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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登记规定124号令第54条原文及解读

来源:www.lvshiweituo.com 时间:2022-10-08 05:58:51 作者:厦门交通事故律师

(一)查验岗审查国产机动车的整车出厂合格证明(以下简称合格证)或者进口机动车的进口凭证(以下简称进口凭证);不属于免检的机动车还应当审查机动车安全技术检,《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公安部令第123号)简称123号令《机动车登记规定》(公安部令第124号)简称124号令将于2022年1月1日实施为切实帮助驾驶人尽快全面准确了解、熟识新,《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简称《104号令》,《机动车驾 下面由厦门交通事故律师为您介绍机动车登记规定124号令第54条原文及解读相关法律知识,希望能够帮助到您。

机动车登记规定124号令第54条原文及解读

124号令机动车登记规定,申请注册登记的车辆,机动车所有人要交验机动车,并提交以下资料:
1、机动车所有人身份证明;
2、购车发票等机动车来历证明;
3、机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明或者进口机动车进口凭证;
4、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凭证;
5、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或者免税证明;
6、车船税纳税或者免税证明;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在机动车注册登记时提交的其他证明。
所以车主还要到市地税部门缴纳车船使用税、到市国税部门缴纳车辆购置税,并取得相应的证明。如果是个人车辆准备上牌的资料已经齐全,可以凭上述资料和中小客车指标证明文件到市区的车管分所申请办理车辆上牌。
《机动车登记规定》第五条 初次申领机动车号牌、行驶证的,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向住所地的车辆管理所申请注册登记。
第六条 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到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对机动车进行安全技术检验,取得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后申请注册登记。
免予安全技术检验的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进行安全技术检验:
(一)国产机动车出厂后两年内未申请注册登记的;
(二)经海关进口的机动车进口后两年内未申请注册登记的;
(三)申请注册登记前发生交通事故的。
专用校车办理注册登记前,应当按照专用校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进行安全技术检验。
第十三条 机动车所有人的住所迁出车辆管理所管辖区域的,车辆管理所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三日内,在机动车登记证书上签注变更事项,收回号牌、行驶证,核发有效期为三十日的临时行驶车号牌,将机动车档案交机动车所有人。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在临时行驶车号牌的有效期限内到住所地车辆管理所申请机动车转入。
申请机动车转入的,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填写申请表,提交身份证明、机动车登记证书、机动车档案,并交验机动车。机动车在转入时已超过检验有效期的,应当在转入地进行安全技术检验并提交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和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凭证。车辆管理所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三日内,确认机动车,核对车辆识别代号拓印膜,审查相关证明、凭证和机动车档案,在机动车登记证书上签注转入信息,核发号牌、行驶证和检验合格标志。

机动车登记规定124号令第54条款

厦门交通事故律师为您提供以下法律分析:近几年,校车超载从而发生事故的例子屡屡出现在我们视线中。校车超载十分严重,特别是幼儿园与小学的校车超载的现象更为常见。为了使这种情况有所改善,加强对校车的管理,国家发布了公安部124号令,在原机动车登记规定的基础上加入了与校车有关的登记规定。

厦门交通事故律师为您整理法律依据如下:《机动车登记规定》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实施。省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本省(自治区、直辖市)机动车登记工作的指导、检查和监督。直辖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车辆管理所、设区的市或者相当于同级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车辆管理所负责办理本行政辖区内机动车登记业务。县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车辆管理所可以办理本行政辖区内摩托车、三轮汽车、低速载货汽车登记业务。条件具备的,可以办理除进口机动车、危险化学品运输车、校车、中型以上载客汽车以外的其他机动车登记业务。具体业务范围和办理条件由省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确定。警用车辆登记业务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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