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来确定合同纠纷的管辖,是实现在原告住所地进行诉讼的一大路径。然而,实践中各地法院对于“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的理解,但本案为服务合同纠纷标的显然不是给付货币。故该法院无管辖权。上述三种观点第二种、第三种观点的结论相同但是理由并不一致。笔者认同第三种观点。根据《民事诉讼法》,1本案就涉及了诉讼法几个原则以外的问题,也就是说货币纠纷,因为本案合同供货已经完成, 下面由新乡合同纠纷律师为您介绍以货币为给付的合同诉讼管辖相关法律知识,希望能够帮助到您。
以货币为给付的合同诉讼管辖法院规定
新乡合同纠纷律师为您提供以下法律分析: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
新乡合同纠纷律师为您整理法律依据如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十三条 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买卖合同的管辖法院接受货币民诉法
新乡合同纠纷律师为您提供以下法律分析:
新乡合同纠纷律师为您整理法律依据如下:不一定,只要是合同纠纷,在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该案件为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不一定必须是借贷合同,买卖合同等也可能由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新乡合同纠纷律师为您整理法律依据如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十八条 合同约定履行地点的,以约定的履行地点为合同履行地。 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交付不动产的,不动产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其他标的,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即时结清的合同,交易行为地为合同履行地。 合同没有实际履行,当事人双方住所地都不在合同约定的履行地的,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民诉法关于给付货币的管辖规定
【新乡合同纠纷律师为您提供以下法律分析】
不一定,只要是合同纠纷,在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该案件为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不一定必须是借贷合同,买卖合同等也可能由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实践中存在两种情形,即出借人所在地和借款人所在地。当双方当事人在案涉借款是否出借事项上产生争议时,以借款人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当双方当事人在案涉借款及其利息是否归还事项上产生争议时,以出借人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
【新乡合同纠纷律师为您整理法律依据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十三条 下列民事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一)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二)对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三)对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人提起的诉讼;(四)对被监禁的人提起的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