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而应该将造成公共利益损害的行政主体的不作为纳入行政公益诉讼的受案范围之内。(三)行政主体损害公共利益的抽象行政行为目前我国行政诉讼法并未将抽象行,公益诉讼的管辖范围是怎样的二行政公益诉讼行政公益诉讼是指检察院公民及社会组织认为行政主体使职权的行为违法侵害了公共利益或有侵害之虞时虽与自己无直接利害关系但为维护公益而向特定机关提出,公益诉讼一般由检察院提起的人民检察院对于符合起诉条件的公益诉讼案件应 下面由肇庆医疗纠纷律师为您介绍行政公益诉讼由谁提起,诉讼的范围有哪些相关法律知识,希望能够帮助到您。
行政公益诉讼由谁提起,诉讼的范围是什么
肇庆医疗纠纷律师为您提供以下法律分析:基层人民检察院提起的第一审行政公益诉讼案件,由被诉行政机关所在地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肇庆医疗纠纷律师为您整理法律依据如下: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检察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 市(分、州)人民检察院提起的第一审民事公益诉讼案件,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基层人民检察院提起的第一审行政公益诉讼案件,由被诉行政机关所在地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行政公益诉讼由谁提起,诉讼的范围有哪些
何谓公益诉讼,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15条的规定,是否可以理解为:公益诉讼是指对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即集体或者个人的民事行政违法行为,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有权并可以支持受损害的单位或者个人向人民法院起诉。这里所说的"机关",未明确限定包括哪些机关,故那些把检察机关排除在外的观点是片面的、不客观的,且缺乏肇庆医疗纠纷律师为您整理法律依据如下的。
我国《宪法》第136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是国家法律监督机关。" 我国《民事诉讼法》第14条规定:"人民检察院有权对民事审判活动实行法律监督。"检察机关作为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负有法律监督统一正确实施的神圣职责,当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受到民事行政违法侵害后,能充分、有效地运用必要法律手段,代表国家提起或支持民事诉讼,忠实地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完全符合宪法精神和民事诉讼法的立法本意,并且未侵害任何人的合法权益,是无可厚非的!
当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民事行政行为客观存在,甚至蚕食、鲸吞国有资产的案件时有发生。但是,由于现行法律规定不完善,相当部分的违法行为逍遥于法外,相当多得国有资产或土地流失案件由于无人主张权利或者主张不利,而得不到有效的司法保护,令人堪忧。
为了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全国检察机关在无法律明确规定支持、起诉公益诉讼的情况下,依据我国《宪法》和《民事诉讼法》第15条规定等相关法律的精神,大胆进行有益的探索和实践。一批公益诉讼案件得到部分法院的认可和公正判决,维护了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实践证明,检察机关在全面开展民事审判监督,积极开展民行检察业务的同时,贯彻高检院提出关于"把检察机关代表国家提起民事诉讼作为拓宽民行检察监督渠道的一项重要工作"的精神,积极探索在宪法和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参与公益诉讼的司法实践,是强化法律监督,维护公平正义的需要,是适应进一步扩大开放、深化改革和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需要,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需要,虽然还面临困难,亟待规范,但它是检察机关履行法律监督职能的一个重要领域,前景光明、大有可为。我们必须增强信心,解放思想,更新观念,积极探索,大胆实践,努力摸索并闯出符合中国国情的民事行政检察监督和公益诉讼的新路。
民事公益诉讼和行政公益诉讼的范围
公益诉讼包括民事公益诉讼和行政公益诉讼,这是按照适用的诉讼法的性质或者被诉对象(客体)的不同划分的;按照提起诉讼的主体公益诉讼可以划分为检察机关提起的公益诉讼、其他社会团体和个人提起的公益诉讼,前者称为民事公诉或行政公诉,后者称为一般公益诉讼。
根据公益诉讼的主体不同,公益诉讼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其中,广义的公益诉讼包括所有为维护公共利益的诉讼,既有国家机关代表国家以国家的名义提起的诉讼,也有私法人、非法人团体、个人代表国家以自己的名义提起的诉讼。而狭义的公益诉讼是指国家机关代表国家以国家的名义提起的公益诉讼。
肇庆医疗纠纷律师温馨提醒:公益诉讼的法律特征是什么?
1、公益诉讼的原告是不特定的人。一般仅指无利害关系的人,但**马法亦包括有利害关系的人。且如果原告为多人,可由裁判法官选择适宜的人作为原告。
2、原告起诉的出发点在于维护社会公共利益,法律尊严及社会公平 正义,而非个人一己私利。
3、公益诉讼涉及的案件范围宽泛,可以是民事侵权行为,也可以是行政违法、刑事犯罪活动。
4、公益诉讼的地位体现在对国家机关执法能力不足的补充与协助,而非取代国家机关进行执法活动。
5、原告在胜诉后往往受到一定的物质奖励
行政诉讼法中关于公益诉讼的规定
一、公益诉讼的范围包括哪些?
公益诉讼的范围包括民事公益诉讼和行政公益诉讼。这是按照适用的诉讼法的性质或者被诉对象(客体)的不同划分的;按照提起诉讼的主体公益诉讼可以划分为检察机关提起的公益诉讼、其他社会团体和个人提起的公益诉讼,前者称为民事公诉或行政公诉,后者称为一般公益诉讼。
根据公益诉讼的主体不同,公益诉讼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其中,广义的公益诉讼包括所有为维护公共利益的诉讼,既有国家机关代表国家以国家的名义提起的诉讼,也有私法人、非法人团体、个人代表国家以自己的名义提起的诉讼。而狭义的公益诉讼是指国家机关代表国家以国家的名义提起的公益诉讼。
二、关于公益诉讼的定义,
一种认为是指特定的国家机关和相关的组织和个人,根据法律的授权,对违反肇庆医疗纠纷律师为您整理以下法律法规,侵犯国家利益、社会利益或特定的他人利益的行为,向法院起诉,由法院依法追究法律责任的活动。这种观点可以称为“救济对象广义说”。“广义说”中的另一种观点认为所谓他人利益是指“不特定的他人利益”。与广义说相对应,有人认为公益诉讼是指任何组织和个人都可以根据肇庆医疗纠纷律师为您整理以下法律法规的授权,对违反法律、侵犯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有权向法院起诉,由法院追究违法者法律责任的活动。
公益诉讼不是一种单独的诉讼形式,而是一种以诉讼目的为基准界定的概念,旨在描述检察机关、公益性团体或个人所进行的具有公益性质的诉讼活动。与维护个人和组织自身的合法权益的私益诉讼相比较,公益诉讼的诉讼目的是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秩序。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经法律授权,可依法行使诉讼权利,并保证人民法院查明事实、分清是非、正确适用法律、及时审理违法案件、确认权利义务关系,制裁违法行为,以保护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
肇庆医疗纠纷律师温馨提醒
公益诉讼的法律特征
1、公益诉讼的原告是不特定的人。一般仅指无利害关系的人,但**马法亦包括有利害关系的人。且如果原告为多人,可由裁判法官选择适宜的人作为原告。
2、原告起诉的出发点在于维护社会公共利益,法律尊严及社会正义,而非个人一己私利。
3、公益诉讼涉及的案件范围宽泛,可以是民事侵权行为,也可以是行政违法、刑事犯罪活动。
4、公益诉讼的地位体现在对国家机关执法能力不足的补充与协助,而非取代国家机关进行执法活动。
5、原告在胜诉后往往受到一定的物质奖励
第一、公益诉讼制度是社会主义民主在诉讼领域的体现,它为社会主义民主的实现提供了现实的途径和司法保障。一方面它丰富了社会主义民主的形式,为人民参与国家事务的权利有了司法保障。保障人民参加国家事务管理,成为国家主人;防止公务人员滥用化共权力,矫正错误的公共权力。
第二、实施公益诉讼制度是依法治国的重要基础,它能极大地促进实现法治。
一方面,它实现以司法权力制约国家权力。从而避免由于权力集中而出现人治的局面。
另一方面,它有助于实现社会主义法制的十六字方针,维护法律的权威性。
公益诉讼不是一种单独的诉讼形式,而是一种以诉讼目的为基准界定的概念,旨在描述检察机关、公益性团体或个人所进行的具有公益性质的诉讼活动。与维护个人和组织自身的合法权益的私益诉讼相比较,公益诉讼的诉讼目的是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秩序。
不论是哪一种形式的公益诉讼都是落在了公益二字上,也就说诉讼并不是针对个人而言而是为了维护社会的合法权益不受到侵害而发起的一种诉讼行为。法院在受理公益诉讼的案件时将会充分考虑给社会带来的影响,从而做出公平的裁决。
如何确定行政公益诉讼的被告
公益诉讼包括民事公益诉讼和行政公益诉讼,这是按照适用的诉讼法的性质或者被诉对象(客体)的不同划分的;按照提起诉讼的主体公益诉讼可以划分为检察机关提起的公益诉讼、其他社会团体和个人提起的公益诉讼,前者称为民事公诉或行政公诉,后者称为一般公益诉讼。
根据公益诉讼的主体不同,公益诉讼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其中,广义的公益诉讼包括所有为维护公共利益的诉讼,既有国家机关代表国家以国家的名义提起的诉讼,也有私法人、非法人团体、个人代表国家以自己的名义提起的诉讼。而狭义的公益诉讼是指国家机关代表国家以国家的名义提起的公益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