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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规则第十三条

来源:www.lvshiweituo.com 时间:2022-09-07 16:52:53 作者:达州交通事故律师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三条对登记后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根据车辆用途、载客载货数量、使用年限等不同情况定期进行安全技术检,第三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责任。第四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第五条机动车之间、机动车与非机动车之间、非机动车之间的交通事故应以交通过错行为的危险性和避险的可能性为 下面由达州交通事故律师为您介绍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规则第十三条相关法律知识,希望能够帮助到您。

《道路交通事故当事人责任确定规则(试行)》

1、对仅造成人员轻微伤的事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适用简易程序处理,但是有交通肇事犯罪嫌疑的除外。

2、机动车与机动车、机动车与非机动车发生财产损失事故,当事人对事实及成因无争议的,可以自行协商处理损害赔偿事宜。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条规定,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停车,保护现场;造成人身伤亡的,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抢救受伤人员,并迅速报告执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

因抢救受伤人员变动现场的,应当标明位置。乘车人、过往车辆驾驶人、过往行人应当予以协助。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未造成人身伤亡,当事人对事实及成因无争议的,可以即行撤离现场,恢复交通,自行协商处理损害赔偿事宜。

不即行撤离现场的,应当迅速报告执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仅造成轻微财产损失,并且基本事实清楚的,当事人应当先撤离现场再进行协商处理。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二十条规定,发生可以自行协商处理的财产损失事故,当事人可以通过互联网在线自行协商处理;当事人对事实及成因有争议的,可以通过互联网共同申请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在线确定当事人的责任。

当事人报警的,交通警察、警务辅助人员可以指导当事人自行协商处理。当事人要求交通警察到场处理的,应当指派交通警察到现场调查处理。

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规则第十三条

达州交通事故律师温馨提醒: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十三条规定,发生死亡事故、伤人事故的,或者发生财产损失事故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应当保护现场并立即报警:

(一)驾驶人无有效机动车驾驶证或者驾驶的机动车与驾驶证载明的准驾车型不符的;

(二)驾驶人有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嫌疑的;

(三)驾驶人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嫌疑的;

(四)机动车无号牌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号牌的;

(五)当事人不能自行移动车辆的;

(六)一方当事人离开现场的;

(七)有证据证明事故是由一方故意造成的。

驾驶人必须在确保安全的原则下,立即组织车上人员疏散到路外安全地点,避免发生次生事故。驾驶人已因道路交通事故死亡或者受伤无法行动的,车上其他人员应当自行组织疏散。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十九条规定,机动车与机动车、机动车与非机动车发生财产损失事故,当事人应当在确保安全的原则下,采取现场拍照或者标划事故车辆现场位置等方式固定证据后,立即撤离现场,将车辆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点,再协商处理损害赔偿事宜,但有本规定第十三条第一款情形的除外。

非机动车与非机动车或者行人发生财产损失事故,当事人应当先撤离现场,再协商处理损害赔偿事宜。对应当自行撤离现场而未撤离的,交通警察应当责令当事人撤离现场;造成交通堵塞的,对驾驶人处以200元罚款。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道路交通安全法

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规则全文最新版2022

下车,拍照,适用快速处理程序,填个《机动车交通事故快速处理协议书》。
互相写明情况,主要有:双方车牌号、保险公司信息及保单号、驾驶姓名、驾驶证号、责任划分清楚、双方签字,互留联系方式等。
有责方要给自己的保险公司报案,并且留下报案号。
然后就可以拿这个单子,去保险公司办理理赔了!

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规则第十三条第一款

如果双方对事故责任没有争议可以自行对现场拍照取证,最好写个协议书,如果当地有交通事故处理点,双方约个时间一起去(带齐驾驶证行驶证和交强险)。如果无法去或者没有处理点,可以将车辆靠边,等交警来出具简易程序认定书。如果双方对责任互相推诿,还是不要撤现场,等交警来了再说,虽然这样会给道路造成影响,但是不至于后来责任认定方面的麻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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