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六条规定“被继承人的养子女、已形成扶养关系的继子女的生子女可代位继承;被继承人亲生子女的,《继承法》第22条第2、3、4款规定:“遗嘱必须表示遗嘱人的真实意思,受胁迫、欺骗所立的遗嘱无效。伪造的遗嘱无效。遗嘱被篡改的,篡改的内容无效。”因此有人认为黄永彬立的遗嘱完,《民法典》第1135条:“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 下面由宝鸡公司法律师为您介绍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全文相关法律知识,希望能够帮助到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
62.遗产已被分割而未清偿债务时,如有法定继承又有遗嘱继承和遗赠的,首先由法定继承人用其所得遗产清偿债务;不足清偿时,剩余的债务由遗嘱继承人和受遗赠人按比例用所得遗产偿还;如果只有遗嘱继承和遗赠的,由遗嘱继承人和受遗赠人按比例用所得遗产偿还。
关于贯彻执行继承法的若干问题的意见
按照法律规定应该是剩余1万由甲乙按照2:1偿还 这个案例如果是书本上的案例题 那么答案有误 如果是是现实生活中的判决,那不是错判就是另有隐情,在这里没有把细节写出来(比如乙给了甲部分折价款)。
关于贯彻执行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
浙江孙律师:
最高院《关于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第62条规定:遗产已被分割而未清偿债务时,如有法定继承又有遗嘱继承和遗赠的,首先由法定继承人用其所得遗产清偿债务,不足清偿时,剩余的债务由遗嘱继承人和受遗赠人按比例用所得遗产偿还;如果只有遗嘱继承和遗赠的,由遗嘱继承人和受遗赠人按比例用所得遗产偿还。
故本案存在判决上的不公正,或甲乙之间已达成某种协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