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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交通法处罚条例

来源:www.lvshiweituo.com 时间:2022-10-09 20:38:56 作者:惠州交通事故律师

扣留机动车驾驶证、行驶证;确有必要的,可以扣留机动车。依据《广东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六十七条规定:机动车有,未经批准擅自挖掘公路、占用公路施工或者从事其他影响公路交通安全活动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恢复原状可以处三万元罚款;未经批准擅自挖掘城市道路、占用城,第二十四条在不影响行人、车辆通行的情况下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的管理部门会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 下面由惠州交通事故律师为您介绍广东交通法处罚条例相关法律知识,希望能够帮助到您。

以下违反广东省交通管理安全条例

惠州交通事故律师为您提供以下法律分析:违反规定停放、临时停车,妨碍其他车辆、行人通行的,处警告或者200元罚款,不扣分。如果是违反禁令标志指示停车的,扣3分,罚款200元。

惠州交通事故律师为您整理法律依据如下:《广东省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 第五十八条:

驾驶机动车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警告或者二百元罚款:

(一)不按规定车道行驶,或者变更车道时影响其他车辆正常行驶的;

(二)遇前方停车排队等候或者缓慢行驶时,不依次等候,从前方车辆两侧穿插或者超越行驶的;

(三)违反规定掉头,或者超车的;

(四)逆向行驶,或者下陡坡时熄火、空档滑行的;

(五)行经人行横道未减速行驶,或者遇行人正在通过人行横道时未停车让行的;

(六)行经没有交通信号的道路,遇行人横过道路未避让的;

(七)不按交通信号灯规定通行的;

(八)在同车道不按规定与前车保持必要的安全距离的;

(九)不按规定避让执行紧急任务的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的;

(十)载人超过核定人数的;

(十一)驾驶人或者乘坐人员未按规定使用安全带的;

(十二)不按规定使用灯光、警报器、标志灯具的;

(十三)违反禁令标志、禁止标线指示的;

(十四)使用他人机动车驾驶证的;

(十五)驾驶证丢失、损毁、或者被依法扣留期间以及记分达到十二分仍驾驶机动车的;

(十六)交通事故发生后,不服从交警指挥,造成交通阻塞的;

(十七)违反规定运载危险物品的;

(十八)不将故障车辆移到不妨碍交通的地方停放的;

(十九)道路养护施工作业车辆、机械作业时未开启示警灯和危险报警闪光灯的;

(二十)连续驾驶超过四小时未停车休息,或者停车休息时间少于二十分钟的;

(二十一)实习期内违反规定驾驶机动车,或者未在机动车前后粘贴、悬挂实习标志的;

(二十二)在道路上发生故障或事故后,不按规定使用灯光或者设置警告标志的;

(二十三)违反规定停放、临时停车,妨碍其他车辆、行人通行的;

(二十四)故意遮挡、污损或者不按规定安装号牌的;

(二十五)其他机动车喷涂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专用或者与其相类似的标志图案的;

(二十六)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麻醉药品,或者过度疲劳的;

(二十七) 在机动车上安装影响交通技术监控设备正常使用的装置,或者在机动车号牌上喷涂、粘贴影响交通技术监控信息接收材料的;

(二十八)拖拉机载人的;

(二十九)摩托车驾驶人未按规定戴安全头盔,或者乘坐人员未按规定戴安全头盔的;

(三十)禁止进入高速公路的机动车进入高速公路的;

(三十一)在高速公路发生故障,不按规定使用危险报警闪光灯或者设置警告标志的;

(三十二)违反规定拖曳故障车、事故车的;

(三十三)在正常情况下以低于规定最低时速在高速公路行驶,或者在高速公路行驶超过限定时速但未超过百分之五十的;

(三十四)在低能见度气象条件下不按规定在高速公路行驶的;

(三十五)载货汽车车厢在高速公路载人的;

(三十六)在高速公路倒车、逆行、穿越中央分隔带掉头或者在车道内停车的;

(三十七)在高速公路试车、学习驾驶,或者上下乘客的;

(三十八)在高速公路路肩上行驶,或者骑、轧高速公路车行道分界线,或者非紧急情况时在应急车道上停车的;

(三十九)通过高速公路施工作业路段,不减速行驶的。

广东省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59条

第一条 为加强道路交通管理,维护交通秩序,保障交通安全、畅通,规范交通管理处罚行为,根据本市实际需要,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在本市辖区范围内违反道路交通管理的,适用本规定实施处罚;本规定未列举处罚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处罚。第三条 市公安局是本市道路交通管理的行政主管机关,本规定由各级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负责实施。第四条 公安机关对违反道路交通管理的人,坚持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
  罚款处罚实行票款分离制度。第五条 执勤交通警察必须严格执法,文明执勤,着装整齐,举止端庄。第六条 交通警察依法执行公务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应当自觉遵守交通法规,配合交通警察依法执行公务。第七条 交通警察执行公务必须自觉接受社会和公民的监督。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对道路交通管理处罚建立严格的监督制度和错案责任追究制度。第八条 机动车驾驶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100元罚款:
  (一)违反交通标志、标线规定的。
  (二)违反灯光使用规定的。
  (三)机动车停车距车行道右边超出0.3米、公交车超出0.5米的。
  (四)在划有交通标线的道路上,允许乘车人从机动车左车门上下的。
  (五)在前方无障碍的情况下,驾驶车辆故意在道路上慢驶、停驶影响交通的。
  (六)乘坐两轮摩托车不戴安全头盔、侧坐的。
  (七)驾驶车辆和乘坐车辆前排座位不系安全带的。
  (八)公交车辆不按指定范围停车上下客的。
  (九)车辆发生故障,不按规定设置警告标志的。
  (十)进入导向车道后变更车道或者不按规定方向行驶的。
  (十一)驾驶车辆在行驶中没有关好车门或车未停稳定开车门的。
  (十二)不按规定参加驾驶员审验仍继续驾驶车辆的。第九条 机动车驾驶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200元罚款:
  (一)两轮摩托车超载乘坐人或载物超高、超宽、超长的。
  (二)驾驶两轮摩托车不戴安全头盔的。
  (三)在车行道不按规定停车或在人行道停车的。
  (四)驾驶车辆在车行道左右穿插行驶的。
  (五)不按规定车道行驶的。
  (六)跨越道路中心实线行驶的。
  (七)不按规定使用警灯、警报器的。
  (八)违反路口交通信号通行的。
  (九)不按规定安装或者遮挡车辆号牌的。
  (十)驾驶未经年度检验的车辆的。
  (十一)学习驾驶员单独驾驶车辆的。
  (十二)驾驶与驾驶证准驾车型不相符合的车辆的。
  (十三)逆向行驶的。
  (十四)驾驶车身破损、灯光残缺不全等车况不好、车容不整的车辆的。
  (十五)非残疾人驾驶残疾人机动专用车的。
  非残疾人驾驶残疾人机动专用车的,可以暂扣或没收车辆。第十条 机动车驾驶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500元罚款:
  (一)客运汽车载人超过规定人数,货车违反载人、载货规定的。
  (二)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
  (三)在禁行的时间、道路上驾驶车辆的。
  (四)无驾驶证的人驾驶机动车辆,或把机动车辆交给无驾驶证的人驾驶的。
  (五)挪用、转借机动车牌证的。
  (六)驾驶证正副证被扣,超过暂扣凭证有效期限驾车的。
  (七)涂改、伪造、冒领机动车牌证、驾驶证、暂扣凭证或者使用伪造、失效的机动车牌证、驾驶证、暂扣凭证的。
  (八)不按规定停车或车辆发生故障不将车移开,造成交通严重堵塞的。
  (九)驾驶无牌证车辆的。
  (十)驾驶非本市市区号牌两轮摩托车不按规定时间、范围行驶的。第十一条 占用车行道、人行道经营洗车、修车业务或擅自作停车场的,责令改正,处500元罚款。第十二条 助力车、自行车、人力三轮车的驾驶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50元当场罚款:
  (一)装载货物超高、超宽、超长的。
  (二)驾驶安装机械动车装置的车辆的。
  (三)闯红灯的。
  (四)驾驶无证、无牌车辆的。
  (五)与机动车抢道行驶的。
  (六)逆向行驶的。
  驾驶无证、无牌车辆的,可滞留车辆;安装机械动力装置的,可以暂扣或没收车辆。第十三条 行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20元当场罚款:
  (一)翻越、钻越交通隔离护栏的。
  (二)在建有人行过街天桥或地下通道的路段,不走过街天桥或地下通道横过道路的。
  (三)在设有人行横道的路段,不走人行横道或不遵守信号灯的。
  (四)在机动车道行走的。

广东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

第一条 为了保护国家利益,维护社会秩序,保障公民正当权利和利益,补偿因道路机动车事故所遭受的损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交通部《城市和公路交通规则》的有关规定,制定本暂行条例。第二条 凡行驶我省城乡道路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均按本省暂行条例处理。第三条 处理道路交通事故,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法令为准绳,分清责任,以责论处。第四条 公安机关、交通监理机关是道路交通事故的处理机关,分工负责,互相配合,共同做好道路交通事故的处理工作。第五条 军队车辆发生交通事故,由军队主管部门处理;涉及地方人员和牲畜伤、亡、车物损坏时,由当地交通事故处理机关会同军队有关部门,依据本暂行条例规定处理;涉及军人拘留或刑事处分时,由军法机关处理,处理结果通知当地处理机关。第六条 外国驻华使、领馆、代办处及使团的车辆发生交通事故,交通管理人员做好现场勘查,记录肇事车的牌号和当事人员姓名、单位后放行,不扣证、扣车,由交通事故处理机关会同外事部门处理。
  交通事故涉及外国人、华侨、港澳同胞和台湾同胞时,其经济补偿,由处理机关会同有关部门共同确定处理。第七条 凡机动车辆在道路上行驶、停放(行驶过程中的临时性停放)发生碰撞、辗压、刮擦、翻复、失火、落水、坠车、爆炸等所造成的人员和牲畜(牛、马)伤、亡、车物损坏等,均称交通事故。行驶中在道路上碰、压死家禽、猪、狗、羊不作事故处理,不给予经济补偿。第八条 交通事故分为小事故、一般事故、大事故和重大事故四种。
  (一)小事故:轻伤一至二人,或直接经济损失在五十元以下者。
  (二)一般事故:重伤一至二人,或轻伤三至十人,或直接经济损失在五十元以上至一千元以下者。
  (三)大事故:死亡一至二人,或重伤三至十人,或轻伤十以上,或直接经济损失一千元至一万五千元以下者。
  (四)重大事故:死亡三人以上,或重伤十人以上,或直接经济损失在一万五千元以上或造成严重政治影响者。第九条 交通事故责任划分为:全部责任,主要责任,同等责任,次要责任,一定责任和无责任。
  (一)完全因一方违章造成的事故,由违章者负全部责任,另一方无责任。
  (二)主要因一方违章,另方或第三者也有违章行为造成的事故,由主要违章者负主要责任,另方或第三者负次要责任。
  (三)因双方违章情节相当造成的事故,双方负同等责任。
  (四)事故涉及多方,有关方有一定违章情节的,应负一定责任。第十条 肇事者伪造、破坏事故现场,畏罪潜逃,嫁祸于人的,负事故全部责任。第十一条 交通事故的处罚分为下列五种:
  (一)警告。
  (二)吊扣驾驶证。吊扣处分分为有限期和无限期(吊销)两种。
  (三)罚款。一般情况罚款限额三十元以下;对无证驾驶,酒后开车,纵容、迫使他人违章驾驶肇事和属于第十条规定的,从重处罚。受罚人员的罚款不得报销。
  (四)行政拘留。
  (五)刑事处分。第十二条 对事故责任者,按下列规定处理:
  (一)小事故:根据不同情节,给予警告、罚款。
  (二)一般事故:负全部、主要责任的,给予警告、吊扣驾驶证三至六个月,可以并处罚款,情节严重的给予行政拘留;负同等责任、次要责任的,给予警告、吊扣驾驶证一至三个月,可以并处罚款。
  (三)大事故:负全部、主要责任的,给予吊扣驾驶证十二个月或无限期吊扣驾驶证,可以并处行政拘留、罚款,触及刑律的,追究刑事责任;负同等责任的,给予吊扣驾驶证六至十二月个月或无限期吊扣驾驶证,可以并处行政拘留、罚款,触及刑律的,追究刑事责任;负次要责任的,给予吊扣驾驶证三至六个月,可以并处罚款。
  (四)重大事故:负全部责任、主要责任和同等责任的,给予无限期吊扣驾驶证,追究刑事责任;负次要责任的,给予吊扣驾驶证十二个月、行政拘留、罚款,情节严重的,给予无限期吊扣驾驶证,追究刑事责任。
  (五)对事故负一定责任的,根据事故情节,参照本条(一)至(四)款规定给予适当处分。第十三条 非驾驶员开车,是严重的违法行为。发生交通事故,其本人一方的一切经济损失(包括伤、残、亡)由本人负责,根据肇事现场实况区分责任,事故是由对方全部责任的,给予行政拘留和罚款处分;有责任的,按其责任,承担因事故造成他方的经济损失,并依据本条例第十一、十二条的有关规定从重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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