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第三百三十五条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互换、转让的,当事人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登记;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我们国家的农村社会系“熟人,《土地承包法》第23条规定,承包合同自成立之日起生效,承包方自承包合同生效时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所以说,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中,土地承包合同一经成立,如果反向理解即未经发包方同意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合同无效而本案中的流转协议由村主任代表村委会制作显然发 下面由抚顺公司法律师为您介绍土地承包经营权未登记相关法律知识,希望能够帮助到您。
土地承包经营权未登记可以对抗善意第三人吗
物权采用登记设立原则。土地承包经营权虽然也是用益物权,而《物权法》明确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自土地承包经营权合同生效时设立。从以上可以看出,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对抗是没有效力的。
相关法律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三十八条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采取互换、转让方式流转,当事人要求登记的,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申请登记。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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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二章“家庭承包”第32条“通过家庭承包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依法转包、出租、互换、转让或者其他方式流转”
第三章“其他方式的承包”第49条“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农村土地,经依法登记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或者林权证等证书的,其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依法采取转让、出租、入股、抵押或者其他方式流转”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三、其他方式承包纠纷的处理”第21条“承包方未依法登记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等证书,即以转让、出租、入股、抵押等方式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发包方请求确认该流转无效的,应予支持。但非因承包方原因未登记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等证书的除外”规定分析,可见,只有物权性质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才能依法流转。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物权性质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才能流转
土地承包经营权未登记,能否适用善意取得
我国对家庭承包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无对抗效力。换言之,如果是第一手承包人,无论是否登记都有对抗效力。对于通过流转取得承包经营权的人,登记才有对抗效力,不登记无对抗效力。
土地承包经营权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承包合同自成立之日起生效。承包方自承包合同生效时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向承包方颁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或林权证等证书,并登记造册,确认土地承包经营权”。第三十三八条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采取互换、转让方式流转,当事人要求登记的,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申请登记。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由此可见,对于家庭承包的,承包经营权自合同生效时取得,登记只有确认的作用,而无公示的作用。发生流转的,应当办理登记,这种登记属于公示。也就是说,第一手承包人的权利,不需要登记公示。由于中国国情,对于家庭承包责任制下的承包经营权,既不采纳物权登记生效主义,也不采纳物权登记对抗主义,而是采纳债权意思主义,只要债权成立,物权就成立并具有公示保护。之所以对传统物权法进行这一突破,关键是我国农村法治水平和行政管理水平参差不齐,总体比较落后,不动产登记困难,农民文化水平总体不高,而土地对于农民又至关重要,因此不宜以登记为生效或对抗之必要条件。至于土地流转,属于超出基本地权范畴的市场行为,采纳了登记对抗主义。
土地承包经营权未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三十八条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采取互换、转让方式流转,当事人要求登记的,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申请登记。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
2、 物权采用登记设立原则。土地承包经营权虽然也是用益物权,而《物权法》明确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自土地承包经营权合同生效时设立。
所以说该经营权无需登记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