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总承包企业资质管理暂行规定》第四条三级工程总承包企业:(一)企业近五年内承担过下列建设项目中两个以上工,按目前的要求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承接范围如下(1)高度50米以下的工业、民用建筑工程;(2)高度70米以下的构筑物工程;(3)建筑面积8万平方米以下的建,房屋建筑工程总承包三级承包范围是一般在14层以下或者是高度在70米以下的房屋还有建筑的面积在6万平方米以下的房屋三级是属于承包范围里面 下面由太原建设工程律师为您介绍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叁级承包范围相关法律知识,希望能够帮助到您。
建筑工程总承包三级承接范围有高度五十米以下的工业、民用建筑工程,高度七十米以下的构筑物工程,建筑面积八万平方米以下的建筑工程,单跨跨度二十七米以下的建筑工程。
建筑工程是指各类结构形式的民用建筑工程、工业建筑工程、构筑物工程以及相配套的道路、通信、管网管线等设施工程。工程内容包括地基与基础、主体结构、建筑屋面、装修装饰、建筑幕墙、附建人防工程以及给水排水及供暖、通风与空调、电气、消防、防雷等配套工程。
单项合同额三千万元以下且超出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二级资质承包工程范围的建筑工程的施工,应由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一级资质企业承担。
建筑工程相关专业职称包括结构、给排水、暖通、电气等专业职称。
【太原建设工程律师为您整理法律依据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第二十六条承包建筑工程的单位应当持有依法取得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内承揽工程。
禁止建筑施工企业超越本企业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或者以任何形式用其他建筑施工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禁止建筑施工企业以任何形式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使用本企业的资质证书、营业执照,以本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