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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德盈律师事务所 广州德律律师事务所

来源:www.lvshiweituo.com 时间:2023-04-21 12:29:47 作者:平顶山交通事故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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傅伟简历

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3)穗越法民二初字第2336号
原告:广东捷信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原名广东捷信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越秀区。
法定代表人:RadekBednar,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余新娟、朱文?,广东德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傅伟林,*,*,*,*。
原告广东捷信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诉被告傅伟林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朱文?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被告与贷款人(中国对外经济贸易信托有限公司,下称"信托公司")、担保方(原告)、服务商(深圳捷信金融服务有限公司、下称"金融公司")签订了个人现金贷款及相关服务合同,贷款人根据被告提交的贷款申请表及相关资料,经审核后,向被告发放贷款人民币10000元,分24期还款,但是被告并未按期还款,根据合同约定,原告代被告偿还剩余借款。经原告多次催讨,被告至今仍未偿还所欠款项,原告为维护其合法权益,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1、被告偿还原告欠款人民币11711.17元(其中贷款本金7858.75元、利息485.70元、客户服务费2356.74元、担保服务费1009.98元),滞纳金500元及律师费500元;2、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
被告无答辩。
经审理查明,2023年12月11日,被告(借款凯闭人)与信托公司(贷款人)、原告(担保人)、金融公司(客户服务供应商)签订合同编号3110870663《个人现金贷款申请表》,内容为:被告申请个人现金贷款10000元,用于购家庭装修或改善家庭环境(包括家具),贷款分24期偿还,每月盯咐裂偿还696元,首次还款日为2023年1月11日,每月还款日为11日,月利率为1.67%,月客户服务费率为1.31%,月担保服务费率为0.56%,被告不参加保险。该申请表"个人现金贷款及相关服务合同摘要"订明:借款人应逐月等额偿还贷款本息、应缴印花税、手续费(如有)和服务费用,每月应付金额总和为该月期款;借款人应于相应还款日(首次还款日或每月每月还款日)当日或之前支付借款。借款人可向指定还款账户中存入超过当月期款的金额,超出部分为无息存款。借款人选择银行代扣存款的,借款人必须保证在每个指定还款日前其指定账户内有足够余额供贷款人或担保人代扣,否则应承担违约责任。担保人为借款人应缴贷款本息、印花税、手续费和客户服务费分别提供连带保证担保,借款人如未能于相应还款日下午五点前将当期期款全额付入指定还款帐户,即构成借款人在本合同下的违约,担保人应履行担保义务;借款人开始逾期或出现多期期款逾期时,如在相应到期还款日后未全额支付相应欠款,其需在逾期的第10天向担保人缴纳滞纳金30元;在逾期的第30天,则需在之前已计收滞纳金的基础上再向担保人缴纳滞纳金80元;若逾期至第60天的,则需在之前已计收滞纳金的基础上再向担保人缴纳滞纳金130元;若逾简燃期至第90天的,除之前计收的所有滞纳金外,借款人需再向担保人缴纳滞纳金130元;借款人未能在任一指定还款日全额支付当期期款或其他任何应付款项,其他方均有权提前解除本合同,要求其一次性履行本合同项下的全部义务,并终止借款人的保险,担保人应随即履行其担保义务,借款人应向担保人支付其代为偿还的全部未偿还期款及全部滞纳金。借贷关系自借款人在本申请表上签字后生效。被告表示已阅读和了解《个人现金贷款及相关服务合同条款与条件》,自愿遵守相关合同规定。
《个人现金贷款及相关服务合同条款与条件》订明:贷款发放方式为借款人授权贷款人将贷款款项划付至客户服务供应商,并授权客户服务供应商将贷款人发放的贷款直接划入借款人在《贷款申请表》中指定的银行账户;借款人签署《贷款申请表》即表明理解并接受贷款利率以及贷款本息的计算和偿还方式;担保人为借款人的贷款本息及印花税向贷款人提供连带保证担保,为借款人支付的手续费及客户服务费向客户服务供应商提供连带保证担保,并在履行保证义务后取得对借款人的追偿权;担保人向借款人提供服务并收取担保服务费;担保人受借款人委托代为向客户服务供应商划付其支付的手续费和客户服务费;客户服务供应商向借款人提供客户服务并收取客户服务费(包括提前发送短信提醒还款服务、电话提醒还款服务、客户咨询的热线电话服务、客户还款渠道拓展及还款支持服务等);借款人签署《贷款申请表》即表明理解并同意服务费用的构成和相关计算和支付方式;服务费用应等额分期按月与同期贷款本息一起支付;借款人授权担保人向客户服务供应商支付客户服务费;借款人授权贷款人向担保人支付服务费用,并进一步授权担保人向客户服务供应商支付客户服务费及手续费;期款以元为最小单位,如有小数,加一进位;贷款期间如遇利率调整,服务费用将相应调整,保证借款人每月应缴纳的期款金额不变;借款人如未能于相应指定还款日下午五点前将当期期款全额付入还款帐户,担保人无需贷款人或客户服务供应商的进一步指示,即应将当期贷款本息支付给贷款人,并将当月应付的手续费及当期客户服务费支付给客户服务供应商;若借款人发生逾期,而担保人根据合同向贷款人和客户服务供应商付款后,借款人应将期款金额同其作为偿还当月期款实付的金额之间的差额以存入还款帐户的方式支付给担保人;担保人为执行本合同、实现合同权益而发生的律师费及其他费用等均由借款人承担;本合同于借款人签署《贷款申请表》时生效。
上述合同签订后,原告将从信托公司划转取得的借款10000元划转给被告。被告借款后,未能按照约定按期偿还期款。由于被告未按期偿还期款,原告代被告分别向信托公司和金融公司偿还了借款本息和客户服务费。2023年3月27日,信托公司、金融公司分别向原告出具《个人消费/现金贷款代偿确认函》及《客户服务费代偿确认函》,确认原告已为被告应偿还的贷款本息履行了保证责任及原告已为被告代付客户服务费。截止至2023年10月11日,原告共为被告代付本金10000元、利息1398.21元,扣除被告已偿还的本金2141.25元、利息912.51元,原告尚有代偿本金7858.75元、利息485.70元未收回。原告因委托广东德盈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本案诉讼,支出了律师费500元。
原告对其诉请金额的构成提供了《借款人还款明细表》,载明:截至2023年10月11日,本金(应付)10000元、实付2141.25元;利息(应付)1398.21元、实付912.51元;担保服务费(应付)1346.14元、实付336.16元;客户服务费(应付)3142.32元、实付785.58元。
本院认为,被告与原告、信托公司、金融公司签订的《个人现金贷款申请表》,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之间的借贷、担保法律关系成立,当事人应恪守合同。合同订明贷款的发放方式为借款人授权贷款人将贷款款项划付至客户服务商,并授权客户服务商将贷款人发放的贷款直接划入借款人在《贷款申请表》中指定的银行账户。现原告提供的划款凭证,可以证明贷款人已按被告的要求履行了发放贷款的义务,被告借款后未按借款合同约定逐月偿还期款,其行为构成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
对于原告主张的贷款本息。原告在被告欠款未还后,为被告向信托公司代偿了贷款本息,该事实有信托公司出具的《个人消费/现金贷款代偿确认函》、《个人消费/现金贷款代偿本息明细表》为证,足以证明原告已依约履行了担保义务。因此,原告有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在其承担担保责任范围内向被告行使担保追偿权。根据信托公司出具的《个人消费/现金贷款代偿本息明细表》,扣除被告已归还的本息,被告尚欠本金7858.75元、利息485.70元。原告要求被告清偿尚欠贷款本息,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
对于原告主张的担保服务费。由于原告在履行合同时需要承担担保风险,合同对于担保服务费的费用计算亦进行了约定,且原告已按照合同履行了相应的担保义务,因此,原告有权按照合同约定要求被告支付担保服务费1009.98元。原告要求被告清偿尚欠担保服务费,符合合同规定,本院予以支持。
对于原告主张的客户服务费。《个人现金贷款申请表》已明确订明了月客户服务费率的标准,《个人现金贷款及相关服务合同条款与条件》亦订明了客户服务供应商所提供的具体客户服务内容,被告在签署《个人现金贷款及相关服务合同》时表示理解并同意服务费用的构成和相关计算和支付方式。现原告已代被告向客户服务供应商偿还了客户服务费,被告对此未提出抗辩意见,因此,原告有权按照合同约定要求被告支付客户服务费2356.74元。原告要求被告清偿尚欠客户服务费,符合合同规定,本院予以支持。
对于原告主张的滞纳金和律师费。被告未能按期偿还期款,根据《个人现金贷款申请表》关于"借款人如在相应到期还款日后未全额支付相应欠款,其需在逾期的第10天向担保人缴纳滞纳金30元;在逾期的第30天,则需在之前已计收滞纳金的基础上再向担保人缴纳滞纳金80元;若逾期至第60天的,则需在之前已计收滞纳金的基础上再向担保人缴纳滞纳金130元;若逾期至第90天的,除之前计收的所有滞纳金外,借款人需再向担保人缴纳滞纳金130元"的约定,被告应向原告支付滞纳金30元+80元+130元+130元=370元。《个人现金贷款申请表》订明担保人为实现合同权益而发生的律师费及其他费用等均由借款人承担,引起本案诉讼的责任在于被告,原告因诉讼而支付的律师费用与被告的违约行为存在因果关系,原告要求被告承担律师费500元合理,本院予以支持。
综上所述,原告的各项诉讼请求,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本院予以支持。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不到庭参加诉讼,对原告诉请不作抗辩,应承担缺席审理的不利后果。造成本案诉讼的责任在于被告,被告应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三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被告傅伟林向原告广东捷信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偿还欠款11711.17元(包括贷款本金7858.75元、利息485.70元、客户服务费2356.74元、担保服务费1009.98元)及滞纳金370元。
二、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被告傅伟林向原告广东捷信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清偿律师费500元。
三、驳回原告广东捷信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118元、公告费111元合共229元,由被告傅伟林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当事人上诉的,应在递交上诉状次日起七日内,按照不服本案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金额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不交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审 判 长  邵巧玲
人民陪审员  郝铁军
人民陪审员  尹春生
二?一四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刑事辩护委托权限

法律主观:

刑事案件当中,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本人是可以肯定可以委托辩护人的,当然符合法律规定情形的,那么近亲属、法定代理人也可以委托辩护人。
一、刑事案件谁委托辩护人
1、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乱培人本人;
2、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法定代理人”是指被代理人的父母、养父母、监护人和负有保护责任的机关、团体的代表)
3、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的近亲属;(“近亲属”是指夫、妻、父、母、子、女、同胞兄弟姊妹。)
4、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委托的人。
二、刑事指定辩护的适用情形
我国的指定辩护只适用于审判阶段,被指定的辩护人只能是律师。指定辩护包括:
1、公诉人出庭公诉的案件,被枯陪含告因经济困难或其他原因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可以指定承担法律援助义务的律师提供辩护。最高人民法院《解释》对“可以指定”辩护人的情况作了具体规定,包括:
(1)符合没笑当地政府规定的经济困难标准的;
(2)本人确无经济来源,其家庭经济状况无法查明的;
(3)本人确无经济来源,其家属经多次劝说仍不愿为其承担辩护费用的;
(4)共同犯罪案件,其他被告人已委托辩护人的;
(5)具有外国国籍的;
(6)案件有重大社会影响的;
(7)人民法院认为起诉意见和移送的证据材料可能影响正确定罪量刑的。指定的辩护人,应当是依法承担法律援助义务的律师。
2、被告人盲、聋、哑或者限制行为能力,或者在开庭审理时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而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应当指定承担法律援助义务的律师为其提供辩护。
3、被告人可能被判处而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应当为其指定承担法律援助义务的律师为其辩护。
三、如何选择刑事辩护律师
看律师的教育背景。我国对于律师任职没有要求一定出于法学院系或法学专业,非法学专业毕业只要经过司法资格考试,也可以从事律师职业。一般说来,知名法学院校教育背景的律师具有较全面的法学理论基础,善于把握法律之间的相互关系,对案件多角度进行论证与辩护,而非法学专业毕业的律师则在某些特定领域更有特色。委托人可以根据案情是否具有专业性要求而做出选择。
看律师的办案经验。辩护是司法实务工作,带有很强的实践性,经验的积累是任何一个成熟的律师所必需的。每个案件既有个性,更有共性,办理了大量刑事案件的辩护律师,积累了较为丰富的经验与辩护技巧,可以将许多成功的经验上升为理论,指导具体个案的办理,在刑事辩护中更驾轻就熟,富有成效。
看所在律所的品牌。律师事务所的品牌是其经过多年办案形成的被社会认可的标识,也是其辩护能力、辩护业绩的体现。知名的规范化律师事务所对于执业律师要求较高,管理严格,其律师实力相对较强,影响较大,辩护成功的概率也较高。
看律师的执业道德。优秀的律师不但应当业务精湛,更应当执着、敬业、诚信,不因委托人法律知识的欠缺实施欺骗或疏于努力。根据律师管理规定,刑事辩护律师不得就判决结果向委托人做出承诺,严肃而负责任的律师只应当根据自己的知识对案件事实、证据、性质、及可能的量刑等做出分析,既不应当夸大风险吓唬委托人,也不应当以无罪、缓刑等结果诱导委托人聘请其担任辩护人。对于轻易承诺结果的刑事辩护律师,委托人更应保持警惕。
委托他人代表自己行使自己的合法权益,委托人在行使权力时需出具委托人的法律文书。而委托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反悔委托事项。被委托人如果做出违背国家法律的任何权益,委托人有权终止委托协议,在委托人的委托书上的合法权益内,被委托人行使的全部职责和责任都将由委托人承担,被委托人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根据法律规定可以得知,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本人、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近亲属等人员都可以委托辩护人。

法律客观:

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正在被执行刑罚或者依法被剥夺、限制人身自由的人,不得担任辩护人。 被开除公职和被吊销律师、公证员执业证书的人,不得担任辩护人,但系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监护人、近亲属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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