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救助方式。国家司法救助以支付救助金为主要方式。同时与思想疏导、宣传教育相结合与法律援助相配套与其他社会救助相衔接。有条件的地方积极探索建立刑事案件伤员急救,我国设立国家司法救助制度目的在于实现社会公平,体现司法为民,是法治化进程的重要表现,通过司法救助手段,维护被害人合法权益,使弱势群体能够充分感受到国家的温暖,关于建立完善国家司法救助制度的意见(试行)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全会精 下面由滁州离婚律师为您介绍国家司法救助制度相关法律知识,希望能够帮助到您。
国家司法救助制度建立以来的工作开展情况
滁州离婚律师为您提供以下法律分析:司法救助制度源于国家对涉法涉诉困难群众的关怀和保护,是法治国家尊重保障人权,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重要方式。
滁州离婚律师为您整理法律依据如下:《法律援助条例》第十条:公民对下列需要代理的事项,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代理人的,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
(一)依法请求国家赔偿的;
(二)请求给予社会保险待遇或者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
(三)请求发给抚恤金、救济金的;
(四)请求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的;
(五)请求支付劳动报酬的;
(六)主张因见义勇为行为产生的民事权益的。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对前款规定以外的法律援助事项作出补充规定。
公民可以就本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事项向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咨询。
国家司法救助制度落实情况的调研报告
滁州离婚律师为您提供以下法律分析: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和规范人民检察院国家司法救助工作,根据《关于建立完善国家司法救助制度的意见(试行)》,结合检察工作实际,制定本细则。第二条 人民检察院国家司法救助工作,是人民检察院在办理案件过程中,对遭受犯罪侵害或者民事侵权,无法通过诉讼获得有效赔偿,生活面临急迫困难的当事人采取的辅助性救济措施。第三条 人民检察院开展国家司法救助工作,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辅助性救助。对同一案件的同一当事人只救助一次,其他办案机关已经予以救助的,人民检察院不再救助。对于通过诉讼能够获得赔偿、补偿的,应当通过诉讼途径解决;(二)公正救助。严格把握救助标准和条件,兼顾当事人实际情况和同类案件救助数额,做到公平、公正、合理救助;(三)及时救助。对符合救助条件的当事人,应当根据当事人申请或者依据职权及时提供救助;(四)属地救助。对符合救助条件的当事人,应当由办理案件的人民检察院负责救助。
滁州离婚律师为您整理法律依据如下:《人民检察院国家司法救助工作细则(试行)》
第四条 人民检察院办案部门承担下列国家司法救助工作职责:(一)主动了解当事人受不法侵害造成损失的情况及生活困难情况,对符合救助条件的当事人告知其可以提出救助申请;(二)根据刑事申诉检察部门审查国家司法救助申请的需要,提供案件有关情况及案件材料;(三)将本院作出的国家司法救助决定书随案卷移送其他办案机关。
第五条 人民检察院刑事申诉检察部门承担下列国家司法救助工作职责:(一)受理、审查国家司法救助申请;(二)提出国家司法救助审查意见并报请审批;(三)发放救助金;(四)国家司法救助的其他相关工作。
第六条 人民检察院计划财务装备部门承担下列国家司法救助工作职责:(一)编制和上报本院国家司法救助资金年度预算;(二)向财政部门申请核拨国家司法救助金;(三)监督国家司法救助资金的使用;(四)协同刑事申诉检察部门发放救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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