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最新物权法司法解释第七条人民法院仲裁机构在分割共有不动产或者动产等案件中作出并依法生效的改变原有物权关系的判决书裁决书调解书以及人民法院在执行程序中作出的拍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物权编的解释(一)》已于年12月25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25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2年1月1日起,即非基于法律行为发生物权变动的情形之一不以登记或交付作为物权变动的生效要 下面由廊坊建设工程律师为您介绍物权法司法解释最新相关法律知识,希望能够帮助到您。
物权法司法解释全文2022
廊坊建设工程律师为您提供以下法律分析:《民法典》中物权编相比之前的变化,大致有以下几点:1、针对居住权,规定居住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对他人的住宅享有占有、使用的用益物权,以满足生活居住的需要;2、针对土地承包经营权,明确承包期限届满,由土地承包经营权人依照土地承包的法律规定继续承包,删去了耕地不得抵押的规定;3、简化了抵押合同和质押合同的一般条款,修改为抵押财产的名称、数量等情况;4、针对公共维修资金使用难的问题,完善了公共维修资金使用的表决程序,降低要求,人数双过半同意即可。
廊坊建设工程律师为您整理法律依据如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三百六十六条 居住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对他人的住宅享有占有、使用的用益物权,以满足生活居住的需要。
第三百六十七条 设立居住权,当事人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居住权合同。居住权合同一般包括下列条款:(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和住所;(二)住宅的位置;(三)居住的条件和要求;(四)居住权期限;(五)解决争议的方法。
第三百六十八条 居住权无偿设立,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设立居住权的,应当向登记机构申请居住权登记。居住权自登记时设立。
第三百六十九条 居住权不得转让、继承。设立居住权的住宅不得出租,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三百七十条 居住权期限届满或者居住权人死亡的,居住权消灭。居住权消灭的,应当及时办理注销登记。
第三百七十一条 以遗嘱方式设立居住权的,参照适用本章的有关规定。
物权法司法解释一全文解读
廊坊建设工程律师为您提供以下法律分析:建设单位按照配置比例将车位、车库,以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处分给业主的,应当认定其行为符合有关“应当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的规定。所称配置比例是指规划确定的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与房屋套数的比例。 建筑区划内在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之外,占用业主共有道路或者其他场地增设的车位,应当认定为所称的车位。
廊坊建设工程律师为您整理法律依据如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百七十五条 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
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
第二百七十六条 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应当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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