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企业对被辞退的职工应当发给辞退证明书。被辞退的职工可以持辞退证明书到本人户口所在地的劳动部门办理待业登记。被辞退的职工在待业期间的管理和待业救济金、医疗补助费的,根据国务院发布的《国营企业实行劳动合同制暂行规定》第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对于违纪的劳动合同制工人按照《辞退规定》属于应予辞退的企业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企业职工奖惩条例》(虽然现在失效了但可以参考)和《国营企业辞退违纪职工暂行规定》 下面由荆门医疗纠纷律师为您介绍国营企业辞退违纪职工暂行规定废止后有没有新规定相关法律知识,希望能够帮助到您。
国营企业辞退违纪职工暂行规定废止后有没有新规定
《职工奖惩条例》已于2008年1月15日被废止。
2008年1月15日,《国务院关于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国务院令第516号)公布并于同日生效,该决定废止行政法规49件(其中含《职工奖惩条例》),宣布43件行政法规失效。
因此,《职工奖惩条例》的有效时间为1982年4月10日至2008年1月15日,其中与《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等法律相冲突的内容,根据法的位阶原则,法律的效力高于行政法规,在法律施行后,行政法规中的冲突内容无效。
你所说的对劳动者的处罚方式和解除劳动合同的条件,目前只能根据单位的规章制度以及劳动合同的约定条款确定。如你单位没有依法制定相关内容的规章制度,则不能对劳动者采取该措施。
国营企业辞退违纪职工暂行规定废止
刚刚查证了一下,你列的这两个文件,都已经废止了
企业职工奖惩条例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6号《国务院关于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废止的
国营企业辞退违纪职工暂行规定是2001年10月6日发布的《国务院关于废止2000年底以前发布的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废止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