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除反担保申请书二我本人的保证责任范围包括发包人要求你方承担的履约保函项下担保金额的本金利息罚息补偿金违约金赔偿金以及你方为实现本反担保保证书所载明的权利而支付的,因此反担保申请需要申请人提供几乎等值的财产进行担保。申请书递交后有法院裁定是否接受该申请、是否解封原保全财产。写解除查封反担保申请书的条件是,2022年11月5日石鼓区人民法院受理的原告江xx被告衡阳市雁海实业开发、廖xx、第三人吴xx 下面由宿迁债权债务律师为您介绍反担保解除查封申请书相关法律知识,希望能够帮助到您。
提供反担保的解除查封申请书
宿迁债权债务律师为您提供以下法律分析:解冻申请书应当包括以下几个要件:(一)申请解冻人的基本信息,如姓名、身份证号码等;(二)申请解冻原因;(三)注明冻结时间;(四)应当由申请解冻人本人亲自签名或者盖章,最好按上手印。
宿迁债权债务律师为您整理法律依据如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四条 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根据侦查犯罪的需要,可以依照规定查询、冻结犯罪嫌疑人的存款、汇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配合。
犯罪嫌疑人的存款、汇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已被冻结的,不得重复冻结。
第一百四十五条 对查封、扣押的财物、文件、邮件、电报或者冻结的存款、汇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经查明确实与案件无关的,应当在三日以内解除查封、扣押、冻结,予以退还。
反担保申请和解除保全申请
解除查封申请书
时间: 2022年04月10日 来源:本站原创 作者: 曹律师 浏览次数: 3006
申请人:北京捷成物资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北XX镇皮各庄二村村委会
法定代表人:何XX
申请人:柳XX
请求事项:
请求解封柳XX所有的位于北京市延庆县张山营镇龙聚山庄龙聚小区15号楼三层2XX号(X京房权证延私字第0269XX号)房产。
事实与理由:
北京捷成物资销售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捷成公司”)诉北京住总第二开发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住总二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2008年5月21日捷成公司向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申请诉讼保全,要求查封、冻结住总二公司银行存款113654元或查封等值财产,柳XX以其所有的位于北京市延庆县张山营镇龙聚山庄龙聚小区15号楼三层XXX号(X京房权证延私字第0269XX号)房产为捷成公司诉讼保全提供担保,2008年5月21日朝阳区人民法院做出(2008)朝民保字第15941号民事裁定书,查封了柳XX所有的位于北京市延庆县张山营镇龙聚山庄龙聚小区15号楼三层2XX号(X京房权证延私字第0269XX号)房产。
2008年7月28日,捷成公司诉住总二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和解结案,朝阳区人民法院出具(2008)朝民初字第15941号民事调解书,调解书已于2008年12月18日执行完毕。为维护担保人合法权益,申请人特申请解封北京市延庆县张山营镇龙聚山庄龙聚小区15号楼三层2XX号(X京房权证延私字第0269XX号)房产。
此致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申请人:北京捷成物资销售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何XX
申请人:柳XX
2022年4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