融资担保公司投资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一、第一条 为引导融资担保公司专注主业、审慎经营,确保融资担保公司保持充足代偿能力,优先保障资产流动性和安全性,根据《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条例》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二、第二条 融资担保公司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经营管理各级资产。本办法中的资产比例应当根据融资担保公司非合并财务报表计算。
三、第三条 监督管理部门按照本办法对融资担保公司资产进行监督管理。
四、第四条 融资担保公司主要资产按照形态分为Ⅰ、Ⅱ、Ⅲ级。
五、第五条 Ⅰ级资产包括:
(一)现金;
(二)银行存款;
(三)存出保证金;
(四)货币市场基金;
(五)国债、金融债券;
(六)可随时赎回或三个月内到期的商业银行理财产品;
(七)债券信用评级AAA级的债券;
(八)其他货币资金。
六、第六条 Ⅱ级资产包括:
(一)商业银行理财产品(不含第五条第六项);
(二)债券信用评级AA级、AA+级的债券;
(三)对其他融资担保公司或再担保公司的股权投资;
(四)对在保客户股权投资20%部分(包括但不限于优先股和普通股);
(五)对在保客户且合同期限六个月以内的委托贷款40%部分;
(六)不超过净资产30%的自用型房产。
七、第七条 Ⅲ级资产包括:
(一)对在保客户股权投资80%部分以及其他股权类资产(包括但不限于优先股和普通股);
(二)债券信用评级AA-级以下或无债券信用评级的债券;
(三)投资购买的信托产品、资产管理计划、基金产品、资产支持证券等;
(四)对在保客户且合同期限六个月以内的委托贷款60%部分,以及其他委托贷款;
(五)非自用型房产;
(六)自用型房产超出净资产30%的部分;
(七)其他应收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