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解释三第12条下面是整理的关于法解释三第12条欢迎阅读。第十二条的经营范围由章程规定并依法登记。可以修改章程改变经营范围但是应当,1、将出资款项转入账户验资后又转出2、通过虚构债权债务关系将其出资转出3、制作虚假财务会计报表,3)违反《法》第166条规定未提取法定公积金和法定公益金或者制作虚假财务会计报表虚增利润在短期内以分配利润名义提走出资(4)抽走货币出资以其它未经审,2《法解释(三)》第十 下面由丽江公司法律师为您介绍公司法解释三第12条相关法律知识,希望能够帮助到您。
公司法解释三第12条第4项的意思
抽逃出资是指在公司验资注册后,股东将所缴出资暗中撤回,却仍保留股东身份和原有出资数额的一种欺诈性违法行为。抽逃出资包括抽逃注册资本和抽逃股东出资。
抽逃注册资本属于违法犯罪行为,这不仅侵犯了公司的利益,而且可能侵犯公司以外第三人的利益,如公司的债权人,因此法律严令禁止,情节严重的还构成犯罪。
认定抽逃出资的要件有两个:
(1)形式要件,包括“将出资款转入公司账户后又转出”、“通过虚构债权债务关系将其出资转出”、“利用关联交易将出资转出”、“其他未经法定程序将出资抽回的行为”等情形。
(2)实质要件,即“损害公司权益”。
【丽江公司法律师为您整理法律依据如下】
《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第十二条,公司成立后,公司、股东或者公司债权人以相关股东的行为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且损害公司权益为由请求认定该股东抽逃出资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制作虚假财务会计报表虚增利润进行分配;
(二)通过虚构债权债务关系将其出资转出;
(三)利用关联交易将出资转出;
(四)其他未经法定程序将出资抽回的行为。
《公司法》第二百条,公司的发起人、股东在公司成立后,抽逃其出资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以所抽逃出资金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五以下的罚款。
公司法解释三第12条中股东行为
抽逃注册资金罪是指公司股东或发起人依法履行了出资义务即向公司交付了货币、实物或转移了财产权,在公司成立后,又抽逃其出资的行为。
司法解释如下: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
第四条[虚假出资、抽逃出资案(刑法第一百五十九条)]公司发起人、股东违反公司法的规定未交付货币、实物或者未转移财产权,虚假出资,或者在公司成立后又抽逃其出资,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超过法定出资期限,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虚假出资数额在三十万元以上并占其应缴出资数额百分之六十以上的,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股东虚假出资数额在三百万元以上并占其应缴出资数额百分之三十以上的;
(二)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抽逃出资数额在三十万元以上并占其实缴出资数额百分之六十以上的,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股东抽逃出资数额在三百万元以上并占其实缴出资数额百分之三十以上的;
(三)造成公司、股东、债权人的直接经济损失累计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
(四)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致使公司资不抵债或者无法正常经营的;
2.公司发起人、股东合谋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的;
3.两年内因虚假出资、抽逃出资受过行政处罚二次以上,又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的;
4.利用虚假出资、抽逃出资所得资金进行违法活动的。
(五)其他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情形。
丽江公司法律师温馨提醒:
股东抽逃出资的构成要件
现有的丽江公司法律师为您整理以下法律法规对如何认定“抽逃出资”并没有明确的规定,一般认为抽逃出资的构成要件如下:
1、行为主体:该行为的主体是公司出资者,即股东;
2、主观方面:是看公司股东有无“抽逃出资”的故意,如果没有正常的业务往来、借贷关系或其他依据,不支付任何代价而长期占用股东出资不还的话,就可能涉嫌抽逃出资;
3、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公司的管理制度,根据《公司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公司成立后,股东不得抽逃出资”。
4、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公司法的规定,在公司验资成立后又抽逃出资的行为,如果抽逃的数额巨大、造成的后果严重,就可能涉嫌构成抽逃注册资本罪。
公司法解释三第13条第二款
公司发起人、股东违反公司法的规定未交付货币、实物或者未转移财产权,虚假出资,或者在公司成立后又抽逃其出资,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追诉:
1、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给公司、股东、债权人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累计数额在十万元至五十万元以上的;
2、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致使公司资不抵债或者无法正常经营的;
2、公司发起人、股东合谋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的;
3、因虚假出资、抽逃出资,受过行政处罚二次以上,又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的;
4、利用虚假出资、抽逃出资所得资金进行违法活动的。
《刑法》第一百五十九条 【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罪】公司发起人、股东违反公司法的规定未交付货币、实物或者未转移财产权,虚假出资,或者在公司成立后又抽逃其出资,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虚假出资金额或者抽逃出资金额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公司法解释三第12条解读
根据公司法、公司法司法解释三及刑法的规定,抽逃出资的股东,可能会承担以下三种法律责任:
1、民事法律责任
根据公司法及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的规定,公司法修改后股东在公司成立之后抽逃注册资本的,对公司、股东、债权人均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1)可以被认定抽逃出资的情形
根据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第十二条的规定,股东的下列行为可以被认定为抽逃注册资本:
(一)制作虚假财务会计报表虚增利润进行分配;
(二)通过虚构债权债务关系将其出资转出;
(三)利用关联交易将出资转出;
(四)其他未经法定程序将出资抽回的行为。
(2)股东抽逃出资对公司承担的民事责任
根据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第十四条的规定,股东抽逃出资,公司可以请求其向公司返还出资本息,且协助抽逃出资的其他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实际控制人应对此承担连带责任。根据该解释第十九条的规定,抽逃出资的股东以诉讼时效抗辩的,法院不予支持。
如果该股东抽逃其全部出资,公司催告该股东返还,该股东在合理期间内仍返还出资的,根据第十七条的规定,公司可以以股东会决议解除该股东的股东资格。
(3)股东抽逃出资对其他股东承担的民事责任
根据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第十四条的规定,股东抽逃出资,其他股东也可以请求其向公司返还出资本息,且协助抽逃出资的其他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实际控制人应对此承担连带责任。根据该解释第十九条的规定,抽逃出资的股东以诉讼时效抗辩的,法院不予支持。
(4)股东抽逃出资对公司债权人承担的民事责任
根据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第十四条的规定,公司债权人可以请求抽逃出资的股东在抽逃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且协助抽逃出资的其他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实际控制人对此承担连带责任。
2、行政法律责任
公司法第二百条规定,公司的发起人、股东在公司成立后,抽逃其出资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以所抽逃出资金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五以下的罚款。据此市场监督管理局可以根据股东抽逃出资金额的5%—15%的罚款。
3、刑事法律责任
刑法第一百五十九条规定,公司发起人、股东违反公司法的规定未交付货币、实物或者未转移财产权,虚假出资,或者在公司成立后又抽逃其出资,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虚假出资金额或者抽逃出资金额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但是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五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的解释》的规定,该规定只适用于依法实行注册资本实缴登记制的公司,而对于实行注册资本认缴登记制的公司不适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