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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纠纷答辩状

来源:www.lvshiweituo.com 时间:2022-10-12 10:20:57 作者:烟台债权债务律师

被答辩人:郭三,19年11月4日出生,住河南省汝州市乡村2组。对于郭三诉王五、吴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作如下答辩意见:郭三的起诉已经超过诉讼时效,应裁定驳回其诉,答辩状答辩人:曾XX被答辩人:陶XX对于四川省资中县人民法院受理的(2022)川1025民初1773号被答辩人陶XX诉答辩人曾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史锡刚律师接受答辩人曾XX委托,本院受理原告李玉鹤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 下面由烟台债权债务律师为您介绍民间借贷纠纷答辩状相关法律知识,希望能够帮助到您。

民间借贷纠纷答辩状未用于家庭共同生活

烟台债权债务律师为您提供以下法律分析:1.借款纠纷答辩状主要是针对起诉状、反诉状、上诉状、再审申请(诉)书等作出的一种回答和辩解的法律文书,通常是由被告(人)、被反诉人、被上诉人、被申请(诉)人作出的。

2.写好个人信息,针对原告问题答辩即可。

烟台债权债务律师为您整理法律依据如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六百八十条 禁止高利放贷,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规定。

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的,视为没有利息。

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约定不明确,当事人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当地或者当事人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市场利率等因素确定利息;自然人之间借款的,视为没有利息。

第二十五条 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合同约定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是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的除外。

前款所称“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是指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自2022年8月20日起每月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

民间借贷纠纷答辩状不存在借贷关系

答辩人:甲某某,女,汉族,19xx年xx月xx日出生,住四川省xx县xx乡xx村x组xx号。

因原告乙某某诉答辩人和丙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在甲某某提出答辩意见如下:

原告所诉与事实部分不符,请求人民法院驳回原告的部分诉讼请求。

一、原告在起诉书的事实与理由部分称:12月12日,丙某某在答辩人甲某某的全权委托下,向原告借款100万元整,与事实不符。答辩人没有委托丙某某向原告乙某某进行借款一事。更谈不上全权委托一事了。如果原告在举证过程中拿出了全权委托书。答辩人可以肯定的回答。这一定是一份假的全权委托书。到时答辩人一定会申请进行笔记鉴定的。

二、 原告在起诉书的事实与理由部分称:年12月12日,丙某某在答辩人甲某某的全权委托下,向原告借款100万元整,答辩人并且是不知情的。是否存在这笔债务,有待受诉法院开庭审理查明事实真相后,方可知道债务的真实性。

三、答辩人作为本案的第二被告,原告要求答辩人承担还款义务。没有烟台债权债务律师为您整理法律依据如下。原告申请xx县人民法院对答辩人在xx县唯一的一套住房进行了查封。答辩人请求人民法院查明事实,依法对该套住房进行解除查封。

总之,原告与答辩人之间既不存在借款事实,也不存在委托他人借款事实。人民法院对于原告的诉讼请求不应当予以支持,所以,请人民法院在依法查清事实的基础上依法驳回原告对答辩人主张的诉讼请求。

此致

烟台债权债务律师为您整理法律依据如下:《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三条:人民法院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五日内将起诉状副本发送被告,被告在收到之日起十五日内提出答辩状。被告提出答辩状的,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之日起五日内将答辩状副本发送原告。被告不提出答辩状的,不影响人民法院审理。

民间借贷纠纷答辩状没有收到借款

  下面是范文我为大家整理好的银行借贷纠纷答辩状,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银行借贷纠纷答辩状(1)

  答辩人:常海,男,汉族,50岁,现住新城区艺术厅北街9号院23号楼5单元14号

  针对原告的诉讼请求及事实与理由答辩如下:

  一、本案客观事实是答辩人因工程施工需要资金,工地领导(另一被告王凯亮)当时说,他能帮其借到钱。

  在xx年7月6日,被告王凯亮说帮其借到他舅舅(原告高宝)的钱啦,在王凯亮将7万元现金交到答辩人时,被告王凯亮让出具借条,并写明借到原告高宝现金7万元,但自始至终答辩人都未见过原告,都是由被告王凯亮所说。

  在借款到期后,被告王凯亮从答辩人工程款中直接扣除,同时出具收条一份。

  并于xx年11月8日出具一份具体的扣款过程和情况说明。

  综合,答辩人虽然以原告的名义出具了借条,但答辩人从未和原告有过具体的借贷情节,答辩人所有的借贷行为都与被告王凯亮发生,答辩人将借款偿还被告王凯亮也是情理之中的事情。

  二、被告王凯亮所述与事实不符。

  在本案上次开庭时,被告王凯亮讲答辩人出具的欠条在巴彦淖尔市顺达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并未兑现,根据休庭后答辩人调取在巴彦淖尔市临河区法院审理的劳动关系确认案件中,巴彦淖尔市顺达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曾向磴口县、巴彦淖尔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出具的答辩状中明确谈到,该借条已兑现。

  也就是所被告王凯亮已拿到了答辩人常海偿还高宝以及刘金翠借款的全部本金及利息。

  且被告王凯亮出具证明,上述两笔借款与答辩人无关,那么原告借款应由被告王凯亮连本带息全额偿还。

  三、关于利息问题。

  答辩人虽然已经足额支付借款期间内约定的利息并归还全部本金。

  但双方对借款期间的利息明确约定为月利4分,明显过高。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6条的规定,即约定的利息不能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息的4倍。

  适用于本案,根据中国人民银行xx年7月7日公布执行的.贷款基准利率:贷款6个月以内的年利率为6.10%(即月息为0.5083%),结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6条的规定,本借条利息约定,明显超出了我国相关法律规定,超出部分应当属于无效的约定。

  那么本案答辩人已按约定实际支付了超出部分的利息,答辩人保留追回的权利。

  综上所述,答辩人就本案争议的借款已实际偿还,原告的诉求已无实际意义,请法庭依法予以驳回。

  此 致

  新城区人民法院

  答辩人:常海

  20xx年x月x日

  银行借贷纠纷答辩状(2)

  答辩人:____,男,1982年4月3日出生,住_____________

  答辩人因与原告____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答辩意见如下:

  一、答辩人对于从原告处借款____元的事实予以认可并愿意对尚未归还的借款予以偿还,只是因为答辩人目前经营亏损,暂无力偿还,希望原告方能够本着互谅的原则给予一定时期的期限,以便双方能够较为妥善的处理纠纷。

  二、答辩人对于原告主张的未支付利息____元不予认可,答辩人在先后向原告支付利息共计________元,同时因双方约定利息超出法律规定,答辩人恳请法庭能够依法予以确定利息金额,对此答辩人依法提出三点意见。

  1、答辩人已经足额支付借款期间内的合法利息并归还部分本金。

  双方虽然对借款期间的利息明确为月支付金额为________0元,即月息利率3.50%,明显过高。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6条的规定,即约定的利息不能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息的4倍。

  适用于本案,根据中国人民银行2022年7月7日公布执行的贷款基准利率:贷款6个月至一年(含一年),年利率为6.56%(即月息为0.546%),结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6条的规定,本案约定月利率则最高为0.546%*4=2.18%,月利息额为2180元,年利息总额为2180*12=26160元。

  因此,答辩人对于双方约定期间内的利息已足额支付并结余为35000-26160=8840元,

  2、原告对借款逾期后的利息仍按约定期间的利息要求支付明显无依据。

  答辩人与原告在借据中对借款金额、期限,利息金额及支付期限作出了明确约定,需要说明的是双方对借款期间内的利息作出了约定,并未对借款逾期后的利息支付作出约定。

  3、原告主张要求的逾期后利息,答辩人认为对于逾期后的利息支付应当以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更为合理合法。

  借款及利息约定期间届满后,原告依然以借款合同约定期间的高额且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利率要求支付利息,显然无事实和烟台债权债务律师为您整理法律依据如下,结合我国的现行烟台债权债务律师为您整理以下法律法规中,最高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24条规定“借款双方因利率约定发生争议,如果约定不明,又不能证明的,可以比照银行同类贷款利率计息。

  ”这条规定在司法实践中常见于对约定期间内利率争议的处理,但它仍包含和适用于逾期利率的计算,因此,《意见》124条立法原意本身就包括了比照银行同类贷款利率计算无约定的逾期利息。

  所以说,以银行基准利率来支付逾期借款利率最为合理、科学和简便,而且能与现行法规保持一致。

  三、答辩人对原告诉请中要求支付的违约金____.00元,因双方在借款合同中无约定,其主张无约定的事实根据,答辩人不予认可,其主张也于法无据。

  四、原告方主张讨要借款所产生的各种费用____.00元,明显无事实及烟台债权债务律师为您整理法律依据如下,答辩人不予认可,其也不应得到支持。

  综上所述,答辩人对尚未归还原告借款本金________元愿予以归还,逾期后借款利息应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确定利息金额,对于其超出事实和法律的请求,请法庭依法予以驳回。

  此致

  ________人民法院

  答辩人:________

  诉讼代理人:______

  日期:______

  银行借贷纠纷答辩状(3)

  答辩人:张____,男,汉族,19____年____月____日出生,住____市____区____路____号____栋1单元1号。

  被答辩人:张______,男,汉族,19____年____月____日出生,住____市____区____路____号____栋3单元7号。

  答辩人因与被答辩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提出如下答辩,供合议庭参考。

  一、关于本案所欠利息的性质

  本案被答辩人所诉求的欠款,实际上是答辩人因借款产生的利息,这个事实被答辩人在起诉状中已认可。

  从法律层面分析,该欠条所拖欠的利息属欠款而非借款。

  借款是因双方基于借款合同及借款事实而产生的债务,而本案答辩人已偿还被答辩人的借款本金,因该借款本金所产生的利息属于新产生的债务,该债务应属于欠款而非借款。

  二、被答辩人对拖欠的利息计算复利,违反法律规定,对该复利法院应不予支持。

  答辩人已偿还被答辨认的借款本金,对于因该本金约定的利息而出具的欠条,被答辩人不应再计算复利。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七条规定:出借人不得将利息计入本金谋取高利。

  审理中发现债权人将利息计入本金计算复利的,其利率超出第六条规定的限度时,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

  《民法通则意见》第____5规定:公民之间的借贷,出借人将利息计入本金计算复利的,不予保护;在借款时将利息扣除的,应当按实际出借款数计息。

  根据以上法律规定,被答辩人计算复利的行为,已违反法律规定,对此复利法院不应保护。

  三、被答辩人的起诉已超过诉讼时效。

  由于该利息属欠款,未约定还款期限欠款的诉讼时效是两年。

  本案,在答辩人向被答辩人出具欠条时,被答辩人就知道或应当知道自己的债权受到侵害,诉讼时效应当从答辩人出具欠条时开始计算。

  从2022年元月22日答辩人出具欠条至20____年4月26日被答辨认起诉时,已超出法律规定的两年诉讼时效,被答辩人已丧失胜诉权。

  四、被答辩人所持的“壹万捌仟贰佰元”欠条系其涂改添加的,不能作为定案依据。

  答辩人向被答辩人出具的是“壹万陆仟贰佰元”的欠条而非“壹万捌仟贰佰元”的欠条。

  被答辩人所持的“壹万捌仟贰佰元”的欠条系其私自添加后形成的,不是答辩人的笔迹。

  根据法律规定,涂改后的证据不具备证据 “真实性”的特性,故不能作为定案依据。

  综上,请求法院查明事实,驳回被答辩人的诉讼请求,以维护答辩人的合法权益。

  此致

  ____市____区人民法院

  答辩人:________

  二?____年____月____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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