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买卖合同纠纷管辖管辖依据最高院相关的司法解释应由被告住所地法院或合同实际履行地法院(即该房屋所在地法院)管辖。二、法律适用处理房屋买卖合同纠纷的法律依,属于因不动产纠纷而引发的诉讼纠纷,依法应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可见,在《民诉解释》出台之前,对于房屋买卖合同纠纷的管辖,部分法官认为属于不动产纠纷的专属管辖,除此之外的其他不动产物权纠纷不适用专属管辖;因“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 下面由东营合同纠纷律师为您介绍房屋买卖合同纠纷管辖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管辖接受货币一方相关法律知识,希望能够帮助到您。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管辖接受货币一方
适用专属管辖规定或者一般合同管辖的规定,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管辖,或者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专属管辖。对此存在两种观点,第一种观点认为,因房屋买卖合同的标的物是房产,房产属于不动产,所以因房屋买卖发生的的纠纷,理应适用《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的规定:“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据此,房屋买卖合同应由不动产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辖,即房屋所在地的法院管辖。第二种观点认为,房屋买卖合同属于买卖合同的一种,其本质上属于合同纠纷,应该适用的是合同类案件的相关规定。首先,房屋买卖合同具有买卖合同的性质,属于合同类纠纷,只是由于交易的标的物即房产属于不动产,买卖合同纠纷的管辖应当适用合同纠纷类案件的管辖规定,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之规定,应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其次,根据《民诉解释》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规定的不动产纠纷是指因不动产的权利确认、分割、相邻关系等引起的物权纠纷。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从该条文可以看出,不动产纠纷仅限于部分物权纠纷。物权纠纷是基于物权关系而产生的纠纷,它是因不动产物权确认、使用、收益、处分等引发的纠纷,它也是民事纠纷中常见的一种纠纷。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十三条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三十三条下列案件,由本条规定的人民法院专属管辖:
(一)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二)因港口作业中发生纠纷提起的诉讼,由港口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三)因继承遗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者主要遗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管辖范围有哪些规定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管辖的规定如下:买卖双方可以直接交由房屋所在地法院、被告户籍地或居所地法院管辖,可以自行协议约定管辖法院,发生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时向其合同中约定的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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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
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三十四条
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