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首和立功是司法实践中较为常见、非常复杂、争议较大的问题。刑法总则仅用第六十七、六十八两个条文作了原则性规定1998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为规范司法实践中对自首和立功制度的运用,更好地贯彻落实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根据刑法、刑事诉讼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司法解释中明确规定“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其他犯罪嫌疑人”为立功表现, 下面由黄冈房产纠纷律师为您介绍自首与立功司法解释理解与适用相关法律知识,希望能够帮助到您。
关于自首和立功的司法解释2022
黄冈房产纠纷律师为您提供以下法律分析:自首是指罪犯主动向公安、司法机关或其他机关投案,老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行为,从而争取从轻或减轻处罚。而立功,则是指犯罪分子通过提供重要线索从而?鞣⑺?说姆缸镄形?经查证属实,从而得使案件得以侦破的行为。自首和立功的区别主要有:1.成立要件不同。2.通过提供重要线索从而揭发他人的犯罪行为,经查证属实,从而得使案件得以侦破的行为。3.法律效果不同。自首的犯罪分子需要依据犯罪情节的轻重来进行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如果犯罪较轻,可以免除处罚功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黄冈房产纠纷律师为您整理法律依据如下:《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六十七条 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第六十八条 犯罪分子有?鞣⑺?朔缸镄形?查证属实的,或者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其他案件等立功表现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理解与适用
自首和立功司法解释的内容是:对于刑法的自首情节作了细化说明和补充规定,包括对自动投案和主动供述罪行的认定作了规定,还对犯罪分子在侦查和审判阶段和服刑阶段的具体自首或立功表现情形作了补充规定。
【黄冈房产纠纷律师为您整理法律依据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
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
根据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
(一)自动投案,是指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未被司法机关发觉,或者虽被发觉,但犯罪嫌疑人尚未受到讯问、未被采取强制措施时,主动、直接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投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