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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醉驾不再一律入刑 佛山醉驾要坐牢吗

来源:www.lvshiweituo.com 时间:2023-02-02 09:17:57 作者:张家口交通事故律师

“醉驾一律入刑”的概括本来就不够准确和权威现。在他看来最高法院这次出台的指导意见是对既有法律规定的重申也可以被看做是对“醉驾一律入刑”这样的认知和做法进行纠偏。 下面由张家口交通事故律师为您介绍佛山醉驾不再一律入刑 佛山醉驾要坐牢吗相关法律知识,希望能够帮助到您。

醉驾不再一律入刑最近引发争议

毫无疑问,相比“醉驾一律入刑”,选择性司法无疑更不公平公正,而且会助长司法腐败

“对于醉酒驾驶机动车的被告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予定罪处罚;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最高人民法院日前制定《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二)》(试行),决定自5月1日起,在全国第二批试点法院对危险驾驶等8个罪名进行量刑规范改革试点,其中关于醉驾量刑的新规尤为引人关注。

佛山醉驾不再一律入刑

2023年5月1日施行的《刑法修正案(八)》新增危险驾驶罪,将醉酒驾驶机动车入罪、入刑:“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拘役,并处罚金。”从字面上理解,对于飙车行为,只有情节恶劣的才构成犯罪;而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不论情节是轻是重,不论是否造成交通事故,均构成犯罪,均要判处刑罚(可以判缓刑)。为了确保醉驾入刑的实施,公安部还于当年9月下发通知,要求公安机关“从严掌握立案标准,对经检验驾驶人血液酒精含量达到醉酒驾驶机动车标准的,一律以涉嫌危险驾驶罪立案侦查”。

佛山醉驾不再一律入刑

正因如此,这些年来,“醉驾一律入刑”的认知已经深入人心,成为妇孺皆知的一个法律常识,司机们普遍养成了“喝酒不开车、开车不喝酒”的良好习惯,醉驾案件呈不断下降趋势。也正因为如此,这次最高法出台的新规,明确醉驾不再一律入刑,尽管只是试点、试行,但仍引起了不小的争议。

理性而言,最高法的新规于法有据,准确地说,只是对现行法律规定的强调和重申。我国《刑法》总则第13条对什么是犯罪进行了概括性界定,同时明确“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总则第37条则规定:“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从法理上讲,《刑法》总则的规定适用于分则中的各个罪名,危险驾驶罪自然也不例外。也就是说,任何“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行为都不构成犯罪,其中自然包括情节显著轻微的醉驾行为。按此规定,醉驾从来不该有“一律入刑”之说,最高法的要求既是对法律规定的重申,也可视为对“醉驾一律入刑”的认知和做法予以纠偏。

从现实的角度看,确实存在各种各样的醉驾行为,其危害程度和恶性程度相差很大。譬如有人为了紧急救人不得已醉驾,有人在小区道路上醉驾,有人甚至只是喝酒后在停车场挪一下车,将这些醉驾与一般的醉驾同罪而论、一律判刑,恐怕难言公平公正,也有违刑罚“罪责刑相适应”原则。实际上,在一些地方的司法实践中,早已有对情节显著轻微醉驾免予刑事处罚的案例。

佛山醉驾不再一律入刑

最高法关于醉驾量刑的新规,于法有据且具有现实针对性,但让人心存疑虑的是,何为“情节显著轻微”、何为“危害不大”,以及什么情况下“不需要判处刑罚”,个中标准、尺度、界限不好把握,往往需要法官自由裁量。加上在新规的影响下,公安机关对醉驾可能不再一律立案,检察机关不再一律起诉,其中的自由裁量空间更大。如此一来,会不会出现选择性司法?会不会让有些情节并不轻微的醉驾逃过刑罚,有些情节确实轻微的醉驾反倒被判刑?这是最让人担心的。

为此,最高法有必要未雨绸缪,进一步明确界限、细化标准,对于什么样的醉驾属于“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可以一一详细列举,让法院在量刑时有更明确的依据,压缩自由裁量空间,力避选择性司法。毫无疑问,相比“醉驾一律入刑”,选择性司法无疑更不公平公正,而且会助长司法腐败。

醉驾一定会入刑吗

醉驾并不是一律入刑,下列醉驾情形可以免于刑事处罚:1、对于情节轻微危害不大的,不予定罪处罚。
2、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于刑事处罚。
二、根据《刑法》规定,醉驾可能构成危险驾驶罪。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
(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
(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醉驾的具体处罚也与血液内酒精的含量有关,如果每100毫升达到了80~140毫克的酒精含量,一般量刑是拘役一个月。醉驾如果已经构成危险驾驶罪,需要承担刑事责任,并不必然可以免除刑罚的。从2023年5月1日起试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二)(试行)》来看,可以说对对危险驾驶罪量刑作出了调整,这对于广大司机朋友来说可以说是好消息了。其中规定的八种常见犯罪量刑就包括了危险驾驶罪,明确规定了,对于醉酒驾驶机动车的驾驶人员而言,如果此时的情节显著轻微并且危害也不大的话,那么就不予定罪处罚;而要是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话,则也是可以免予驾驶人员的刑事处罚。换言之,也就是从2023年5月1日,即使驾驶人员有醉驾行为,那么也有可能不认定构成犯罪或者不予刑事处罚了。
张家口交通事故律师温馨提醒:从内容来看,审判参考仅是法院从量刑规范化的角度,对醉驾案件的一审法院给予审判量刑参考意见。然而,自从《刑法修正案(八)》增设了危险驾驶罪,实践中对于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适用存在较大争议,审判参考则没有对这一部分给予指引。
张家口交通事故律师为您整理法律依据如下:《刑法修正案八》第二十二条、《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拘役,并处罚金。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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