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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二审代理词被上诉人

来源:www.lvshiweituo.com 时间:2022-10-17 08:18:52 作者:佛山刑事辩护律师

北京市凯律师事务所依法接受王某朴的委托,指派我作为其与叶某林等“民间借贷”纠纷的二审诉讼代理人,履行法律赋予的职责,依法参加本案的诉讼。我衷心希望通过本次审判,本案是被上诉人作为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J房地产开发、李某珍、曹某晶民间借贷纠纷派生出的案件。上诉人即执行异议之诉的一审原告王某是原民间借贷纠纷的案外人,北京华泰(郑州)律师事务所接受张三的委托,指派我作为王一诉杨二、张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二审 下面由佛山刑事辩护律师为您介绍民间借贷二审代理词被上诉人相关法律知识,希望能够帮助到您。

民间借贷纠纷代理词(原告出借人)

佛山刑事辩护律师为您提供以下法律分析:1、上诉请求。首先要综合叙述案情全貌,接着写明原审裁判结果。其次指明是对原判全部或哪一部分不服。最后写明具体诉讼请求,是要撤销原判、全部改变原判还是部分变更原判。

2、上诉理由。主要是针对原审裁判而言,而不是针对对方当事人。针对原审判决、裁定论证不服的理由,主要是以下方面:

(1)认定事实不清,主要证据不足;

(2)原审确定性质不当;

(3)适用实体法不当;

(4)违反了法定程序。

佛山刑事辩护律师为您整理法律依据如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三百二十三条 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围绕当事人的上诉请求进行审理。

当事人没有提出请求的,不予审理,但一审判决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或者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的除外。

第三百二十四条开庭审理的上诉案件,第二审人民法院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四项规定进行审理前的准备。

民间借贷二审上诉案件代理词

  民间借贷被上诉人答辩状,个人借了钱叫民间借贷,下面带来民间借贷被上诉人答辩状范文,欢迎阅读。

  民间借贷被上诉人答辩状【1】

  答辩人:XXX,女,19X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济南市XXX退休职工,住济南市XXXX室。

  答辩人就上诉人王XX不服(20XX)市商初字第XX号民事判决上诉一案,提出答辩意见。

  答辩人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上诉人上诉理由不成立,应依法驳回上诉人的上诉请求,维持一审判决。

  一、被上诉人与上诉人之间存在借贷关系,事实清楚,关系明确。

  在范XX出具的借条中明确出借人为xxx(即被上诉人)借款人为王XX(即上诉人),建行转账凭条中亦明确付款方为为xxx(即被上诉人)收款方为王XX(即上诉人),以上可证实被上诉人借款50万元人民币给上诉人;银行对账明细中可明确体现上诉人及范XX向被上诉人履行还款义务之事实,xxx(即被上诉人)向王XX(即上诉人)出具的收条亦可证明上诉人向被上诉人履行还款义务的事实。

  涉案借条虽然不是由王XX(即上诉人)直接出具,但其后该借款均是由上诉人予以偿还,且偿还的具体方式亦能同借条约定的内容相吻合。

  如,20XX年12月9日、20XX年1月9日均是按照借条约定的“6%”的利率支付利息,2022年4月12日、28日、同年9月23日、30日由上诉人实际偿还本金。同时结合被上诉人向上诉人出具的收条内容也足以说明该借条上诉人是明知的。虽然是第三人出具借条,但是借款人实际履行还款义务的,理应由实际借款人承担还款义务。

  故被上诉人与上诉人之间存在借贷关系,事实清楚,借贷关系明确,应由上诉人承担还款义务。

  二、被上诉人与李XX不存在借贷关系,被上诉人出借给上诉人的借款并非投资,更不是所谓非法集资款。

  被上诉人与李XX不存在借贷关系,被上诉人借款给上诉人完全是基于对被上诉人及范XX的信任,二人身份均是国家公务员且含以6%利率的诱惑。被上诉人若是借款给李XX,其完全没有必要让上诉人及范XX出具借条,而后又出现上诉人及范XX偿还本金及利息的繁琐程序。

  假设李XX借款事实成立,则具体的借款本金及利息是应该由李XX来偿还的,而事实上均是由上诉人及范XX来偿还该部分款项。且借条也很明确借款人为王XX(即上诉人),如果当时实际借款人为李XX,排除范XX及被上诉人恶意串通陷害上诉人的话,事实上没有,该“王XX”处应为“李XX”。

  故被上诉人与李XX不存在借贷关系。

  上诉人将其款项转入李XX账户是上诉人获得收益或者是其他用途的一种表现形式,其二人之间的款项互转行为与被上诉人无关,其二人之间是否收益、如何操作、是何种性质的款项被上诉人均不知情,被上诉人更无法知道他们之间互转的款项为非法集资款,这同被上诉人借款给上诉人为得到高额利息的行为不相冲突。

  即使是上诉人及李XX参与非法集资的违法活动,在被上诉人不知情的情况下(上诉人借款的名义为开办服装厂需要用钱)也不能以此来成为上诉人不偿还被上诉人本金及利息的理由。

  也不能因上诉人未获得相应利益或者为实现其其他目的而剥夺被上诉人要求上诉人偿还本金及借条约定的相应利息的权利。至于上诉人与李XX的非法集资行为应由司法机关通过法律程序追究其相应法律责任,而不能把上诉人与李XX的违法行为的'后果承担转嫁到被上诉人身上。

  综上所述,上诉人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上级人民法院依法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此致

  XX市中级人民法院

  诉讼代理人:徐丰伟

  XX年X月X日

  民间借贷被上诉人答辩状【2】

  答辩人:华北电力大学

  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朱辛庄北农路2号

  法定代表人:刘吉臻 职务:校长

  委托代理人:王学棉,华北电力大学人文学院教师,联系方式:139XX9,

  李献东,华北电力大学国际交流中心副总经理,联系方式 135XX782

  因我校国际交流中心与北京赛音助乐奇信息咨询有限公司的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提出答辩如下:

  第一,被告主体不适格。原告在起诉状上所列被告为华北电力大学(北京),起诉书副本送给的是华北电力大学。华北电力大学不是华北电力大学(北京),因此,原告所告主体有误。

  第二,我校国际交流中心与赛音助乐奇信息咨询有限公司于2007年4月28日签订《饭店预定合同》及其后的一系列补充合同系无效合同,故没有法律效力。原告依据无效合同向被告主张违约金于法无据。

  20**年6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以第412号令发布了《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其中第36项明确规定旅馆业属于特种行业。1987年9月23日国务院批准的《旅馆业治安管理办法》第四条规定:

  申请开办旅馆,应经主管部门审查批准,经当地公安机关签署意见,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后,方准开业。华北电力大学国际交流中心系内部接待,并没有办理特种行业许可证,也没有领取营业执照,因而不具有对外签订提供客房服务合同的民事行为能力。

  根据《民法通则》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民事法律行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二)意思表示真实;(三)不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华北电力大学既然没有对外签订客房服务合同的民事行为能力,故与原告所签订的《饭店预定合同》及其后的一系列补充合同系无效合同。

  第三,假设原告与被告之间签订的合同有效,被告也是根据北京市昌平公安局昌平分局的要求终止此合同的履行,此乃不可抗力。被告及时通知了原告,履行自己应尽的义务,故不应承担任何责任。

  第四,假设原告与被告之间签订的合同有效,合同中签订的高达200%,300%的违约金,也已经远远超出了原告的损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

  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原告的诉讼请求也不应当得到支持。

  基于上述事实,我方认为原告要求被告支付违约金缺乏佛山刑事辩护律师为您整理法律依据如下。请法院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此致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答辩人:华北电力大学

  法定代表人:刘吉臻

  委托代理人:

  民间借贷被上诉人答辩状【3】

  答辩人:黎※

  答辩人对上诉人陈※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提出的上诉,作出答辩如下:

  一、一审法院对本案认定究竟清晰,法律相关定性精确,合用证据适当,责任确定公道,审讯措施正当。因此,广州市×××人民法院(20XX)×法民初字第×××号民事讯断公道正当,哀求二审法院依法予以维持,以维护答辩人的正当权益。本案已经证实的究竟如下:

  1、被告向原告借钱5000元,两边民间借贷相关创立。

  201*年12月18日,原告通过转账方法向被告出借5000元,被告通过短信,被告理睬于2022年2月送还。因为被告一向未清偿借钱。

  2、被告虽确认向原告借钱5000元,但抗辩称原告曾口头委托其先容外国工具,约定每月用度2000元,现原告所欠的处事费可与被告所欠的借钱相抵销,抵销后被告不再欠原告金钱。对此,被告仅提供了部门电子邮件、原告的个人照片及资料、收集工具的资料证明,但原告对此均不予确认,称其并未委托被告提供任何劳务或物色工具,两边也未告竣任何协议。

  二、答辩人对上诉人所持概念的辩驳

  1、上诉人陈※的上诉的究竟和来由不创立,答辩人并没有委托和授权上诉人在2022年2 月尾,在网上帮其找外国工具,也未口头约定因必要翻,译和探求每月2000元的约定,答辩人与上诉人之间没有形成任何协议相关。

  2、上诉人哀求答辩人偿还人为6000元,并未提供新的证据来证明。

  综上所述,答辩人与上诉人之间存在民间借贷相关,且不存在口头协媾和与民间借贷无关的任何协议。本人以为,上诉人的上诉哀求无理,一审法院讯断正确,望二审人民法院依法予以维持。

  此致

  × × ×市中级人民法院

  答辩人:

  年 月 日

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原告代理词

  一审法院判决认定的事实不符合法律规定,有违公正性,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原判,给予公正判决。以下是我给大家整理的民间借贷 法庭 辩论 词,希望能帮到你!

  法庭辩论词的如何写

  辩护词是刑事案件被告人的辩护人在法庭辩论阶段,依照法律和事实为被告人作无罪、最轻或者减轻,免除刑事责任的辩护时的发言稿民间借贷法庭辩论词_法庭辩论词的如何写默认。

  格式,内容和写法

  辩护词由序言、辩护理由、结论三部分构成。

  1、序言。包括五项内容。

  (1)标题。写明 某某(姓名)某某一案的辩护词

  (2)呼语。顶格写 审判长、陪审员 或 审判长、审判员 表明向法庭人员陈述。

  (3)写明辩护人出庭辩护的佛山刑事辩护律师为您整理法律依据如下和责任。一般写 受谁委托担任某某的辩护人,出庭为被告辩护

  (4)简要说明辩护人在开庭前做的主要工作。阅卷、会见被告人、庭审调查的情况。

  (5)表明对本案的基本观点。主要是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从轻处罚的观点。

  2、辩护理由。是辩护词的核心部分,应当写好。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

  (1)无罪辩。说明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不成立。

  (2)罪名辩民间借贷法庭辩论词_法庭辩论词的如何写民间借贷法庭辩论词_法庭辩论词的如何写。将指控的重罪说成轻罪。

  (3)罪轻、情节辩。自首、立功、防卫过当、未成年人、从犯等等。

  (5)事实辩。从证据能够证明的事实,得出与公诉指控不同的事实,当然包括事实的情节。

  (6)法律适用辩。本案应当适用的法律和司法解释

  此外,可就案件的管辖、诉讼主体、追诉时效的问题提出辩论观点。当然每个案件都有个性,应针对案件的特点,如果案件事实有问题,则主要从证据和事实方面入手,不宜面面俱到。

  3、结论。有称结束语。是 总结 。首先对辩护理由做一概括小结,然后提出结论。最后使用适当的语言,表明辩护结束。

  1、立论要事实就是。辩护词的说服对象是法庭人员,不是给被告人或旁听人员听的。要处理好关系,避免被告人高兴而法庭人员反感。

  2、正确分析案情民间借贷法庭辩论词_法庭辩论词的如何写默认。

  3、抓住要点,切中要害,突出重点,切忌面面俱到。把重要的部分说到,说透,说清,说全。次要部分,说到即可。

  4、语言要简洁、精炼、平实。可以适当使用感情词汇,但不可使用挖苦、讽刺的语言,更不能对对方律师进行人身攻击。

  法庭辩论词(一)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被上诉人侯建云委托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银川分所律师李瑶、马晓明担任其二审诉讼代理人,代为参加其与上诉人甘肃第一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被上诉人戴明生、原审被告宁夏亘元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诉讼活动。在庭审过程中,法庭根据双方的争议焦点,归纳了如下两个焦点:1、是 买卖合同 纠纷还是民间借贷纠纷及借条的效力;2、原审判决程序是否有误。

  在为便于法庭客观、公正处理本案,本代理人根据法庭查明的案件事实、法庭总结的本案焦点,并结合法律、法规的规定,现就围绕法庭辩论的焦点,发表以下代理意见:

  一、涉案为典型的民间借贷纠纷,且该借条真实、合法、有效的,是当事人双方真实意思的体现,应得到法律的支持和保护,并得到原审判决的认定,恳请贵院继续予以认定。

  2008年4月12日,上诉人甘肃第一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宁夏亘元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了一份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由被答辩人甘肃第一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承建宁夏亘元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开发的永宁县社会保障性住宅工程。随后,上诉人甘肃第一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设立了甘肃第一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第十二分公司,并任命戴明生为第二分公司的经理,负责永宁县社会保障性住宅工程的具体的建设事宜。戴明生在负责该工程的前后过程中,因分公司资金周转困难,便通过孔双福向原告借款40万元、通过李进向原告借款40万元,共计80万元;随后,被上诉人戴明生在原告处提走价值120万元的钢材。2008年5月28日,戴明生和被上诉人侯建云在结算的过程中,达成一致意见,并给被上诉人侯建云出具了一份200万元的借条,由孔双福、李进各担保40万元,被上诉人侯建云将以前的两张各40万元的借条、120万元钢材款的欠条还给被上诉人戴明生。在原审庭审过程中,被上诉人戴明生亲自承认借条是其所写,“戴明生”名字是其本人所签,上诉人甘肃第一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也对借条上的“甘肃第一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第十二分公司”公章也予以认可。

  综上所述,200万元借条是有渊源的,是由借条、欠款组成的,因此,涉案为民间借贷纠纷符合法律的规定,且借条是真实、合法、有效的,是当事人双方真实意思的表露,应得到法律的支持和保护,并得到了原审判决的认定,恳请贵院继续予以认定。

  二、关于对上诉人要求追加担保人并认为原审判决程序错误问题的代理意见。

  代理人认为,是否追加起诉两位保证人是法律赋予被上诉人的权利,上诉人并无此项权利。被上诉人不起诉两位担保人,这完全符《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53条“因保证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债权保证人一并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当将保证人和被保证人列为共人向保证人和被同被告;债权人仅起诉保证人的,除保证合同明确约定保证人承担连带责任的外,人民法院应当通知被保证人作为共同被告参加诉讼;债权人仅起诉被保证人的,可只列被保证人为被告”的规定,据此被上诉人提出的追加保证人参加诉讼的主张毫无佛山刑事辩护律师为您整理法律依据如下,不能成立。同时,被上诉人侯建云现在不起诉两位担保人,不等于以后不起诉保证人,若被上诉人侯建云的债权无法实现时,会依法起诉保证人,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可见,上诉人要求追加担保人参加诉讼无佛山刑事辩护律师为您整理法律依据如下,且据此认为原审判决程序错误,并作为上诉的理由没有任何佛山刑事辩护律师为您整理法律依据如下,不能成立,恳请法庭不予以支持。

  综上所述,代理人认为,上诉人甘肃第一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的上诉请求缺乏事实依据和佛山刑事辩护律师为您整理法律依据如下,其上诉的“事实与理由”也与客观事实不符,且缺乏有效证据证明;同时,原审判决认定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适用法律得当,符合法律程序规定,判决结果公正,请法庭维持原审判决。

  上述代理意见,恳请法庭参考!

  法庭辩论词(二)

  审判长、审判员:

  我们依法接受上诉人王的委托担任其代理人,现针对本案的事实和法律,提出如下代理意见:

  一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

  1、一审判决以“原、被告出具此借据时,原、被告双方并没有实际发生现金往来,只是对双方以前同居期间被告所借原告现金出具的借据。本案在审理过程中,被告对于具体借款数额予以否认,原告也未提交相关证据予以佐证。”为由,断然否认被告向原告借款150000元的事实,不符合法律规定,也没有证据证实一审法院的这一认定,根据举证规则“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因此,被告否认向原告借款150000元的事实,应该提供相关证据证实这一说法,否则,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而原告无需提供证据予以佐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经济审判方式改革问题的若干规定》第二十三条的规定:“一方当事人提出的证据,对方当事人举不出相应证据反驳的,可以综合全案情况对该证据予以认定。”据此,综合全案案情,一审法院应当予以认定被告向原告借款15万元的事实。

  2、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前后矛盾,且不符合法律规定。

  一审庭审笔录中清楚的记录着“对该份借条中的借款数额、债权人债务人本庭予以确认。”而一审法院在被告未提交任何证据证实只向原告借款5万元的情况下,在一审判决中认定被告只向原告借款5万元的事实,没有事实和佛山刑事辩护律师为您整理法律依据如下且前后自相矛盾,即对原告提交的证据予以确认,又只认

  定被告向原告借款5万元,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经济审判方式改革问题的若干规定》第二十一的规定:“当事人对自己的主张,只有本人陈述而不能提出其他相关证据的,除对方当事人认可外,其主张不予支持。”而一审法院的此判决让人百思不得其解。

  3、纵观一审庭审笔录的记录,被告在法庭调查及法庭辩论中均未提出只向原告借款5万元的事实,而一审法院依据一审庭审笔录记录的法庭调解时的内容认定被告只向原告借款5万元,与事实和法律不符。法院开庭审理是为了“查清事实,分清是非”,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但一审法院以双方当事人未达成调解协议的内容作为定案依据,明显违背法律的硬性规定和公正性。

  综上所述,一审法院判决认定的事实不符合法律规定,有违公正性,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原判,给予公正判决。

  此致

  张家界市中级人民法院

  代理人:田英治

  吴利群

  二0XX年八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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