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百零二条抵押权人应当在主债权诉讼时效期间行使抵押权;未行使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依照物权法定主义的立法原则要求,抵押权的效力期间只能由法律规定,当事人约定或者登记机关规定的期间均为无效。这一期间,《担保法解释》第12条第2款的规定与《,第二百零二条抵押权人应当在主债权诉讼时效期间行使抵押权;未行使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担保法解释第十二条第二款担保物权所担保的债权的诉讼时效结束后担保,第二百零二条 下面由绍兴债权债务律师为您介绍担保法解释12条与物权法202条矛盾相关法律知识,希望能够帮助到您。
担保法解释12条与物权法202条
依照物权法定主义的立法原则要求,抵押权的效力期间只能由法律规定,当事人约定或者登记机关规定的期间均为无效。这一期间,《担保法解释》第12条第2款的规定与《物权法》第202条的规定有冲突,后者实际上废止了前者。
担保法41条与物权法15条
第二百零二条 抵押权人应当在主债权诉讼时效期间行使抵押权;未行使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
担保法解释
第十二条第二款 担保物权所担保的债权的诉讼时效结束后,担保权人在诉讼时效结束后的二年内行使担保物权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说明】这是《物权法》的一个极端重要的变化。《物权法》所规定的行使担保物权的期限,为主债权的诉讼时效期间,亦即债权人应该在对主债权提起诉讼时同时要求实现抵押权。该等规定短于《担保法解释》所规定的主债权诉讼时效结束后两年内。这样,主债权诉讼时效结束的结果不但可以对抗债权,而且可以对抗用来担保主债权的抵押权。
担保法司法解释第十二条理解
解释的第一句话是说,比如土地局登记窗口要求写上土地抵押期限为1年,他写1年或者2年并无意义,因为只要债权未清偿,抵押权就不失效,所以登记的期间没有约束力。解释的第二句话因为物权法的202条而失效,一般诉讼时效是两年,还可以延长,物权法202条是说,只要抵押权人在诉讼时效内要求实现抵押权都是可以的。
担保法司法解释第二十二条
关于《物权法》202条与《担保法解释》12条之间的区别,应从以下几点分析:
1、《担保法解释》12条第1款的理解为:当事人之间约定担保期间为3年(或其他期限)或者办理担保登记的主管部门在办理登记时要求担保期间为3年(或其他期限),以上约定、要求的担保期限均属无效。
2、《物权法》202条与《担保法解释》12条的区别:抵押权人的要求实现抵押权的时间限制(只针对抵押),《物权法》实施前(2007年10月1日之前)的抵押行为应适用《担保法解释》12条,即债权诉讼时效结束后二年内;《物权法》实施后(2007年10月1日以后)的抵押行为应适用《物权法》202条,即主债权诉讼时效期间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