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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章程范本2022

来源:www.lvshiweituo.com 时间:2022-10-19 02:43:55 作者:攀枝花公司法律师

第一条依据《法》(以下简称《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由(自然人、法人)一人出资设立有限责任(以下简称)特制定本章程。第二条本章程中的各项,请注意甄别内容中的联系方式、诱导购买等信息谨防诈骗。如发现有害或侵权内容请点击一键,年个人独资企业()章程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个人独资企业的行为保护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促进社会主,个人独资章程范本(简单版)第一章总则第 下面由攀枝花公司法律师为您介绍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章程范本2022相关法律知识,希望能够帮助到您。

一人有限公司章程和有限责任公司章程

违背公司法,不存在一人公司章程.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
章程
(参考文本)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由(自然人、法人)一人出资设立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本章程中的各项条款与法律、法规、规章不符的,以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为准。
第二章公司名称和住所
第三条公司名称:。
第四条公司住所:。
第三章公司经营范围
第五条公司经营范围:(注:根据实际情况具体填写,属许可经营项目的,需向有关部门报经审批。)
第四章公司注册资本及股东的姓名(名称)、出资额、
出资时间和方式
第六条公司注册资本:万元人民币。
第七条股东的姓名(名称)、缴纳的出资额、出资时间、出资方式如下(注:一人有限公司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人民币十万元。股东应当一次足额缴纳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额。):
(一)股东姓名(名称):
(二)股东缴纳的出资额:
(三)股东出资时间:
(四)股东出资方式:
1、货币:万元,占%(注:股东货币出资金额不得低于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三十。);
2、非货币:万元,占%(注: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
第五章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
第八条公司不设股东会,股东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决定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报酬、事项,员工的工资、;
(三)决定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四)决定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的方案;
(五)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定;
(六)对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定;
(七)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定;
(八)修改公司章程;
(九)其他职权。(注:由股东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自定)
第九条股东是公司的董事长。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可以由董事长或者经理担任。
第十条公司设经理,由董事长决定聘任或者解聘。经理对董事长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长决定;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提请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
(七)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长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
(八)董事长授予的其他职权。
(注:以上内容也可由股东自定)
第十一条公司职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组建工会,开展工会活动,维护职工合法权益。公司应当为本公司工会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公司工会应认真履行工会职责,代表职工就职工的劳动报酬、工作时间、福利、保险和劳动安全卫生等事项依法与公司签订集体合同
第十二条在公司中,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公司应当为本公司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六章财务、会计、利润分配及劳动用工制度
第十三条公司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建立健全财务、会计制度。公司应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编制财务会计报告,于次年三月三十一日前送所聘用的依法设立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审计并出具报告。
第十四条公司利润分配按照《公司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财政部门的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公司必须保障职工的合法权益,依法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参加社会保险,加强劳动保护,实现安全生产。公司的劳动用工制度应按照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章解散事由及清算办法
第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清算组应当自公司清算结束之日起30日内向原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一)公司被依法宣告破产;
(二)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但公司通过修改公司章程而存续的除外;
(三)股东决定解散;
(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五)人民法院依法予以解散;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解散情形。
(注:本章内容除上述条款外,股东可根据《公司法》的有关规定,将认为需要记载的其他内容一并列明。)
第十七条公司解散时,应依照《公司法》的规定对公司进行清算,制作清算报告,清算结束后,报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公告公司终止。
第八章其他事项
第十八条公司的营业期限年,自公司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计算。
第十九条公司登记事项以公司登记机关核定的为准。
第九章附则
第二十条本章程一式份,并报公司登记机关一份。
股东亲笔签字、盖公章:
年月日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章程范本不设董事会

  有 限 公 司 章 程
  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要求,发展生产力,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由公司股东制订并签署本章程。本章程如与国家法律、法规相抵触的,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
  第一条、公司名称和住所:
  (一)名称:
  (二)住所:
  第二条、公司经营范围:
  第三条、公司注册资本: 万元。
  第一期 万元于 年 月 日前投入。
  第二期 万元于 年 月 日前投入。
  (私营企业)第三期 万元于 年 月 日前投入。
  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必须召开股东会并由全体股东通过并作出决议。公司减少注册资本,还应当自作出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至少公告三次。公司变更注册资本应依法向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第四条、股东的姓名或名称、出资方式、出资额及出资比例:
  股东: 出资 万元,占注册资本的 %。
  其中: 实物出资 万元。
  货币出资 万元。
  股东: 出资 万元,占注册资本的 %。
  其中: 实物出资 万元。
  货币出资 万元。
  第五条 公司成立后,应向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
  第六条、股东的权利和义务:
  (一)股东享有如下权利:
  1、参加或推选代表参加股东会并根据其出资份额享有表决权;
  2、了解公司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
  3、选举和被选举为董事或监事;
  4、依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获取股利并转让;
  5、优先购买其他股东转让的出资;
  6、优先购买公司新增的注册资本;
  7、公司终止后,依法分得公司的剩余财产;
  8、有权查阅股东会会议记录和公司财务报告;
  9、按照出资比例分取红利。
  (二)股东承担以下义务:
  1、遵守公司章程;
  2、按期缴纳所认缴的出资;
  3、依其所认缴的出资额承担公司的债务;
  4、在公司办理登记注册手续后,股东不得抽回投资。
  第七条、股东转让出资的条件:
  (一)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出资或部分出资。经股东同意转让的出资,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对该出资有优先购买权。
  (二)股东转让出资由股东会讨论通过。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其出资时,必须经全体股东过半数同意;不同意转让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出资,如果不购买该转让的出资,视为同意转让。
  (三)股东依法转让其出资后,由公司将受让人的名称、住所以及受让的出资额记载于股东名册。
  股东没有按本章程第三条和第四条规定履行出资义务,没有缴纳出资的,应当向已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并视为自动放弃股东权利义务,其他股东有优先认缴该股份的权利,经股东过半数同意,也可以吸收股东以外的人认缴该股份。
  股东只部分缴纳其所应认缴出资的,应当向已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并视为自动放弃未出资部分的股权,其他股东有优先认缴该未出资股份的权利,经股东过半数同意,也可以吸收股东以外的人认缴该未出资的股份。
  第八条、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
  (一) 公司股东会。
  1、公司设股东会的组成。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
  2、股东会行使下列职权:
  (1)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2)选举和更换董事,决定有关董事长、董事的报酬事项;
  (3)选举和更换由股东代表出任的监事,决定监事的报酬事项;
  (4)审议批准董事长的报告;
  (5)审议批准监事的报告;
  (6)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7)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的方案;
  (8)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9)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10)对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出资作出决议;
  (11)对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和清算等事项作出决议;
  (12)修改公司章程。
  3、股东会的议事规则。
  (1)股东会的首次会议由出资最多的股东召集和主持。
  (2)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
  (3)股东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并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以前通知全体股东。定期会议应每半年召开一次,临时会议由代表四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董事长、董事或者监事提议方可召开。股东出席股东会议也可书面委托他人参加股东会议,行使委托书中载明的权力。
  (4)股东会会议由董事长召集并主持。董事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由董事长书面委托其他董事召集并主持,被委托人全权履行董事长的职权。
  (5)股东会会议应对所议事项作出决议,决议应由代表二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表决通过,但股东会对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分立、合并、解散或变更公司形式、修改公司章程所作出的决议,应由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表决通过。股东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出会议纪录,出席会议的股东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二) 公司设立董事会。
  1、董事会的组成。董事会成员由 人组成,董事会成员由股东会选举产生。董事任期3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董事在任期届满前,股东会不得无故解除其职务。董事会设董事长1人,由董事会选举产生。董事长任期3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董事长为公司法定代表人,对公司股东会负责。董事会经股东会选举产生,董事会每届任期不得超过三年,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2、董事会对股东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1)负责召集和主持股东会,检查股东会会议的落实情况,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2)执行股东会决议;
  (3)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4)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方案、决算方案;
  (5)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6)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方案;
  (7)拟订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的方案;
  (8)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9)提名并选举公司总经理(以下简称为经理)人选,根据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决定其报酬事项;
  (10)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11)在发生战争、特大自然灾害等紧急情况下,对公司事务行使特别裁决权和处置权,但这类裁决权和处置权须符合公司利益,并在事后向股东会报告。
  3、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1)负责召集和主持董事会,检查董事会的落实情况,并向股东会和董事会报告工作;
  (2)执行股东会决议和董事会决议;
  (3)代表公司签署有关文件;
  (4)在发生战争、特大自然灾害等紧急情况下,对公司事务行使特别裁决权和处置权,但这类裁决权和处置权须符合公司利益,并在事后向股东会和董事会报告;
  4、董事会的议事规则。
  (1)董事会由董事长召集并主持。董事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依次由副董事长和董事长指定的其他董事召集和主持。三分之一以上董事可以提议召开董事会会议,并应于会议召开十日前通知全体董事。
  (2)董事会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董事出席方为有效,董事因故不能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时,必须书面委托他人参加,由被委托人履行委托书中载明的权力。对所议事项作出的决定应由占全体董事三分之二以上的董事表决通过方为有效,并应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三)公司设经理1名,副经理若干,由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经理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1)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
  (2)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3)拟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4)拟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5)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6)提请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
  (7)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长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
  (8)经理列席股东会会议和董事会会议。
  员。
  (9)公司章程和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四)监事会
  1、公司设监事会,监事会成员由 人组成。监事由公司股东会选举产生。监事任期每届3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2、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1)检查公司财务;
  (2)对董事长、董事、经理行使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行为进行监督;
  (3)当董事长、董事、经理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长、董事、和经理予以纠正;
  (4)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
  (5)监事列席股东会会议和董事会会议。
  (五)公司董事长、董事、经理、财务负责人不得兼任公司监事。
  (六)议事规则:
  第九条、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任期为三年,由董事会选举产和罢免,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第十条、财务管理制度与利润分配形式:及劳动用工制度
  (一)公司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建立本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并应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制作财务会计报告,委托国家承认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出据书面报告,并应于第二年三月三十一日前送交各股东。
  (二)公司利润分配按照《公司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国务院财政主管部门的规定执行。
  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10%作为公司的法定公积金,5-10%作为法定公益金。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50%以上可以不再提取。
  (三)劳动用工制度按国家法律、法规及国务院劳动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公司的解散事由与清算办法:
  (一)公司的营业期限为 年,从《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计算。
  (二)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解散:
  1、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时;
  2股东会决议解散;
  3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的;
  4公司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被依法责令关闭的;
  5不可抗力事件致使公司无法继续经营时;
  6宣告破产。
  (三)公司解散时,应依《公司法》的规定成立清算组对公司进行清算。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会或者有关主管机关确认,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公告公司终止。
  第十二条、股东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
  (一)公司根据需要或涉及公司登记事项变更的可修改公司章程,修改后的公司章程不得与法律、法规相抵触,修改公司章程应由全体股东表决通过。修改后的公司章程应送原公司登记机关备案,涉及变更登记事项的,同时应向公司登记机关做变更登记。
  (二)公司章程的解释权属于股东会。
  (三)公司登记事项以公司登记机关核定的为准。
  (四)本章程经各方出资人共同订立,自公司设立之日起生效。
  (五)本章程一式 份,股东各留存一份,公司留存一份并报公司登记机关备案一份。
  股东签名、盖章:
  年 月 日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章程范本2022

有限责任公司章程
(参考格式)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由 等 方共同出资,设立 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企业依法开展经营活动,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禁止的,不经营;需要前置许可的项目,报审批机关批准,并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注册后,方开展经营活动;不属于前置许可项目,法律、法规规定需要专项审批的,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注册,并经审批机关批准后,方开展经营活动;其它经营项目,本公司领取《营业执照》后自主选择经营,开展经营活动。
第三条 本章程中的各项条款与法律、法规、规章不符的,以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为准。
第二章 公司名称和住所
第四条 公司名称: 。
第五条 住所: 。
邮政编码:
第三章 公司经营范围
第六条 公司经营范围:
法律、法规禁止的,不经营;应经审批的,未获批准前不经营;法律、法规未规定审批的,自主选择经营项目,开展经营活动。
(注:企业经营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应经许可和北京市人民政府规定应在《营业执照》明示的经营项目,则除将上述内容表述在经营范围中,还应将有关项目在经营范围中明确标明。例如;餐饮;零售药品。)
第四章 公司注册资本
第七条 公司注册资本: 万元人民币。
第八条 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必须召开股东会并做出决议。公司减少注册资本,还应当自做出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至少公告三次。公司变更注册资本应依法向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第五章 股东的姓名(名称)、出资方式、出资额、
分期缴付数额及期限
第九条 股东的姓名(名称)、出资方式、出资额、分期缴资情况如下:
股东姓名或名称 出资 数额 出资 方式 设立时 缴付数额 一期 二期
数额 期限 数额 期限
(注:公司注册资本可以分期缴付。公司设立时股东应当缴付法律、法规规定的最低注册资本数额,其余部分可以选择在设立后一次性或分两期两种方式缴清。一次性缴付的,应当在设立后一年内缴付其余部分;分两期缴付的,第一期应当在设立之日起六个月内缴付其未缴部分的50%,第二期应当在设立之日起三年内全部缴清。股东应根据实际情况如实设定本条款内容。)
第十条 股东承诺:各股东以其全部出资额为限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
第十一条 公司成立后向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
第六章 股东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二条 股东享有如下权利:
(一)参加或推选代表参加股东会并按照其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
(二)了解公司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
(三)选举和被选举为董事会成员(执行董事)或监事会成员(监事);
(四)依据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获取股利并转让出资额;
(五)优先购买其他股东转让的出资;
(六)优先认缴公司新增资本;
(七)公司终止后,依法分得公司的剩余财产;
(八)有权查阅股东会会议记录和公司财务会计报告。
第十三条 股东履行以下义务;
(一)遵守公司章程;
(二)按期缴纳所认缴的出资;
(三)以其所认缴的全部出资额为限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四)在公司办理登记注册手续后,不得抽回投资。
第七章 股东转让出资的条件
第十四条 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部分或全部出资。(注:由两个股东共同出资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之间只能转让其部分出资。)
第十五条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其出资时,必须经全体股东过半数同意;不同意转让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出资,如果不购买该转让的出资,视为同意转让。
第十六条 股东依法转让其出资后,由公司将受让人的姓名、住所以及受让的出资额记载于股东名册。
第八章 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
第十七条 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是公司的权力机构,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执行董事,决定有关执行董事的报酬事项;
(三)选举和更换由股东代表出任的监事,决定有关监事的报酬事项;
(四)审议批准执行董事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监事的报告;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七)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的方案;
(八)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九)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十)对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出资作出决议;
(十一)对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和清算等事项作出决议;
(十二)修改公司章程。
第十八条 股东会的首次会议由出资最多的股东召集和主持。
第十九条 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
第二十条 股东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并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以前通知全体股东。定期会议每 (年或月)召开一次。临时会议由代表四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三分之一以上董事,或者监事提议方可召开。股东出席股东会议也可书面委托他人参加股东会议,行使委托书中载明的权力。
第二十一条 股东会会议由执行董事召集、主持。
第二十二条 股东会会议应对所议事项作出决议,决议应由代表 分之 以上表决权的股东表决通过。但股东会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分立、合并、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修改公司章程所作出的决议,应由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表决通过。股东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出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股东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注:空格中所填的数应少于后面的“三分之二”,一般为二分之一比较合适,这样才能与第六章第10条中的“过半数”相一致。这里应注意,股东的表决权是按其出资比例来行使。
第二十三条 公司设不设立董事会,设立执行董事一人,由股东会选举。董事任期 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执行董事在任期届满前,股东会不得无故解除其职务。
执行董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负责召集股东会,并向股东会议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三)审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方案;
(七)拟订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的方案;
(八)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九)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总经理,以下简称经理),根据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财务负责人,决定其报酬事项;
(十)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第二十四条 董事会会议由执行董事召集并主持.
第二十五条 董事会对所议事项作出的决定应由 分之
以上的董事表决通过方为有效,并应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第二十六条 公司设经理一名,由执行董事聘任或者解聘。经理对执行董事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提请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
(七)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经理列席董事会会议。
(注:无董事会的,经理可以由股东会聘任或者解聘,经理对股东会负责)
第二十七条 公司设监事会,成员 人,并在其组成人员中推选一名召集人。监事会中股东代表监事与职工代表监事的比例为 : 。监事会中股东代表监事由股东会选举产生,职工代表监事由公司职工民主选举产生。监事的任期每届为三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注:股东人数较少规格较小的公司可以设一至二名监事)
第二十八条 监事会或者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 检查公司财务;
(二) 对董事、经理履行职责时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行为进行监督;
(三) 当董事和经理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和经理予以纠正;
(四) 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
监事列席董事会会议。
第二十九条 公司董事、经理及财务负责人不得兼任监事。
第九章 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任期 年,由董事会选举产生,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第三十一条 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主持股东会和召集主持董事会议;
(二) 检查股东会议和董事会议的落实情况,并向董事会报告;
(三) 代表公司签署有关文件;
(四) 在发生战争、特大自然灾害等紧急情况下,对公司事务行使特别裁决权和处置权,但这类裁决权和处置权须符合公司利益,并在事后向董事会和股东会报告;
(注:公司设立执行董事而不设董事会的,执行董事为公司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职权参照本条款及董事会职权。)
第十章 财务、会计制度、利润分配及劳动制度
第三十二条 公司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建立本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并应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制作财务会计报告,经审查验证后于第二年 月 日前送交各股东。
第三十三条 公司利润分配按照《公司法》及法律、法规、国务院财政主管部门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四条 劳动用工制度按国家法律、法规及国务院劳动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一章 公司的解散事由与清算办法
第三十五条 公司的营业期限 年,从《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签发
之日起计算。
第三十六条 公司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解散:
(一)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
(二)股东会决议解散;
(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的;
(四)公司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被依法责令关闭的;
(五)因不可抗力事件致使公司无法继续经营时;
(六)宣告破产。
第三十七条 公司解散时,应依据《公司法》的规定成立清算小组,对公司资产进行清算。清算结束后,清算小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会或者有关主管机关确认,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公司注销登记,公告公司终止。
第十二章 股东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三十八条 公司根据需要或涉及公司登记事项变更的可修改公司章程,修改后的公司章程不得与法律、法规相抵触,并送交原公司登记机关备案,涉及变更登记事项的,应同时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第三十九条 公司章程的解释权属于董事会。
(注:公司设执行董事的情况下,“公司章程的解释权“应属于股东会。)
第四十条 公司登记事项以公司登记机关核定的为准。
第四十一条 本章程由全体股东共同订立,自公司设立之日起生效。
第四十二条 本章程一式 份,并报公司登记机关备案一份。
全体股东亲笔签字、盖章:
年 月 日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章程范本2022

一人公司章程范本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
章 程
(参考文本)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由(自然人、法人) 一人出资设立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章程中的各项条款与法律、法规、规章不符的,以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为准。
第二章 公司名称和住所
第三条 公司名称: 。
第四条 公司住所: 。
第三章 公司经营范围
第五条 公司经营范围:(注:根据实际情况具体填写,属许可经营项目的,需向有关部门报经审批。)
第四章 公司注册资本及股东的姓名(名称)、出资额、
出资时间和方式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 万元人民币。
第七条 股东的姓名(名称)、缴纳的出资额、出资时间、出资方式如下(注:一人有限公司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人民币十万元。股东应当一次足额缴纳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额。):
(一)股东姓名(名称):
(二)股东缴纳的出资额:
(三)股东出资时间:
(四)股东出资方式:
1、货币: 万元,占 %(注:股东货币出资金额不得低于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三十。);
2、非货币: 万元,占 %(注: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
第五章 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
第八条 公司不设股东会,股东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决定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报酬、事项,员工的工资、;
(三)决定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四)决定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的方案;
(五)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定;
(六)对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定;
(七)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定;
(八)修改公司章程;
(九)其他职权。(注:由股东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自定)
第九条 股东是公司的董事长。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可以由董事长或者经理担任。
第十条 公司设经理,由董事长决定聘任或者解聘。经理对董事长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长决定;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提请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
(七)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长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
(八)董事长授予的其他职权。
(注:以上内容也可由股东自定)
第十一条 公司职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组建工会,开展工会活动,维护职工合法权益。公司应当为本公司工会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公司工会应认真履行工会职责,代表职工就职工的劳动报酬、工作时间、福利、保险和劳动安全卫生等事项依法与公司签订集体合同。
第十二条 在公司中,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公司应当为本公司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六章 财务、会计、利润分配及劳动用工制度
第十三条 公司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建立健全财务、会计制度。公司应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编制财务会计报告,于次年三月三十一日前送所聘用的依法设立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审计并出具报告。
第十四条 公司利润分配按照《公司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财政部门的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公司必须保障职工的合法权益,依法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参加社会保险,加强劳动保护,实现安全生产。公司的劳动用工制度应按照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章 解散事由及清算办法
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清算组应当自公司清算结束之日起30日内向原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一)公司被依法宣告破产;
(二)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但公司通过修改公司章程而存续的除外;
(三)股东决定解散;
(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五)人民法院依法予以解散;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解散情形。
(注:本章内容除上述条款外,股东可根据《公司法》的有关规定,将认为需要记载的其他内容一并列明。)
第十七条 公司解散时,应依照《公司法》的规定对公司进行清算,制作清算报告,清算结束后,报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公告公司终止。
第八章 其他事项
第十八条 公司的营业期限 年,自公司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计算。
第十九条 公司登记事项以公司登记机关核定的为准。
第九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章程一式 份,并报公司登记机关一份。
股东亲笔签字、盖公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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