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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交通违章处理地点有哪些

来源:www.lvshiweituo.com 时间:2022-10-22 10:13:52 作者:恩施交通事故律师

高新大队西安市科技七路16号目前交警支队在全市开通了七处“交警社区服务站”其中六处服务站也可以进行非现场交通违法的处理与上面介绍的各大队警务大厅受理,西安交通违章可以在碑林大队警务大厅、高新大队警务大厅、经开大队警务大厅等地点办理。以下是具体信息。西安交通违章办事地点及咨询电话碑林大队,西安本地宝已认证帐号2022西安车辆违章扣分新规总则公安部发布制定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分管理办法》(公安部 下面由恩施交通事故律师为您介绍西安交通违章处理地点有哪些相关法律知识,希望能够帮助到您。

西安交通违章处理地点有哪些地方

西安市北郊车管所。

地址:陕西省西安市未央区尚稷路。

2、陕西省公安厅交通警察总队车辆管理所。

地址:陕西省西安市未央区未央路120号。

3、西安市公安局交警支队车管所北区分所。

地址:陕西省西安市未央区经济技术开发区草滩七路。

电话:029-86280195。

4、三桥车管所。

地址:陕西省西安市未央区天台八路付一路。

5、西安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车管所郊县分所。

地址:陕西省西安市未央区天台八路4号附近。

恩施交通事故律师为您整理法律依据如下:《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第五十二条?对交通技术监控设备记录的违法行为,当事人应当及时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受处理,处以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的,可以适用简易程序;处以二百元(不含)以上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的,应当适用一般程序。

《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第五十三条?违法行为人或者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收到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通知后,应当及时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受处理。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将机动车交由他人驾驶的,应当通知机动车驾驶人按照本规定第二十条规定期限接受处理。

违法行为人或者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无法在三十日内接受处理的,可以申请延期处理。延长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三个月。

《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第五十四条?机动车有五起以上未处理的违法行为记录,违法行为人或者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未在三十日内接受处理且未申请延期处理的,违法行为发生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备案信息中的联系方式,通过移动互联网应用程序、手机短信或者邮寄等方式将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以及依法享有的权利,告知违法行为人或者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违法行为人或者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未在告知后三十日内接受处理的,可以采取公告方式告知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依法享有的权利以及公告期届满后将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公告期为七日。

违法行为人或者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提出申辩或者接受处理的,应当按照本规定第四十四条或者第四十八条办理;违法行为人或者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未提出申辩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并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杭州交通违章处理地点和工作时间

西安每个交警大队去队都有违章处理大厅,去违章处理大厅出示行驶证和驾照就可以处理。西安各交警支队地址用电话:西安交管支队西安市环城西路230号029-88632022西安交管一大队西安市乐市居厂正街131号029-82223119西安交管二大队西安市友谊西路12号029-87800039西安交管三大队西安市太阳庙门50号029-87613045西安交管四大队西安市西四路13号029-87418702西安交管五大队西安市青年路81号029-87314345西安交管六大队西安市团结西路22号029-84260020西安交管七大队西安市幸福路6号029-82162300西安交管八大队西安市北二环西段2号029-86253791西安交管九大队西安市兴中路3号029-86262445西安交管十大队西安市电厂西路南段029-83519924西安交管十一大队西安市西影路605号029-85536586西安交管支队特勤处西安市丰庆路3号029-84204778西安交管支队秩序处西安市环城西路230号029-88649760西安交管支队事故处西安市劳动南路138号029-84260808违章处理步骤:1、被电子眼拍到,只拿行驶证就可以了,到车管所处理。2、超速违章需要拿驾驶证、行车证两个证件及复印件到车管所。3、被贴了罚单,要拿着罚单和行驶证到车管所。4、准备好以上相应资料,到车管所查看违章照片,确认自己是否真的违章。5、自己确实已经违章,确认后就需要填写处罚确认书。6、以上程序完成后,拿着车管所的处罚确认书去指定银行交罚款。7、异地违章需要到违章所在地车管所去办理相关处理手续。
【恩施交通事故律师为您整理法律依据如下】
《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
第四十二条适用简易程序处罚的,可以由一名交通警察作出,并应当按照下列程序实施:
(一)口头告知违法行为人违法行为的基本事实、拟作出的行政处罚、依据及其依法享有的权利;
(二)听取违法行为人的陈述和申辩,违法行为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
(三)制作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
(四)处罚决定书应当由被处罚人签名、交通警察签名或者盖章,并加盖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印章;被处罚人拒绝签名的,交通警察应当在处罚决定书上注明;
(五)处罚决定书应当当场交付被处罚人;被处罚人拒收的,由交通警察在处罚决定书上注明,即为送达。
第四十三条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被处罚人的基本情况、车辆牌号、车辆类型、违法事实、处罚的依据、处罚的内容、履行方式、期限、处罚机关名称及被处罚人依法享有的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权利等内容。
第四十四条制发违法行为处理通知书应当按照下列程序实施:
(一)口头告知违法行为人违法行为的基本事实;
(二)听取违法行为人的陈述和申辩,违法行为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
(三)制作违法行为处理通知书,并通知当事人在十五日内接受处理;
(四)违法行为处理通知书应当由违法行为人签名、交通警察签名或者盖章,并加盖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印章;当事人拒绝签名的,交通警察应当在违法行为处理通知书上注明;
(五)违法行为处理通知书应当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拒收的,由交通警察在违法行为处理通知书上注明,即为送达。
交通警察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将违法行为处理通知书报所属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备案。
第五十条对交通技术监控设备记录的违法行为,当事人应当及时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受处理,处以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的,可以适用简易程序;处以二百元(不含)以上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的,应当适用一般程序。
第五十一条对行人、乘车人、非机动车驾驶人处以罚款,交通警察当场收缴的,交通警察应当在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上注明,由被处罚人签名确认。被处罚人拒绝签名的,交通警察应当在处罚决定书上注明。交通警察依法当场收缴罚款的,应当开具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不开具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的,当事人有权拒绝缴纳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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