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务加入是指第三人自愿加入到债的法律关系中来成为新债务人并与原债务人一起对债权人承担连带债务同时不免除原债务人责任的一种法律制度;债务承担是指在不改变债的内容的前提下,债务加入是指第三人自愿加入债务法律关系成为新债务人与原债务人共同对债权人承担连带债务不免除原债务人责任的法律制度;债务承担是指债权人和债务人在不改变债务内容的情况下,债务加入是指第三人自愿加入到债的法律关系中来成为新债务人并与原债务 下面由三亚债权债务律师为您介绍债务承担和债务加入相关法律知识,希望能够帮助到您。
并存的债务承担免责的债务承担和债务加入
三亚债权债务律师为您提供以下法律分析:债务加入,是指第三人自愿加入到债的法律关系中来成为新债务人,并与原债务人一起对债权人承担连带债务,同时不免除原债务人责任的一种法律制度;
债务承担,是指在不改变债的内容的前提下,债权人、债务人通过与第三人订立转让债务的协议,将债务全部或部分移转给第三人承担的法律事实。
三亚债权债务律师为您整理法律依据如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五十条 因债权转让增加的履行费用,由让与人负担。
第五百五十一条 债务人将债务的全部或者部分转移给第三人的,应当经债权人同意。
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可以催告债权人在合理期限内予以同意,债权人未作表示的,视为不同意。
第五百五十二条 第三人与债务人约定加入债务并通知债权人,或者第三人向债权人表示愿意加入债务,债权人未在合理期限内明确拒绝的,债权人可以请求第三人在其愿意承担的债务范围内和债务人承担连带债务。
第五百五十三条 债务人转移债务的,新债务人可以主张原债务人对债权人的抗辩;原债务人对债权人享有债权的,新债务人不得向债权人主张抵销。
第五百五十四条 债务人转移债务的,新债务人应当承担与主债务有关的从债务,但是该从债务专属于原债务人自身的除外。
第五百五十五条 当事人一方经对方同意,可以将自己在合同中的权利和义务一并转让给第三人。
第五百五十六条 合同的权利和义务一并转让的,适用债权转让、债务转移的有关规定。
债务自愿承担与债务加入的区别
三亚债权债务律师为您提供以下法律分析:债务加入即并存债务承担,并存债务承担是指债务人并不脱离合同关系,而由第三人加入到合同关系当中,与债务人共同承担合同义务的债务承担方式。
三亚债权债务律师为您整理法律依据如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四十五条 债权人可以将债权的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根据债权性质不得转让;
(二)按照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
(三)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
当事人约定非金钱债权不得转让的,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当事人约定金钱债权不得转让的,不得对抗第三人。
第五百四十六条 债权人转让债权,未通知债务人的,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
债权转让的通知不得撤销,但是经受让人同意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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