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读法司法解释三第十条出资人以房屋土地使用权或者需要办理权属登记的知识产权等财产出资已经交付使用但未办理权属变更手续其他股东或者债权人主张认定出资,第十二条交易对人与签定合同或者进行交易时知道或者因当知道已经解散仍与其进行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的由此造成的损失应当由交易相对人和根据各自过错承担赔偿责任,以下是法解释三全文解读欢迎大家阅读参考!第一条为设立而签署章程、向认购出资或者股份并履行设立职责的 下面由昌江公司法律师为您介绍公司法司法解释三全文及解读相关法律知识,希望能够帮助到您。
公司法司法解释三全文及解读最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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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的理解与适用
根据公司法第九十四条 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应当承担下列责任:
(一)公司不能成立时,对设立行为所产生的债务和费用负连带责任;
(二)公司不能成立时,对认股人已缴纳的股款,负返还股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的连带责任;
(三)在公司设立过程中,由于发起人的过失致使公司利益受到损害的,应当对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因此,答案是肯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