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检察院民事行政抗诉案件办案规则(2001年9月30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九届检察委员会第九十七次会议讨论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人民检察院依法对民事,9月30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九届检察委员会第九十七次会议讨论通过了《人民检察院民事行政抗诉案件办案规则》(以下简称《规则》)。就该《规则》产生的背景、《规,(一)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回应人民群众对行政检察工作的新需求新时代人民群众对民主、法治、公平、正 下面由潍坊医疗纠纷律师为您介绍人民检察院民事行政抗诉案件办案规则相关法律知识,希望能够帮助到您。
人民检察院民事行政抗诉案件办案规则2022年
等待《立案通知书》,然后应诉。
根据《人民检察院民事行政抗诉案件办案规则》第十一条,民事、行政抗诉案件,由有抗诉权或者有提请抗诉权的人民检察院立案。
《人民检察院民事行政抗诉案件办案规则》第十三条,人民检察院决定立案的民事、行政案件,应当通知申诉人和其他当事人。其他当事人可以在收到《立案通知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提出书面意见。
人民检察院决定不立案的案件,应当通知申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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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检察院民事行政抗诉案件办案规则》第十三条,人民检察院决定立案的民事、行政案件,应当通知申诉人和其他当事人。其他当事人可以在收到《立案通知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提出书面意见。人民检察院决定不立案的案件,应当通知申诉人。
人民检察院民事行政抗诉案件办案规则2001版
人民检察院抗诉的条件有:
1、第一审的判决、裁定确有错误。
2、确有抗诉的必要性。
3、人民法院审判活动严重违反法定诉讼程序,或者审判人员在审理案件的过程中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等行为,影响公正裁判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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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检察院民事行政抗诉案件办案规则》第三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提出抗诉:
(一)原判决、裁定所认定事实没有证据或者没有足够证据支持的;
(二)原判决、裁定对有足够证据支持的事实不予认定的;
(三)原判决、裁定采信了伪证并作为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