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文对投案自首最新司法解释的内容是什么这个问题做出了详细的。投案自首的定义投案自首就是罪犯犯罪后自动投案的时间。审理时会从轻或减轻处罚自动投案也包括,根据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的规定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被告人对行为性质的辩解,《刑法》第六十七条规定,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 下面由珠海债权债务律师为您介绍投案自首的司法解释相关法律知识,希望能够帮助到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如何认定投案自首的司法解释
刑法自首的司法解释有哪些
根据《刑法》第67条的规定: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同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又作了具体解释。对于什么是自首,根据该解释第1条的规定:根据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
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解释】本条是关于自首的定义以及对自首犯如何处罚的规定。
本条共分两款。第一款是关于自首的定义及其处罚原则的规定。根据本款规定,自首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1.犯罪以后自动投案。所谓自动投案,是指犯罪分子犯罪以后,犯罪事实未被司法机关发现以前;或者犯罪事实虽被发现,但不知何人所为;或者犯罪事实和犯罪分子均已被发现,但是尚未受到司法机关的传唤、讯问或者尚未采取强制措施之前,主动到司法机关或者所在单位、基层组织等投案,愿意接受审查和追诉的。这里的司法机关应指所有的司法机关。犯罪分子犯罪后逃到异地,又向异地的司法机关投案的,也属于自首。实践中有的犯罪分子因患病、身受重伤,委托他人先行代为投案的,为了消除犯罪后果而委托他人代为投案的,或者先行以书信、电话、电报等投案的,都应当属于投案。有的犯罪嫌疑人的罪行尚未被司法机关发觉,但因其他原因在被司法机关或其他组织盘问、教育过程中,主动交待了自己的罪行的,也属于自动投案。有的犯罪嫌疑人在投案的途中被捕获,只要查证属实的,也属于投案自首。有的犯罪嫌疑人投案并非完全出于自己主动,而是经亲友劝告,由亲友送去投案,对于这些情形也应认定为投案自首。不论以上述何种形式投案,自动投案的实质是犯罪分子自愿把自己交给司法机关处理,因此有的犯罪分子投案后又逃跑的,不能认定为自动投案。
2.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指犯罪分子投案以后,对于自己所犯的罪行,不管司法机关是否掌握,都必须如实地全部向司法机关供述,不能有任何隐瞒。至于有些细节或者情节犯罪分子记不清楚或者确实无法说清楚的,不能认为是隐瞒。只要基本的犯罪事实和主要情节说清楚,就应当认为属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如果犯罪分子避重就轻或者供述一部分,还保留一部分,企图蒙混过关,就不能认为是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对于犯有数罪的犯罪分子只供述自己所犯数罪中的部分犯罪的,则只能认定该部分犯罪为自首。共同犯罪中的犯罪分子不仅应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还应供述与其共同实施犯罪的其他共犯的共同犯罪事实。
根据本款规定,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在法定刑的幅度内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如果是犯罪较轻的,也可以免除处罚。这一规定主要是为了鼓励犯罪分子犯罪后自首,不仅自己可以得到从宽处理,同时也为司法机关侦破案件提供了有利的条件。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投案自首的司法解释
珠海债权债务律师为您提供以下法律分析:1、行为人在主观上是否自愿投案
自首是行为人主观上自愿投案、并接受国家司法机关的审判、裁决,它的形式可以是多样的坦白是被动归案,主观意志上想逃离司法机关的制裁但被迫受到控制、关押
2、人身危险性不同
自首体现了犯罪人的一种悔意、希望得到矫正的心理,并愿意接受国家的惩罚:而坦白只是被迫的情形下交代犯罪事实,若是失去司法机关的教育、审讯,有再次犯罪的潜在危险性
3、从宽量刑情节不同
自首是法定的从宽量刑情节,坦白是酌量的从宽量刑情节。就是说,法官审理案件时如有自首情节的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而遇到坦白情节,还得是其罪行大小、认罪态度等酌量处理,在一定程度上,法官握有较大的裁判权,同时也是较为难处理的
三、坦白的量刑体现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印发《关于办理职务犯罪案件认定自首、立功等量刑情节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犯罪分子依法不成立自首,但如实交代犯罪事实,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酌情从轻处罚:
1、办案机关掌握部分犯罪事实,犯罪分子交代了同种其他犯罪事实的;
2、办案机关掌握的证据不充分,犯罪分子如实交代有助于收集定案证据的。
犯罪分子如实交代犯罪事实,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般应当从轻处罚:
1、办案机关仅掌握小部分犯罪事实,犯罪分子交代了大部分未被掌握的同种犯罪事实的;
2、如实交代对于定案证据的收集有重要作用的。
珠海债权债务律师为您整理法律依据如下:《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四条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已宣判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罪行,与司法机关已掌握的或者判决确定的罪行属同种罪行的,可以酌情从轻处罚;如实供述的同种罪行较重的,一般应当从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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