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治安案件的期限第一百六十五条公安机关办理治安案件的期限自受理之日起不得超过三十日;案情重大、复杂的经上一级公安机关批准可以延长三十日。办理其他行政案件有,第一条为了规范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保障公安机关在办理行政案件中正确履行职责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于年11月25日第二次修改共15章266条 下面由宿州房产纠纷律师为您介绍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最新相关法律知识,希望能够帮助到您。
公安机关关于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最新
宿州房产纠纷律师为您提供以下法律分析: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的程序是:1、展示执法状况;2、收集证据;3、告知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告知依法陈述和辩护的权利;4、听取陈述和辩护,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予以采纳;5、填写处罚决定书,交给被处罚人;6、当场收缴,填写收据,交给被处罚人;未当场收缴,通知被处罚人限期到指定银行缴纳罚款。
宿州房产纠纷律师为您整理法律依据如下:《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 第三十八条 当场处罚,应当按照下列程序实施:
(一)向违法行为人表明执法身份;
(二)收集证据;
(三)口头告知违法行为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并告知违法行为人依法享有的陈述权和申辩权;
(四)充分听取违法行为人的陈述和申辩。违法行为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
(五)填写当场处罚决定书并当场交付被处罚人;
(六)当场收缴罚款的,同时填写罚款收据,交付被处罚人;未当场收缴罚款的,应当告知被处罚人在规定期限内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
行政机关办理行政案件办理程序规定
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的程序是:
1、向违法者展示执法状况;
2、收集证据;
3、口头告知违法者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告知违法者依法陈述和辩护的权利;
4、充分听取罪犯的陈述和辩护,违法者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予以采纳;5、当场填写处罚决定书,交给被处罚人;
5、当场收缴的,填写罚款收据,交给被处罚人;不当场收缴的,通知被处罚人限期到指定银行到指定银行缴纳罚款。
办理行政案件,在少数民族聚居或者多民族共同居住的地区,应当使用当地通用的语言进行询问。对不通晓当地通用语言文字的当事人,应当为他们提供翻译。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在办理行政案件时,对涉及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应当保密。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在办案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违法行为地包括违法行为发生地和违法结果发生地。违法行为发生地,包括违法行为的实施地以及开始地、途经地、结束地等与违法行为有关的地点;违法行为有连续、持续或者继续状态的,违法行为连续、持续或者继续实施的地方都属于违法行为发生地。
宿州房产纠纷律师温馨提醒:居住地包括户籍所在地、经常居住地。经常居住地是指公民离开户籍所在地最后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但在医院住院就医的除外。移交违法行为人居住地公安机关管辖的行政案件,违法行为地公安机关在移交前应当及时收集证据,并配合违法行为人居住地公安机关开展调查取证工作。
宿州房产纠纷律师为您整理法律依据如下:《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三十八条当场处罚,应当按照下列程序实施:
(一)向违法行为人表明执法身份;
(二)收集证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