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醉驾血检复检能降低吗 醉驾对血检有异议可以复检吗?

来源:www.lvshiweituo.com 时间:2023-01-06 05:25:46 作者:大同交通事故律师

作为鉴定的标的物无论是在提取还是保存过程中血液都可能挥发或中和。醉血复检会降低结果吗?血液鉴定结果差别很大。因此在进行第一次血液检测时会达到醉驾,醉驾血液复检可。 下面由大同交通事故律师为您介绍醉驾血检复检能降低吗 醉驾对血检有异议可以复检吗?相关法律知识,希望能够帮助到您。

醉驾复检酒精含量会不会降低

一、被查 醉驾 复检会降低吗? 如果重新抽血那肯定会降低的。如果还是用那天抽的血再做一次,应该不会降低多少。判断是否达到 醉酒驾车 的依据主要是驾驶人体内血液酒精含量,在具体实际中,交管人员在初步检查时一般采取呼气式检测,当发现驾驶人酒精含量达到 醉驾标准 是,就会进行血液抽样检。 二、 醉酒驾驶 机动车,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从重处罚: (一)造成 交通事故 且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或者 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 ,尚未构成其他犯罪的; (二)血液酒精含量达到200毫克/100毫升以上的; (三)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上驾驶的; (四)驾驶载有乘客的营运机动车的; (五)有严重超员、 超载 或者 超速 驾驶,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使用伪造或者变造的机动车牌证等严重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行为的; (六)逃避公安机关依法检查,或者拒绝、阻碍公安机关依法检查尚未构成其他犯罪的; (七)曾因酒后驾驶机动车受过 行政处罚 或者刑事追究的; (八)其他可以从重处罚的情形。 三、醉酒驾驶机动车,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公安机关依法检查,又构成 妨害公务罪 等其他犯罪的,依照 数罪并罚 的规定处罚。 四、对醉酒驾驶机动车的被告人判处 罚金 ,应当根据被告人的醉酒程度、是否造成实际损害、认罪悔罪态度等情况,确定与主刑相适应的罚金数额。 五、公安机关在查处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犯罪嫌疑人 时,对查获经过、呼气酒精含量检查和抽取血样过程应当制作记录;有条件的,应当拍照、录音或者录像;有 证人 的,应当收集证人证言。 六、血液酒精含量检验鉴定意见是认定犯罪嫌疑人是否醉酒的依据。犯罪嫌疑人经呼气酒精含量检验达到本意见第一条规定的醉酒标准,在抽取血样之前脱逃的,可以以呼气酒精含量检验结果作为认定其醉酒的依据。 犯罪嫌疑人在公安机关依法检查时,为逃避法律追究,在呼气酒精含量检验或者抽取血样前又饮酒,经检验其血液酒精含量达到本意见第一条规定的醉酒标准的,应当认定为醉酒。 七、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应当严格执行 刑事诉讼法 的有关规定,切实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 诉讼 权利,在法定诉讼期限内及时侦查、起诉、审判。 对醉酒驾驶机动车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根据案件情况,可以拘留或者 取保候审 。对符合取保候审条件,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能提出保证人,也不交纳 保证金 的,可以 监视居住 。对违反取保候审、监视居住规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情节严重的,可以予以 逮捕 。 综上所述,一般如果是血液抽查的话,那么复检是有可能降低的,但是复检的时间不宜过长,警方是不会拿来作为是否 酒驾的标准 的,如果是呼气式检测的话,血液酒精含量并不会有明显的变化,毕竟检测时间是很短的,判定也比较标准。

醉驾复检酒精含量会不会降低

其实根据海内外数据多方面的调查结果显示来看,中国内地居民的人均消费程度最近几年来是属于直线上升的一种状态,就像是现在的汽车几乎是成为了家家户户都有的一种出门代步工具了,在汽车拥有量非常普及的一个状态下 醉驾 也是层出不穷的。可有些人脑中始终对醉驾都是存有各种侥幸心理,考虑的问题是醉驾复检会降吗? 一、在我国关于醉驾复检会降吗? 如果重新抽血那肯定会降低的 1、一般情况下是不能提出复检的。 2、公安部有明确规定,如果不是因为鉴定单位违规操作等原因,个人对鉴定结论有异议的,不予采纳。所以不能提出重新鉴定。 3、对鉴定结论肯定要告知并送到鉴定结论复印件,并由当事人签字的。 涉及酒后驾驶而抽取的血样应保存多长时间,没有明文规定。 酒后驾驶抽取的血样应抽取两份血样,一份备案,一份送检。备案的血样的用途是涉案人员对送检血样的鉴定结果有异议时,用于DNA鉴定和再次作酒精含量检验,如果涉案人员对送检血样的鉴定结果无异议,并且签名认可后,备案的血样可不再保存。 相关规定: 《公安机关办理 醉酒驾驶 刑事案件程序规定(试行)》【抽血程序】抽取血样应当按照下列程序实施: (一)由不少于两名交通警察将当事人带到医疗机构或者具备资格的检验鉴定机构或者由上述机构派出人员抽血,并对抽血过程全程监督。 (二)抽取血样应由专业人员按要求进行,交通警察应告知抽血人员抽取两份血样,且不应采用醇类药品对皮肤进行消毒。抽取的血样中应添加抗凝剂,分别使用洁净、干燥的容器封装,并注明被抽血人姓名、抽血时间,分别装入纸质口袋密封,一份备案,一份送检。密封袋应注明被抽血人姓名、抽取时间、血样用途,由被抽血人签名、交通警察和抽血人员签名或者盖章。被抽血人或抽血人员拒绝签名、盖章的,交通警察应当注明。 (三)填写《抽取当事人血样登记表》,写明抽血原因、抽血时间、抽血地点、被抽血人姓名等情况,并由交通警察签名或者盖章。 (四)抽取的血样应及时送检,不能及时送检的,应低温保存。 二、醉驾怎样处罚? (一)《道路交通安全法》的处罚 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最新修改的内容规定: 1、醉酒驾驶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2、醉酒驾驶营运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十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后,不得驾驶营运机动车。 3、饮酒后或者醉酒驾驶机动车发生 重大交通事故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二)《 刑法 》及相关司法解释的处罚 1、《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 拘役 ,并处 罚金 。 2、醉酒驾驶机动车,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1)造成 交通事故 且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或者 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 ,尚未构成其他犯罪的; (2)血液酒精含量达到200毫克/100毫升以上的; (3)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上驾驶的; (4)驾驶载有乘客的营运机动车的; (5)有严重超员、 超载 或者 超速 驾驶,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使用伪造或者变造的机动车牌证等严重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行为的; (6)逃避公安机关依法检查,或者拒绝、阻碍公安机关依法检查尚未构成其他犯罪的; (7)曾因酒后驾驶机动车受过 行政处罚 或者刑事追究的; (8)其他可以从重处罚的情形。 3、醉酒驾驶机动车,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公安机关依法检查,又构成 妨害公务罪 等其他犯罪的,依照 数罪并罚 的规定处罚。 4、对醉酒驾驶机动车的被告人判处罚金,应当根据被告人的醉酒程度、是否造成实际损害、认罪悔罪态度等情况,确定与主刑相适应的罚金数额。 5、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应当严格执行 刑事诉讼法 的有关规定,切实保障 犯罪嫌疑人 、被告人的 诉讼 权利,在法定诉讼期限内及时侦查、起诉、审判。 其实关于血液存放的时间越长,肯定是越不利于交警部门取证的。再说一般情况下,如果没有什么明确的 证据 根本就不会允许重新对血样进行复检的,存放的时间长了以后里面的酒精自然就会随着时间的推移有所蒸发的,所以复检的时候从理论上来说结果肯定是会有所降低的,但是醉驾复检的几率很小,一般就是以第一次医院出具的血捡结果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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