过并在本集体范围内公示后,报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批准。涉及占用农用地的,应当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
9、加强农村宅基地保护,建立宅基地有偿退出制度。
禁止违背农村村民意愿强制流转宅基地,禁止违法收回农村村民依法取得的宅基地,禁止以退出宅基地作为农村村民进城落户的条件,禁止强迫农村村民搬迁退出宅基地。
国家允许进城落户的农村村民依法自愿有偿退出宅基地。乡(镇)
人民政府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等应当将退出的宅基地优先用于保障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宅基地需求。
第三、明确集体经营经营性用地管理和程序
10、明确集体经营性用地出让程序,集体经济组织可以获得用地款项,增加集体收入
新《土地管理法》规定了农村集体经营性用地入市,确定为工业、
商业等经营性用途,并经依法登记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土地所有权人可以通过出让、出租等方式交由单位或者个人使用,在《土地管理法》的基础上《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明确了行政机关对集体经营性用地的审批和管理。市、县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提出产业准入和生态环境保护要求。土地所有权人应当依据规划条件、产业准入和生态环境保护要求等,编制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出让、出租等方案。集体经济组织内部决议后报市县人民政府审批,审批后,集体经济组织可以自行出让,以招标、拍卖、挂牌或者协议等方式确定土地使用者,土地使用权合同报自然资源部门备案,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价款直接支付给集体经济组织,农民集体获取土地土地收益,盘活集体经济。
11、土地使用权人权益
依法获得集体经营性用地使用权可以转让、互换、出资、赠与或者抵押,双方应当签订书面合同,并书面通知土地所有权人。
对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以及依法利用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建造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所有权,依法申请办理不动产登记。

新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在耕地保护、被征地农民权益保障、宅基地管理、集体经营性用地的变革,具有里程碑意义,将极大的保障我国耕地总量和质量、粮食供应;被征地农民的权益进一步加强,对征地知情权、确认权、参与权得到具体实施和落地,同时严格限制了侵害农民权益违法征地,农民补偿到位、签定协议的成为土地征收的前提条件;集体经营营地用地的入市对增加农民收入、盘活集体经济具有重要意义,农民可以直接获得土地出让收益,这是真正土地所有权实现。

新颁布的土地法有什么亮点

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8月26日表决通过关于修改土地管理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的决定。本决定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绿维文旅认为,新土地管理法进一步保护农民土地权益和权力,通过深化土地管理经验、完善土地管理短板、修改法律用语等,从征收土地、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宅基地等方面,为农民利益提供更加实在的保障。新修改的土地管理法把农村三块地改革的成功经验吸收到土地管理法,在农村土地管理方面做出了多项创新性的规定,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成为本次土地管理法修改的最大亮点。绿维文旅作为乡村振兴战略规划与实施综合服务商,拥有国家城乡规划编制“甲级”资质、“1+3+N”专业团队(1个专业研究院、3个参控股公司和N个专业规划设计团队),以及丰富的专家资源和产业链资源,结合多年实践,研发制定了全国首个县域乡村振兴规划标准《县域乡村振兴规划导则(绿维企业标准)》,编著出版了中国首部乡村振兴规划专著《乡村振兴战略实施与规划》,半年热销上万册,获业界好评和读者点赞,与四川开江、山西长子、湖南新化、重庆秀山等政府合作,创新编制“县域乡村振兴规划”,探索“乡村振兴+全域旅游”一体化规划与运营、整县推进高标准农田建设和农业废弃物资源化利用、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先导区创建申报,并推出了“金山银山节”、“稻田+”田园综合体、“慢村”、“新乡土度假”、“乡村亲子乐园”等创新模式和IP,助力地方乡村振兴战略规划与落地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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