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法释〔〕18号被修订的司法解释之一)(2008年5月5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47次会议通过根据2022年,《法》司法解释三全文共28条主要规定了人民法院审理设立、出资、股权确认等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司法解释一二三对于指导法院统一裁判尺度、更公正,有限责任变更为股份应当符合本法规定的股份的条件。股份变更为有限责任应当符合本法规定的有限责任的 下面由昭通公司法律师为您介绍公司法司法解释三2022修正相关法律知识,希望能够帮助到您。
2022最新公司法及司法解释汇编PDF
当然不可以,股东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公司有权请求股东依法全面履行出资义务。多个股东都没有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公司也可以只起诉其中之一的股东全面履行出资义务。但是,对于是否全面履行出资义务,需要依据公司章程,如果公司征程规定股东在现阶段不必完全实缴资金,则公司的起诉不会得到法院的认可。
昭通公司法律师为您提供以下法律分析
首先,公司法司法解释三规定,股东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公司有权请求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依法全面履行出资义务。但是,对于股东是否全面履行出资义务,需要依据公司章程进行判定。比如公司章程可以规定,股东现阶段只需完成一定比例的实缴出资义务,在未来几年几年内全面完成出资实缴义务即可。
其次,公司法司法解释三并未规定,公司起诉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实缴资金时,一定要全部起诉,法无明文规定即自由,而且股东只要认缴了出资,就始终存在向公司全面履行出资的义务,履行这个义务并不以其他股东已经全面履行履行出资义务为前提。但是,本案中,股东按照公司章程完成一定的实缴出资义务,且大家的实缴比例都一样,但还没到公司章程规定的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期限,则无权要求任何一个股东全面履行出资义务。
最后,如果按照公司章程,所有股东都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公司可以只起诉其中之一的股东履行出资义务。但是在股东履行出资义务并不违反公司章程的前提下,公司的诉求不会得到法院的支持。
昭通公司法律师为您整理法律依据如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2022修正)
第十三条 股东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公司或者其他股东请求其向公司依法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十六条 股东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或者抽逃出资,公司根据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对其利润分配请求权、新股优先认购权、剩余财产分配请求权等股东权利作出相应的合理限制,该股东请求认定该限制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十七条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未履行出资义务或者抽逃全部出资,经公司催告缴纳或者返还,其在合理期间内仍未缴纳或者返还出资,公司以股东会决议解除该股东的股东资格,该股东请求确认该解除行为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在前款规定的情形下,人民法院在判决时应当释明,公司应当及时办理法定减资程序或者由其他股东或者第三人缴纳相应的出资。在办理法定减资程序或者其他股东或者第三人缴纳相应的出资之前,公司债权人依照本规定第十三条或者第十四条请求相关当事人承担相应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十九条 公司股东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或者抽逃出资,公司或者其他股东请求其向公司全面履行出资义务或者返还出资,被告股东以诉讼时效为由进行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二十条 当事人之间对是否已履行出资义务发生争议,原告提供对股东履行出资义务产生合理怀疑证据的,被告股东应当就其已履行出资义务承担举证责任
2022公司法司法解释新旧条文对照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
(2022年12月6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04次会议通过,根据2022年2月17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07次会议《关于修改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的决定》修正)
第十五条 出资人以符合法定条件的非货币财产出资后,因市场变化或者其他客观因素导致出资财产贬值,公司、其他股东或者公司债权人请求该出资人承担补足出资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