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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道路交通安全条例是地方性法规还是自治条例或单行条例

来源:www.lvshiweituo.com 时间:2022-09-28 14:43:53 作者:营口交通事故律师

自治区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现行有效的地方性法规(161件)1广西壮族自区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实施细则(1980年7月通过1987年5月修正1990年4月修正1996年,自治条例及单行条例只在民族自治地方内部适用,其中的一些规定可以和行政法规甚至法律规定不同,这是由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的;,此外还有自治区人大常委会通过的法规性决议、决定33件。现将统计的现行有效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以及法规性 下面由营口交通事故律师为您介绍广西道路交通安全条例是地方性法规还是自治条例或单行条例相关法律知识,希望能够帮助到您。

广西道路交通安全条例是地方性法规还是自治条例或单行条例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维护道路交通秩序,预防和减少道路交通事故,保护人身安全,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财产安全及其他合法权益,提高通行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自治区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的车辆驾驶人、行人、乘车人、车辆所有人、车辆管理人以及与道路交通活动有关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条例。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的领导,实行道路交通安全责任制,建立城市建设项目交通影响评价制度和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协调机制。
  乡镇人民政府、城市街道办事处应当督促辖区内的单位落实道路交通安全责任制,及时消除安全隐患。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经济建设、社会发展以及道路交通安全、畅通的需要,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国家有关政策,制定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规划,并组织实施。
  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规划应当符合城乡规划,符合合理配置道路资源,完善交通基础设施,优先发展公共交通,提高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现代化水平的要求。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机构依照法律、法规的授权,负责上道路行驶的拖拉机的登记、安全技术检验合格标志的核发以及拖拉机驾驶人的考试和驾驶证的发放、审验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建设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道路交通安全的有关工作。第六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应当依法履行职责,公开办事制度和程序,简化办事手续,方便人民群众,严格、公正、文明执法,保障道路交通有序、安全、畅通。第七条 新闻、出版、广播、电视等单位,应当对社会公众进行道路交通安全宣传教育,发布交通安全公益广告,普及交通安全知识,及时公布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采取的交通管理措施。
  学校应当按照国家制定的课程标准要求,对学生进行道路交通安全法制教育,并配合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学生进行各种形式的道路交通安全教育。第八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和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机构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负责建立和管理交通安全管理信息系统,推进电子政务,在信息系统的网站上公布行政许可事项和交通安全管理事项,方便申请人或者当事人采取数据电文等方式提出行政许可申请、查询交通安全信息或者进行投诉、申诉和举报。第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道路交通安全宣传教育、道路交通安全基础设施的建设和维护、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装备、交通事故处理等所需经费列入财政预算,增加对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的投入。第十条 鼓励单位和个人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统一组织下提供志愿服务,协助维护道路交通秩序。第十一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根据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的需要,可以聘用道路交通安全协管人员,协助交通警察维护道路交通秩序、劝阻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但道路交通安全协管人员不得行使交通警察的行政执法权。第十二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和人民法院调解交通事故损害赔偿争议时,应当遵循以人为本和自愿、公正、及时的原则,不因当事人的身份而导致损害赔偿标准的差别。第二章 非机动车、机动车第十三条 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的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等安装有动力装置的非机动车,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注册登记后方可上道路行驶。具体种类和管理办法由自治区人民政府制定。第十四条 机动车所有人在登记时提供的实际住所地址或者所有人姓名(单位名称)、联系方式发生变更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十日内,向登记该机动车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或者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机构备案。第十五条 机动车号牌应当在指定位置使用统一的固封装置固封,保持端正,不得变形和遮盖。
  机动车临时通行牌证应当放置在机动车前风窗玻璃内侧,无驾驶室的机动车,应当随车携带。第十六条 大中型营运载客汽车、载货汽车及其挂车、拖拉机及其挂车的车身或者车厢后部应当喷涂反光放大牌号,喷涂的字样应当端正并保持清晰、完整;营运载客汽车应当在驾驶室两侧喷涂经营单位名称和服务质量监督电话,除出租汽车外的其他营运载客汽车还应当喷涂核载人数;载货汽车应当在驾驶室两侧喷涂核定载质量,载货汽车和挂车应当按照国家安全技术标准粘贴车身反光标识;危险货物运输车辆,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喷涂相关标志标识。
  机动车车身两侧的车窗和前后风窗玻璃,不得粘贴、喷涂妨碍驾驶视线的文字和图案,不得粘贴镜面反光遮阳膜。

广西壮族自治区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五十七条第四项

  《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根据宪法和法律制定的。所以属于行政法规。
  行政法规是国务院为领导和管理国家各项行政工作,根据宪法和法律,并且按照《行政法规制定程序条例》的规定而制定的政治、经济、教育、科技、文化、外事等各类法规的总称;
  是指国务院根据宪法和法律,按照法定程序制定的有关行使行政权力,履行行政职责的规范性文件的总称。行政法规的制定主体是国务院,行政法规根据宪法和法律的授权制定、行政法规必须经过法定程序制定、行政法规具有法的效力。行政法规一般以条例、办法、实施细则、规定等形式作成。发布行政法规需要国务院总理签署国务院令。它的效力次于法律、高于部门规章和地方法规。

广西壮族自治区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十一条之规定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八十九条规定,结合本自治区具体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凡在本自治区行政区域内道路上通行的车辆、行人、乘车人以及在道路上进行与交通有关活动的人员,必须遵守《条例》和本办法。
  对违反《条例》和本办法的行为,任何人都有劝阻和检举、控告的权利。第三条 车辆、行人如遇《条例》和本办法没有规定的情况,必须在确保安全的原则下通行。第三章 车辆第八条 机动车辆必须悬挂挂公安车辆管理机关核发的号牌和规定配挂的标志牌,悬挂、喷印其它牌、匾和标志,不得影响号牌和规定配挂标牌的辨认。第九条 货运机动车、大客车、出租车必须在车门外侧喷印单位名称、使用代号的,须报公安车辆管理机关备案;个体、联户机动车辆须喷印辖区名称及个体车辆编号;货车车厢后拦板和挂车车厢后拦板外侧喷印本车统一号牌的放大号码;小型出租汽车,须在车顶外部安装“出租”字样的明显标志。
  在我区驻点六个月以上的外省机动车,也须按规定喷印。第十条 机动车号牌与行驶证编号统一规定为:
  南宁市自广西01-00001至广西01-99999号;
  柳州市自广西02-00001至广西02-99999号;
  桂林市自广西03-00001至广西03-99999号;
  梧州市自广西04-00001至广西04-99999号;
  北海市自广西05-00001至广西05-99999号;
  南宁地区自广西30-00001至广西30-99999号;
  柳州地区自广西35-00001至广西35-99999号;
  桂林地区自广西40-00001至广西40-99999号;
  梧州地区自广西45-00001至广西45-99999号;
  玉林地区自广西50-00001至广西50-99999号;
  百色地区自广西55-00001至广西55-99999号;
  钦州地区自广西60-00001至广西60-99999号;
  河池地区自广西65-00001至广西65-99999号;
  防城港区自广西70-00001至广西70-99999号;
  公安系统:
  非专用车自广西10-00001至广西10-99999号;
  非专用汽车自GA45-0001至GA45-9999号;
  专用摩托车自GA45-00001至GA45-99999号;
  机动车号牌应逐步使用反光号牌。第十一条 机动车的临时号牌、移动证,须贴在驾驶室的挡风玻璃上;无挡风玻璃的须随车携带。第十二条 机动车检验分为初次检查、临时检查和定期检查。
  初次检验适用于车辆领取号牌和行驶证时进行。
  临时检验适用于车辆申请临时号牌、转籍过户、封停启用、改型改造。
  定期检查是对已领有正式号牌和行驶证的车辆,按年度进行的检验。因故不能如期参加定期检验的,应事先到其现籍所属的公安车辆管理机关办理延期检验手续,否则不准继续行驶。第十三条 拖拉机不准改轮调速。第十四条 机动车牵引车辆时,牵引装置必须牢固、安全、可靠;客运机动车不准拖带挂车,铰接式客车不准牵引车辆;装栽危险物品的车辆,不准牵引、拖带车辆或被其他车辆牵引;三轮摩托车不准牵引车辆或被其他车辆牵引,其他三轮机动车,只准牵引同类车辆,不准牵引其他车辆;用软联接牵引装置时,与牵引车须保持6-11米的安全距离。
  非机动车不准牵引车辆或被其他车辆牵引。第十五条 机动车离开现籍范围,在外地驻点运输超过3个月的,车辆单位或车主须报告现籍公安车辆管理机关,并向驻点公安车辆管理机关办理登记手续。第四章 车辆驾驶员第十六条 机动车驾驶员行车时必须遵守安全驾驶技术操作规程,服从公安交通管理人员的指挥、检查。
  机动车驾驶员必须按规定参加安全学习小组(联组)的活动。第十七条 机动车驾驶员服用镇静、兴奋、麻醉等药物引起精神不佳、有碍安安全行车时,不准驾驶车辆;不准赤足、穿高跟鞋驾驶车辆。第十八条 大型客车连续行驶350公里以上,须有驾驶员换班驾驶。第十九条 机动车教练时,其驾驶室只准乘坐学习驾驶员和教练员各一名;车厢内严禁乘搭学员以外的人员;重车教练时,车厢内禁止载人。第二十条 机动车实习驾驶员,单独驾驶载客营运的城镇公共汽车、小型汽车和后三轮摩托车时,从转入实习期起,6个月内须有正式驾驶员监督指导。第二十一条 各部门或单位专门为社会或本部门、本单位培训机动车驾驶员而开办的培训学校,应按规定分别到公安、教育、劳动部门办理申请批准手续,并接受检查和监督。
  公安车辆管理机关对未经批准的学校培训的机动车驾驶员,不得进行考试,不得发给驾驶证。

广西壮族自治区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五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是2004年4月28日举行的国务院第49次常务会议上通过, 是由国务院制定的,因此属于行政法规.
条例/办法/细则/规定这都是法(广义上)的名称,而法律/法规/规章是根据制定机关不同而划分的(这里的法律是指侠义上的)。
法律是由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道路交通安全法》便是一部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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