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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模板范文

来源:www.lvshiweituo.com 时间:2022-09-07 13:26:56 作者:平顶山债权债务律师

民事判决书概念及作用民事裁判文书是人民法院在处理民事和经济纠纷案件中就案件的实体问题和程序问题作出处理而依法制作的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书。第一审民事判决,人民法院第一审民事判决书及范文概念及作用民事裁判文书是人民法院在处理民事和经济纠纷案件中就案件的实体问题和程序问题作出处理而依法制作的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书。第一审民事判决书是,合同到期后被告拒不履行合同义务为此扶沟县医药以侵权为由起诉了马俊霞经扶沟县人 下面由平顶山债权债务律师为您介绍民事判决书模板范文相关法律知识,希望能够帮助到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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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顶山债权债务律师为您整理法律依据如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一)不予受理;

(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

(三)驳回起诉;

(四)保全和先予执行;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

(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

(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

(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

(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

第一审民事判决书模板范文

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鲁0214民初1660号
原告:王云霄,男,1969年11月5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平度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于克毅,山东文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青岛三利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棘洪滩街道2号工业路路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82932X0。
法定代表人:张青华,系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青岛三利中德美水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棘洪滩街道2号工业路路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72036XU。
法定代表人:崔继红,系该公司董事长。
两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高田甜,女,1985年12月16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临朐县,系被告青岛三利集团有限公司员工。
原告王云霄与被告青岛三利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三利集团")、被告青岛三利中德美水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三利中德美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云霄的委托诉讼代理人于克毅,两被告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高田甜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王云霄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确认自2022年3月13日至2022年2月19日期间,原告与被告三利集团之间存在劳动关系;2、依法判决被告支付原告未签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41800元;3、依法判决被告返还预付款押金20000元及利息404.97元;4、依法判决被告支付夏季防暑降温费560元;5、依法判决被告支付原告未休年休假工资1747.13元;6、依法判决被告支付原告自2022年10月27日至2月19日份工资15243.68元;7、依法判决被告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5700元;8、被告为原告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转移手续;9、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庭审中原告要求两被告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事实和理由:原告自2022年11月28日到被告三利集团工作,从事质检员,应要求缴纳押金20000元。另被告未依法为原告缴纳社会保险,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因此原告被迫申请解除劳动合同并申请经济补偿,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故具状起诉。
三被告共同辩称,被告三利中德美公司与原告已于2022年11月29日签订劳动合同,且被告三利中德美公司已经为原告足额发放工资、带薪年休假工资及防暑降温费等,被告三利中德美公司不欠付原告工资,不需要支付原告任何费用,故原告的第2、4、5、6项诉讼请求均不成立,请求法院依法驳回以上诉讼请求;原告未办理任何手续无故旷工,没有按照劳动合同法规定在30日前通知被告三利中德美公司解除劳动合同,故被告三利中德美公司不应支付其经济补偿金;被告三利集团与本案无关不应成为本案的被告,两被告均未收取过原告的任何押金,原告的第三项诉讼请求不成立,请求法院依法驳回。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对有争议的证据,本院认定如下:
1、原告提交青岛三利集团有限公司员工卡1张、青岛市职工社会保险参保证明打印件1份、青岛三利公司体检费收据原件1张、2022年1月青岛三利集团有限公司代扣个人所得税证明单原件1份、收据原件1份,证明原告自2022年11月27日始与被告之间存在劳动关系;2022年11月至2022年5月期间,被告未依法为原告缴纳社会保险;被告违法收取原告10000元的就餐预付款押金。两被告对青岛市职工社会保险参保证明的真实性无异议,但对证明事项不予认可,原告未缴纳保险的原因不在于被告三利智能动力公司,是其自己不愿缴纳,原告入职后,曾多次要求其缴纳社会保险,但原告称已缴纳保险不需要再重复缴纳;后经被告多次找过之后才办理,未缴纳社保的原因在于原告,被告三利智能动力公司不应向其支付经济补偿金;体检费收据及所得税证明单与本案无关;对就餐预付款收据的真实性及证明事项均不予认可,经查询,被告均未收取过原告任何押金,该证据系原告自行制作,即便该证据是真实的,也不属于劳动争议处理的范围,应属于双方之间的餐饮服务合同纠纷,与本案无关。本院认为,该证据具有真实性及关联性,对其证明效力予以确认。
2、原告提交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复印件1份、EMS快递单据1份、签收的截图打印件1张,证明原告因被告未依法缴纳社会保险、未足额、及时支付劳动报酬等原因于2022年2月19日给被告邮寄解除劳动合同通知,双方之间劳动关系解除。被告三利中德美公司对该证据的真实性及证明事项均不认可,两被告均未收到原告的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该证据均系复印件,不是原件。被告三利集团认同被告三利中德美公司质证意见。本院认为,该证据具有真实性及关联性,对其证明效力予以确认。
3、被告三利中德美公司提交劳动合同1份,证明原告与被告三利中德美公司于2022年11月29日签订劳动合同,存在劳动关系。原告对该证据的真实性无异议,但原告的各项管理及奖励均由被告三利集团来承担,原告当时是向被告三利集团处应聘,被告三利中德美公司为被告三利集团的下属单位,两被告存在混同用工的情况,原告应与被告三利集团存在劳动关系。被告三利中德美公司对该证据的真实性及证明事项均无异议。本院认为,该证据具有真实性及关联性,对其证明效力予以确认。
4、被告三利中德美公司提交原告本人签字确认的2022年工资袋1份,证明原告的工资已全部领取完毕,被告三利中德美公司不欠付其任何工资,被告三利中德美公司每月26日发放上月工资,2022年11月份、12月份工资因原告无故旷工未到被告三利中德美公司处办理工作交接及离职手续,故工资未领取,证明原告离职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为2889.63元。原告对该证据的真实性无异议,但原告的工资应包括工资和补助,原告的岗位为建筑质检员,月均工资3800元,为行业较低水平,被告提供的工资袋不包含加班费等其他补助。被告三利集团对证据的真实性及证明事项均无异议。本院认为,该证据具有真实性及关联性,对其证明效力予以确认。
6、被告三利中德美公司提交原告本人签字确认的补助袋1份,证明被告三利中德美公司已为原告发放防暑降温费及年休假费用。原告对该证据的真实性无异议,可以证明原告的平均工资为3800元,即工资袋和补助袋的金额,补助袋并未明确标明未休年假工资及防暑降温费的发放,被告应提交原始的会计凭证证明发放了相关费用。被告三利集团对证据的真实性及证明事项均无异议。本院认为,该证据具有真实性及关联性,对其证明效力予以确认。
根据当事人陈述及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2022年11月29日,原告王云霄入职被告青岛三利中德美水设备有限公司从事质检员工作,双方签订了2022年11月29日至2034年11月28日期间的书面劳动合同,被告三利中德美公司为原告缴纳了2022年6月至2022年12月期间的社会保险。2022年2月19日,原告通过EMS快递向被告青岛三利集团有限公司邮寄解除劳动通知书,双方劳动关系解除,原告离职前十二个月平均工资为2889.64元。另根据被告三利中德美公司提交的2022年职工补助显示原告签字领取了2022年1月至10月的职工其他补助,备注为补助包括生活困难补助,取暖、降温补助等其他各类补助。
另查明,申请人(原告)为要求两被申请人(两被告)支付工资、补偿金等,于2022年2月22日向青岛市城阳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1、依法确认自2022年11月28日至2022年2月19日期间,申请人与被申请人青岛三利集团有限公司之间存在劳动关系;2、依法裁定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未签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41800元;3、依法裁定被申请人返还预付款押金20000元及利息404.97元;4、依法裁定被申请人支付夏季防暑降温费560元;5、依法裁定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未休年休假工资1747.13元;6、依法裁定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自2022年10月27日至2022年2月19日份工资14243.68元;7、请求解除劳动合同并申请经济补偿金5700元;8、依法裁定被申请人未申请人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转移手续。该委对申请人的仲裁请求进行审查后,作出青城劳人仲定字[2022]第803号决定书,认为申请人与两被申请人之间劳动关系不明确,决定不予受理。该决定书送达后,申请人对此不服,依法起诉至本院,即为本案。
本院认为,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均受法律保护。原告主张2022年11月28日入职被告青岛三利集团有限公司处工作,对此应承担初步的举证责任,根据被告青岛三利中德美水设备有限公司提交的劳动合同显示双方签订了自2022年11月29日至2034年11月28日期间的书面合同,且该公司为其缴纳了社会保险,故应认定原告与被告三利中德美公司自2022年11月29日开始存在劳动关系;被告三利中德美公司主张原告于2022年12月开始无故旷工,但其未提交证据证明原告存在上述情形,也未提交证据与原告解除劳动关系,故对该主张本院不予采信,根据原告提交的快递单显示其于2022年2月19日向被告三利集团邮寄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故应认定此时双方劳动关系解除,因此原告与被告三利中德美公司自2022年11月29日至2022年2月19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双方劳动关系解除后,被告三利中德美公司应为原告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转移手续。原告与被告三利中德美公司已签订书面的劳动合同,故对原告要求支付申请人未签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41800元的主张,本院不予支持。根据被告三利中德美公司提交的补助袋显示原告已经签字领取了2022年的包含降温费等的各类补助金,故对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夏季防暑降温费560元的主张,本院不予支持。原告主张其工作至2022年2月15日离职,但根据被告三利中德美公司提交的工资袋及补助袋显示,2022年11月及12月的工资及补助原告均未领取,在未发放工资的情况下原告仍继续提供劳动不符合常理,且原告未提交证据证明其实际提供劳动工作至2022年2月15日,故对原告该主张,本院不予采信,根据工资袋显示原告2022年10月份工资已经领取,2022年11月工资为2816元、补助为1350元,2022年12月工资为158元,故应认定原告实际提供劳动工作至2022年12月4日,被告未提交证据证明已为原告发放2022年11月、12月份工资,应承担举证不利的法律后果,故被告三利中德美公司应支付原告2022年11月份、12月份工资4324元(4166元+158元)。原告2022年应休带薪年休假天数为4天,被告未提交证据证明已为原告发放带薪年休假工资或安排原告休假,故应支付原告未休带薪年休假工资1062.86元(2889.64元÷21.75天×4天×2)。被告三利中德美公司自2022年6月份才开始为原告缴纳社会保险,被告三利中德美公司主张原告在职期间经其多次催告一直不去办理社会保险,但其未提交证据证明存在上述情形,被告三利中德美公司未依法为原告缴纳社会保险,应支付原告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4334.46元(2889.64元×1.5个月)。原告主张被告收取押金20000元,并提交了10000元的就餐押金收据予以证实,但该证据未显示收款单位名称,且收款事由为就餐预付款,因此该款项不属于劳动争议受案范围,原告可另行主张。原告要求被告青岛三利集团有限公司承担连带责任,无事实及平顶山债权债务律师为您整理法律依据如下,对此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第三十八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二条、第三条,《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九十条规定,判决如下:
判决结果
一、确认原告王云霄与被告青岛三利中德美水设备有限公司自2022年11月29日至2022年2月19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被告青岛三利中德美水设备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为原告王云霄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转移手续。
二、被告青岛三利中德美水设备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王云霄未休带薪年休假工资1062.86元。
三、被告青岛三利中德美水设备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王云霄2022年11月份、12月份工资4324元。
五、被告青岛三利中德美水设备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王云霄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4334.46元。
六、驳回原告王云霄要求支付未签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41800元、防暑降温费560元及要求被告青岛三利集团有限公司承担连带责任的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元,由被告青岛三利中德美水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文书尾部
审 判 长  顾 伟
审 判 员  景艳丽
人民陪审员  张 欣
二?二?年四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徐 乐

一审民事判决书模板范文

XXX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民初字第××号
原告……(写明姓名或名称等基本情况)。
法定代表人(或代表人)……(写明姓名和职务)。
法定代理人(或指定代理人)……(写明姓名等基本情况)。
委托代理人……(写明姓名等基本情况)。
被告……(写明姓名或名称等基本情况)。
法定代表人(或代表人)……(写明姓名和职务)。
法定代理人(或指定代理人)……(写明姓名等基本情况)。
委托代理人……(写明姓名等基本情况)。
第三人……(写明姓名或名称等基本情况)。
法定代表人(或代表人)……(写明姓名和职务)。
法定代理人(或指定代理人)……(写明姓名等基本情况)。
委托代理人……(写明姓名等基本情况)。
……(写明当事人的姓名或名称和案由)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或依法由审判员×××独任审判),公开(或不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写明本案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等)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概述原告提出的具体诉讼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与理由)。
被告×××辩称,……(概述被告答辩的主要内容)。
第三人×××述称,……(概述第三人的主要意见)。
经审理查明,……(写明法院认定的事实和证据)。
本院认为,……(写明判决的理由)。依照……(写明判决所依据的法律条款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写明判决结果)。
……(写明诉讼费用的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人民法院。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年××月××日
(院印)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记员 ×××

二审民事判决书模板范文

1、第一审程序的民事判决书,亦称一审民事判决书,它是人民法院代表国家行使审判权,对受理的民事案件和经济纠纷案件按照民事诉讼法规定的第一审普通程序或简易程序审理终结后,依照国家的民事法律、法规或经济法律、法规,就解决案件的实体问题作出的具有法律效力的书面文书处理决定。
2、第二审程序的民事判决书,亦称二审民事判决书,它是中级以上人民法院民事判决对当事人不服第一审法院民事判决提起上诉的民事案件或经济纠纷案件,依照民事诉讼法规定的第二审程序进行审理后,依法作出维持或者改变一审民事判决的书面处理决定。
3、审判监督程序的的民事判决书,亦称再审民事判决书,他是人民法院对本院或上级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和调解协议,发现确有错误,或者根据当事人符合法定条件的再申请,或者根据人民检察院的抗诉,依照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审判监督程序进行再审后,就诉讼那个当事人之间的权力义务关系,作出重新确认处理的书面决定。
4、特别程序的民事判决书,是人民法院按照民事诉讼法第十五章的规定,审理特殊类型的案件,就某种法律事实是否存在或者某种权利的实际状态如何依法作出确认的书面决定。按照特别程序审理的案件的特点是:第一,都不具有民事权益争议的内容;第二,起诉人或申请人都不要求追究民事责任。
5、【 范 文 】
××市××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199×)建初字第256号
法定代表人刘××,开发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冯××,××市 ××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述事实,有双方当事人陈述及补偿安置协议书等书证证实。
本院认为,被告住进安置房后理应腾让过渡房,故原告要求被告腾让过渡房的请求应予支持。被告以未办理安置房的产权证等为由,不腾让过渡房的主张,不予支持。被告未腾让过渡房引起纠纷,应负主要责任,故其要求原告赔偿损失的请求不予支持;原告未及时解决与拆迁相关的问题,亦有一定的责任,故对其要求被告赔偿损失的请求亦不予支持。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5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受理费50元,其他诉讼费用100元,由张×负担。
审判员:李××
审判员:管××
199×年×月×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记员:万××
(××××)×民再字第××号
原审原告(或原审上诉人)……(写明姓名或名称等基本情况)。
原审被告(或原审被上诉人)……(写明姓名或名称等基本情况)。
原审第三人……(写明姓名或名称等基本情况)。
(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加人的列项和基本情况的写法,除当事人的称谓外,与一审民事判决书样式相同。)
……(写明原审当事人的姓名或名称和案由)一案,本院于××××年××月××日作出(××××)×民×字第××号民事判决(或裁定),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年××月××日,本院以(××××)×民监字第××号民事裁定,决定对本案进行再审。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公开(或不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写明参加再审的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等)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未开庭的写:“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概括写明原审生效判决认定的主要事实、理由和判决结果,简述当事人提出的主要意见及其理由和请求)。
经再审查明,……(写明再审认定的事实和证据)。
本院认为,……〔根据再审查明的事实,着重论述原审生效判决定性处理是否正确,阐明应予改判,如何改判,或者应当维持原判的理由〕。依照……(写明判决所依据的法律条款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写明判决结果)。
……(写明诉讼费用的负担。维持原判的,此项不写)。
……(按第一审程序再审的,写:“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人民法院。”按第二审程序再审的,写:“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年××月××日
(院印)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记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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