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5继承的顺序(一)王X与徐甲1983年结婚次年徐甲继承了父亲楼房3间1985年冬徐甲患病同年12月故去当时王X正怀孕由于过度劳累悲伤引起早产1986年元月,根据《继承法》第三条和第二十六的规定本案例中的房屋的一半为胡X秀的遗产由继承人继承。根据《继承法》第十条和第二十五条的规定被继承人的遗产应由其配偶,通过对死者近亲属的赔偿完成对生命权的救济,而如何分割死亡赔偿金就要分析死者近亲属因致人死亡的 下面由咸宁医疗纠纷律师为您介绍继承法经典案例及分析相关法律知识,希望能够帮助到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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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中第二条规定“相互有继承关系的几个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如不能确定死亡先后时间的,推定没有继承人的人先死亡。死亡人各自都有继承人的,如几个死亡人辈份不同,推定长辈先死亡;几个死亡人辈份相同,推定同时死亡,彼此不发生继承,由他们各自的继承人分别继承。”
1、在本案例中,明显的是女儿张丙没有继承人,应该是最先死亡的,至于父亲张乙和母亲王某系辈分相同,故同时死亡。
2、《继承法》第十条规定了第一顺序继承人为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继承人为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在本案中,王某的父母已死,女儿张丙比她先死,丈夫张乙与她同时死亡,即没有第一顺序的继承人,作为第二顺序继承人的丁某当然有权继承。
3、张乙与王某系夫妻,20万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应该各自10万。张乙的10万元由他的父母继承,王某的10万由她的弟弟丁某继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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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承法意见》
相互有继承关系的几个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如不能确定死亡时间的,推定没有继承人的人先死亡,死亡人都有继承人的,推定长辈先死亡,几个死亡人辈分相同的,推定同时死亡,相互不发生继承由各自继承人分别继承。
所以,第一题应该是父母先死,然后是女儿(儿子)
《继承法》第十条
遗产继承顺序:第一顺序是 配偶 子女 父母 第二顺序是 兄弟姐妹,祖父母 外祖父母
在没有第一顺序人的情况下,第二顺序人才有资格继承
所以,第二题丁某没有权利继承王某的遗产
第三题 张乙夫妇的遗产应由其父母继承即张甲 理由同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